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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上传办法原文供参考。
新《管理办法》共31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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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档案会计资料的保管
每年度终了决算结束后应对财务档案会计资料全面分类整理编号、登记,由专人保管。
二、档案的内容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账簿(银行日记账、现金账、明细账和总账)。
3会计报表(预决算报表、季度报表,月份库存物资报表)。
4银行存款对账单,各种发票存根,凭证编号,作废支票。
三、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规定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日报和季报保管3年~5年,各种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保存10年。
四、销毁
各种报表凭证、账簿到期需要销毁时,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五、调阅
调阅会计档案时,要办理调阅批准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时,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时间等。
调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制的要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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