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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中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1.独立性;2.专业胜任能力;3.保密;4.收费与佣金;5.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6.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7.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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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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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二)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三)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四)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五)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六)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我评价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二)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四)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外界压力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威胁;(二)受到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恰当的干预;(三)受到鉴证客户降低收费的压力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第十三条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二)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三)建立必要的监督及惩戒机制以促使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四)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五)制定能使员工向更高级别人员反映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第十五条 在承办具体鉴证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一)安排鉴证小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二)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三)与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讨论独立性问题;(四)向鉴证客户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告知服务性质和收费范围;(五)制定确保鉴证小组成员不代替鉴证客户行使管理决策或承担相应责任的政策和程序;(六)将独立性受到损害的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小组。第十六条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第二十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第二十一条 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一)取得客户的授权;(二)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三)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第二十六条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一)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二)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三)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四)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第二十九条 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第三十条 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一)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二)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第三十一条 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第三十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第四十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第四十一条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第四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第四十三条 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第四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第四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二)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三)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四)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五)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三)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四)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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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针对《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社会各界对我国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表达了支持,并且提出了不少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其中第一项就是理论体系的建设,足见理论体系建设是我国管理会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体系建设需要立足于我国企业实践和国情,进一步提升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契合度,并体现中国特色。应当指导我国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正在从传统的政策红利期、人口红利期向管理红利期转变。而有效的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必将成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举措。但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管理会计理论多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本土理论体系的建设。“所以,理论体系的建设相应地可以促进我国在这方面的国际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王仲兵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的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应当指导我国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刘霄仑表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指导企业明确目标,提高管理水平,开展系统性的管理工作,促进各项管理措施的协调配合;第二,为未来设立管理会计执业资格提供知识体系支撑;第三,协调各政策制定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并对以往所出台的各项管理政策进行梳理、整合,避免出现重复、遗漏、考虑不全等情况。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玉明表示同意刘霄仑的观点。他认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类似于会计准则。“现在还有很多企业不知道管理会计是做什么的,而理论体系就是让这些管理基础薄弱的、需要提升管理水平的企业有一个可供参考的指导性的东西。”不过,胡玉明表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不可能迅速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特色是关键词“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高于实践”。这意味着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需要立足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王仲兵通过研究认为,目前我国管理会计方法工具与企业具体实践存在较大程度的脱节。因此,当前我国在建设管理会计理论体系时要注重提升理论研究与企业实际间的契合度。《征求意见稿》中对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要求是:推动加强管理会计基本理论、概念框架和工具方法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其中,“中国特色”是关键词,这也体现出理论体系的建立不能脱离我国实际情况的要求。刘霄仑表示,“中国特色”中的“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比重,且相当部分属于大中型集团企业,分子公司众多,多地经营,管理难度大;第二,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员工和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内部各种经营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第三,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财政部门在相关制度制定方面可以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协调企业、理论研究机构、培训机构、监管机构等,形成合力。经过长期对企业管理会计实践情况的跟踪,胡玉明认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的本质在于价值取向,这也是我国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做法的根本原因。而管理会计的决策会因此受到影响。胡玉明说,中国人还是强调集体主义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激励性薪酬。在我们国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企业对业绩突出的个人加大了奖励力度,可能会比不奖励的后果更严重。因为没有得到奖励的人会感觉不公平,进而不配合工作,最后导致原本可以做得更好的方案无法继续执行下去。“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预算。预算讲究的是资源配置。我国很多企业更强调部门预算的均衡,这样大家都没有意见。而如果这样做,资源就没有配置在企业战略的重点上,企业决策的结果就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很多中国人比较崇尚权力,这也可能导致体现分权化管理思想的预算,难以有效实施。”胡玉明说。学界分工合作,政府统一发布学界在我国管理会计理论体系建设过程中将会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刘霄仑表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首先应当从管理会计定义的研究着手,围绕内外部环境以及管理会计目标、主体、客体、手段和工具,确定管理会计与其他学科的边界与外延,特别是与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管理会计概念框架、管理会计人员职业能力框架以及管理会计具体领域的研究。”刘霄仑说。从具体的实施层面上看,胡玉明表示,管理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是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单独的个人可以完成的。“西方国家最后由行业协会来总结和提炼出各方观点,形成管理会计公告,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这种形式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的学者可以就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中个别主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最后由财政部作为召集人来总结提炼学者的观点,形成一种一般性的概括文件。”胡玉明提到,这种方式同时也符合我国“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而这也是西方国家不具备的优势。政府部门重视管理会计,从而能够集中不同领域从事不同管理会计主题研究的学者的智慧。这样来看,召集人的作用就更加明显。另外,受访专家一致认为,管理会计在教学上需要有所突破。王仲兵表示,管理会计越来越朝着综合性交叉学科发展,学界亟需改变传统管理会计的教学体系,将管理会计理论体系与最佳实践紧密地嵌入到中国企业实际经营情境中,这也就意味着要加强学生在企业战略定位及具体管理模式设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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