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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专学历,或本科在校大二可以报考,在5年内考试通过5科,分别为会计、审计、经济法、税法、财务成本管理,单科成绩有效5年,无论你第一次考试通过哪几科,从那一年起为第一年,到了第五年如果你还没有全部通过考试,第六年时你第一年考试的成绩全部作废,第六年还未全部通过,第七年时,第二年的成绩全部作废,以此类推,如果你在5年之内通过全部课程,按照规定要有2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的经验,这两年经验可以是通过全部考试之前的,也可以只之后的,可以累加,这时你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替你申报执业注册会计师,看清楚是执业,不是职业,执业注册会计师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权利,如果你不在事务所工作,就在通过全部考试之后等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通知,转为非执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没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权利,只能在企业任职,当然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把关系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转为执业,自己在企业任职。凡是关系杂事务所的,每年年检和继续教育的费用由事务所出,非执业由自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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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上申请,书面申请仍须按以往规定上报。北注协只有在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都已收到的前提下,才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二、点击“注会专栏-系统登录”:
图1
1、对于第一次登陆,没有登陆名的,应根据页面提示“点击此处注册”(图2)。在普通用户注册界面(图3)填写“各项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注册(请务必记住登陆帐号和密码)。
图2
图3
2、用户类型选择“普通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登陆,用户名即登陆账号。(图4)
图4
3、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
4、根据提示,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
5、输入要注册的所在“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编号”进行查询。
6、根据提示,选择申请人员类别“全科合格人员申请注册或考核认定人员申请注册”,点击相应栏目前的小框,全科合格人员填写姓名和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人员填写姓名和考核认定批准文号,然后点击“确定”。
7、填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意“本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简历”必须填写,点击红加号可以增加一条简历,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
8、填写“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
9、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对系统提示“不存在此全科合格人员信息”,如果全科合格证号录入没有错误,可以不予理睬)
10、保存成功后,跳出本人申请列表,提示“办理状态-待事务所确定”,如果想进行修改、撤销或查看,可以点击“操作”中的相应栏目。
11、关闭窗口,申请结束。申请人应请求所在事务所进行确认。
三、事务所确认
1、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
2、点击“注会专栏-系统登录”(图1)。
3、选择用户类型“非普通用户”,填写“用户名、密码”登陆,用户名即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注意:分所用户名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
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执业申请确认”。
5、跳出“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待确认列表”,如同意,点击“提交决定”。
6、填写“事务所意见”后,如同意点击“提交”;如不同意,点击“不受理”。
7、系统提示“办理成功”,点击“确定”,关闭窗口,结束操作。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补录新批注册会计师信息
注意:本项操为事务所见到协会网站上发布的领证通知后,由事务所信息员将新批注册会计师信息补录进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果申报注册的人员原来为非执业会员的,不需要事务所进行此项操作。领取证书时到北注协现场录入即可。
1、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回车,系统自动链接到本系统的登录界面:
说明:分别按照界面上的提示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类型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用鼠标点击登录按钮或者直接点击回车键,登录系统,密码与填报财务报表的密码一致。
2、点击“注册管理”,选择并点击“注师维护”。
3、点击“登记”。
4、填写新批准注师信息,填写完毕后“保存”即可。
说明:大多项目都有下拉框,可进行选择填写。
政治面貌如是民主党派,请选择具体的民主党派。
进所前所在单位及进所日期,如注册会计师一直未离开过行业,只是转过一次甚至多次所,则填首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前的单位及时间,如大学毕业则填“***大学毕业”;如注册会计师中途离开会计师事务所到其他行业工作,又再次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则填再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前的单位及再次进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
外语程度可填相关测试等级,如英语4级等,没有可填“无”。
全科合格年份应填写通过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的年份,不应填写下发全科合格证书的年份。
考核批准机关根据考核文件的盖章部门填写“财政部或中注协”。
注册地一律填写为“北京”。
执业年限,指注册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后的累计年限,如中途撤销或注销过注册,可累加填写。
5、北注协进行确认。
6、事务所再次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代录新批准注师辅助信息。
注意:本操作只有在北注协确认后方可进行(确认后可以在本所注师信息代录中找到,查找不到即还没有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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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三)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第七条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第九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第十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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