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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朵陌上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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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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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件销售1500件,180元/件销售300件,按照实际的售价确定100元的不合理,按照前面合理的两个的均价(180+160)/2计算,所以最后总的就应该是:160*1500+180*300+(180+160)/2*100

初级会计视同销找平均单价

349 评论(12)

梦紫蝶57

视同销售组价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

128 评论(12)

阿圆凸凸凸

楼上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失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意(一)(二)的区别。

228 评论(14)

小胡子阿志

很简单啊,例36企业是用做捐献,企业本身没有实现收入,不能将收入成本配比所以不能结转成本而做支出;例37是用来做分配利润用的,相当于实现了收入,只不过分配给股东了,因此应该将收入成本进行配比,于是结转收入。

193 评论(13)

happysharon

视同销售行为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是根据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或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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