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shiyujiaolong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第三条 本淮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规模与范围;(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四)成本与效益原则;(五)人员素质及构成;(六)其他。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一)职业道德原则;(二)专业胜任能力;(三)工作委派;(四)督导;(五)咨询;(六)业务承接;(七)监控。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第四章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第二十二条 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时,应当使其明确: (一)工作责任;(二)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度的审计目标;(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四)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监督审计过程;(二)了解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计划;(三)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第二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当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一)审计工作已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二)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三)所有重大审计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四)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已实现;(五)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第二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一)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二)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三)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四)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第二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xuexue153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六)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一)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第三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多来A梦A梦
个人认为这个对比比较直观些~~考试政策的变化 2009年以前 考试不分阶段,五年内通过五科,颁发注册会计师非执业证书. 2009年以后 考试分为专业阶段、高级阶段、英语测试 专业阶段:五年内通过六科 颁发获得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专业资格证书 高级阶段:一次性通过综合测试(一科) 颁发注册会计师高级资格证书 英语测试:一次性通过 颁发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书 报考条件 09年以前:大专及以上 09年以后:专业阶段报考条件待定,估计不会变 高级阶段需通过专业阶段全科考试,并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英语测试需通过专业阶段全科考试 考试科目的变化 09年前: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经济法 09年后: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经济法 新增: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综合测试、英语测试 考试内容的变化 09年前:会计(含英语附加题)审计(含英语附加题)财务成本管理(含英语附加题)税法、经济法 09年后: 会计(无英语附加题)审计(无英语附加题)财务成本管理(无英语附加题) 税法、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新增)英语测试(新增) 综合测试(新增) 考试形式:09年前A、B卷中选择一套,09年后随机选 考试次数:都是每年一次 政策过渡:2009年前报考,如2009年考试结束时通过了五科可以获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否则按新制度继续参考,原成绩有效; 2009年第一次报考或之前报考一门都未通过者,直接按新制度实行; 2010年及以后直接实行新制度。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