• 回答数

    7

  • 浏览数

    99

wangqinglin0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江苏中华会计网校

7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漳南一邺

已采纳

综述:中华会计网校不错。

中华会计网校是正保远程教育集团旗下品牌网站之一,是大型会计远程教育基地,网校经过十数年的研究与发展,为会计从业人员与财经类专业大学生,提供考试培训、继续教育、实务操作与就业服务。

优势:

实力:上市公司品质 一流远程教育平台。

师资:顶级师资阵容 百位名师联袂主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会计网校

江苏中华会计网校

210 评论(12)

大琳琳666

现在网上就可以报名。中华会计网校有报名入口,你也可以在百度上面搜很容易查询的

179 评论(11)

1144177586丫头

您好:由于各省会计继续教育不同规定,你下证机关当初是哪里,你可以打电话询问一下,成绩打印好了,如果有本地继续教育系统 可以登录查询,有的地区是不用打印和盖章的,例如黑龙江省继续教育完毕以后 就不用再次盖章了,都已经联网了,总是去盖章还是劳神费力,确实没有必要。请致电江苏省所在地区会计网站询问。

174 评论(8)

碎碎便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 2008-06-10 发文字号: 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抄送:财政部,建设部

272 评论(11)

请叫我大王哦

你好,高顿教育为你解答,2017年江苏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现已开通,可于11月1日-30日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217 评论(9)

筱晓鱼T3Y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颁布时间:2008-06-10 14:41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颁布时间:1998-12-15 00:0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60 评论(9)

风荷丽景

密码: mesm  考试试题分享

还有三个月就考试了  同学加油 资料已分享

220 评论(15)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