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Barrel
省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企业发生名称改变,组织形式、级次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或者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不再存续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二、发生占有、变动和注销事项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表,并将相关材料报产权持有单位(监管企业,省直厅局、行管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初审。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向省国资委提交下列备件,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2、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5、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和财政部门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6、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国有资本额(实收资本)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和财政部门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三)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3、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应提交批准企业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企业清算报告或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4、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不再存续的,应提供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方案及批准文件5、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四、企业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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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有企业产权之交易管理,供你参考。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业务的法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四)其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转制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资产除外。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一)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二)产权关系不清的;(三)承担或有负债的;(四)正在审理或者仲裁的;(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六)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第九条产权交易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竞价拍卖;(二)招标出售;(三)协议出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国有股东出售其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非授权的直管企业资产整体出售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部分产权出售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属于重大事项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出售股权,公司内部出售的,由出售方报母公司审批;公司向外部出售的,由母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子公司以下出售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三)尚未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出售,出售方和买受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售方职工事项。出售方在作出出售决定之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实施产权交易前,出售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相关文件;(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售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委托申请和文件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 >的予以受理;(三)产权交易机构在接受出售方的委托后,应当对出售标的及出售要求按规范化格式向社会公示。根据买受方竞争情况,决定交易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操作;(四)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合同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双方凭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出售方应当对出售的资产和股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成交价格允许在评估价基础上有一定浮动。其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经原产权交易批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出售产权和资产收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企业单项资产出售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列入营业外收入;(二)股权出售收入,原投资等价部分增减投资,增减值部分列投资损益;(三)政府授权企业及非授权其它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出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转制时其资产出售收入,在拨付资产清查、评估以及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它费用后,除承担债务方式出售外,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二)欠缴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统筹保险金和按规定应发放的退(离)休费;(三)按约定条件支付给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四)所欠税款;(五)所欠债务。上述价款清偿后的剩余,上缴同级财政。第十六条企业上缴财政部门的产权出售收入,作为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用于企业资本金的再投入。第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可以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八条各级国有资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对企业出售股权和资产行为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九条凡发生产权交易而未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各级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出售行为无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产权出售收入应当上缴财政而未上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缴,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不具备产权交易资质而从事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行为无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给予1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产权交易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产权交易规则,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其它公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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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包括: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
3、国有参股公司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由于对“重要子公司”并没有定义,我理解可从持股比例、利润贡献等方面综合考量。
扩展资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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