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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的会计专业是十分出色的,为此学校成立了会计学院,学院无论从师资力量、学科建设、就业情况等方面表现的都很出色,具体为:
1、师资力量。学院有专任教师98人,其中教授30人、副教授24人,博士生导师11人,硕士生导师74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队伍66%以上。教师中有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国务院政府津贴享有者3人,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财政部会计名家工程人选1人,财政部管理会计咨询专家1人、
2、就业情况。学院以高质量就业为导向推动学生内涵式发展。近年来,会计学院初次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的高位并逐年稳定增长。一直稳居全校就业率排名前茅。
3、学科建设。江西财经大学的会计学院中的会计学(含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财务管理为江西省品牌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被评为国家一流专业,CPA专业方向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教学质量评估A类(第三名)院校。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简介。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前身为江西财经学院财务会计系,首任系主任为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裘宗舜教授。1998年在原财务会计系和理财系的基础上组建而成会计学院,目前已成为我校最大的教学学院。名誉院长为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郭道扬教授。
四十多年来,学院人才辈出,既有老一辈资深的会计审计学家裘宗舜、成圣树教授,又有新的一批潜心研究、成果丰硕的中青年会计审计学者,如张蕊教授、蒋尧明教授、章卫东教授等。
以上内容参考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学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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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会计工作秩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会计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行政公署财政部门,下同)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并颁布施行。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会计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会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条例等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二)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三)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会计人员,核发会计证;(四)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五)指导和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六)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及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制定、补充、审定会计制度以及协同人事部门组织评审、管理高级会计师工作由省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会计业务较多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单独设会计机构;企业可设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会计人员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代理记帐公司进行代理记帐。第八条各单位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若干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经济业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九条实行会计证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取得会计证后上岗。禁止任何单位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本单位的人员和有关部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二)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支、计量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参与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二)依照《会计法》、本条例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经营状况;(四)不得办理违法收支或偷漏税收、虚报盈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设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设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应当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副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的职责。第十三条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考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总会计师的任免或聘解,按国家《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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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切实做好2019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向会计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继续教育服务,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江西省财政厅于2019年下半年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作为江西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从2020年3月开始至2020年12月底结束。
二、继续教育对象
江西省境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重点学习2019年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法律规则、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新政策等。从2019年度开始,每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分或学时(1学分=1学时)。
四、继续教育形式
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有十七种形式,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网址:http://www.jxf.gov.cn/)—“会计频道”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acc.jxf.gov.cn/)点击“继续教育报名”,登录“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继续教育年份和“东奥会计在线”或“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或“高顿继续教育平台”其中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缴费成功后进入学习。网络继续教育费用按照40元/人/年度(费用不含教材,下同)的统一标准收取,由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直接在网上支付给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五、有关要求
1.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江西省境内的会计人员可以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对2016至2018年未完成的继续教育进行补学,补学时间从2020年3月起截止到2020年12月底,费用40元/人/年度。从2020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以后每年只允许会计人员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完成上一个年度的继续教育。
2.参加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先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或申请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3.从2019年度开始,会计人员当年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的继续教育(或抵顶)学分未达到90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补齐剩余学分,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不超过45(含)学分,则按照20元/人/年度收费,若需补学的继续教育学分超过45学分,则按照40元/人/年度收费。
4.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现场学习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5.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操作流程等相关政策,请登录“江西省财政厅”官网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6.有关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应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向单位(或机构)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事后由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单位(或机构)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等资料,为学员进行学分折算登记。
目前,上述三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已经完成学习课件制作、与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对接等前期准备工作,需要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一定要重视起来,一定要按时完成继续教育,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影响后面的证书注册等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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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并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二)对会计核算单位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管;(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发从业资格证书;(四)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五)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奖励。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其起止日期与公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起止日期相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对财务状况或者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二)如实记录依法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过程和结果;(三)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四)涉及款项、财物的收付和记录的会计事项,应当由经办人员、验收人员(或者证明人)签名,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并签名后,送交会计人员办理;(五)按照会计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六)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二)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五)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盖有填制单位的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二)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三)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四)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应当保证其数字准确、凭证真实;机制记账凭证应当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制度未设置的会计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和使用,但不得影响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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