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的阶梯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会计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主要内容有,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西角阿希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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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的探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争议焦点就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是完全替代,还是并列存在的问题?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到底如何,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理论界应对此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本文拟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当前我国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和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现实情况来谈谈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一、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会计准则是以特定的经济业务或特别的报表项目为对象,详细分析各项业务或项目的特点,规定所必须应用的概念和意义,然后以确认与计量为中心,并兼顾披露,对围绕该业务或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种会计问题作出处理的规范。而会计制度则是以某一特定部门、特定行业或所有部门的企业为对象,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其编制加以详细规范。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了明确我国实施会计准则的意义及其对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的影响和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对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联系。 1.都属于会计法规。 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是由国家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实施的,因此它们都是同一层次的部门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都是指导会计工作的规范。 广义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还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各国的会计环境不同,一些国家只采用会计准则,而有些国家如法国和改革前的我国只采用会计制度,来规范各自的会计工作,形成了各有特色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区别。 1.指导思想不同。在国外,以英美为代表,准则的制定以原则为导向,其指导思想是“指导性”的;而以法国为代表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是以规则为导向,其指导思想是“指令性”的。这是两者之间的根本性区别。 2.侧重点不同。会计准则主要侧重解决会计要素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问题,同时也规范会计主体应当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其内容比较抽象简略;而会计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直接规范,重点规范会计的行为和结果,侧重于记录和报告,其内容比较直观、具体。 3.制定、修订的灵活性不同。由于一项会计准则涉及的范围通常比较小,易于增加或修改,而会计制度规定得比较详尽,即使经济业务只有一点变动,也要修订整个会计制度,如果新业务涉及所有行业,则各个行业的会计制度都要修订,所以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要比会计制度方便得多。 4.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不同。由于会计准则规范的内容比较抽象、简要,需要会计人员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正确选择,需要较多的专业判断,因而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而会计制度所规范的内容比较直观、具体,可操作性强,不需要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原理进行判断选择,只要机械地照搬条文就可以了,因而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自然比较低。 二、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必然性分析 (一)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 资本的加速流动使资本的所有者越来越远离他们投资的企业,加上市场环境千变万化,远离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迫切需要了解更加真实、相关、可靠的信息。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发挥会计的作用,为投资者提供及时透明的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前提和保证是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是以规则为导向,具有强制性,因而制度应尽可能覆盖所有的经济业务。而现实的经济环境是千变万化的,制度的规定对于层出不穷的经济业务始终是“滞后”的,也就难以提供有用的会计决策信息。相反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导向,它规定的是概念和意义,当准则未能涵盖所有的经济业务时,会计人员可以应用会计原理来处理新问题,这使得会计准则比会计制度更具有灵活性。 转(二)国际趋同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迅速发展,跨国上市和发行证券等国际筹资活动日益增多,客观上要求作为国际商业语言的会计必须采用相同或相近的准则,以提供真实、公允和可比的会计信息。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国际社会对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全球六家主要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2月12日发布了一份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调查报告:《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报告——2002年全球调查》。该项调查有一个调查选项就是:是否有直接采用或者是使本国准则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计划。在59个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中,95%(有56个国家和地区)有意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3%(有2国)已经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92%(有54个国家和地区)表示打算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是向其趋同,只有5%无意于接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表明会计准则的全球趋同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我国加入WTO之后,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使我国企业走出去,提高对外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我国也选择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发展方向,并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一套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所以在采用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做法的情况下,再采用以前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存的做法不符合国际趋同的大环境。 三、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中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完善。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中。特别是2003年初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换届以后,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企业界、学术界等组成的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开始从实质上参与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咨询,从而使我们这种纯政府模式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更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二)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 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体系由一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和2项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规定组成。新会计准则体系构成. (三)会计准则操作性的增强。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三部分: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指南和具体准则讲解。 具体准则指南其实就是对具体准则的具体讲解,虽不如会计制度那么详细,但相对于大部分会计人员来说足以对具体准则进行理解,而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的情况下,实际造成了准则的指南和会计制度在很大部分上的重复,所以在完善准则指南的前提下,取消会计制度其实是完全可行的。 (四)政府部门的努力。 这次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因此做好相关的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十分重要。财政部会计司提出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宣传培训及贯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召开的各省市财政厅会计处长座谈上,会计司就促进新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提出了若干拟采用的宣传措施供与会人员讨论。另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达了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将对全国5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7万多名注册会计师展开大规模的培训工作。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会使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更快、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极大地提高我国整个会计队伍的素质,也为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铺平了道路。 (五)各部门协调合作,加强监督管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领导人在会上纷纷表示,为了保证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将协调合作,加强监督管理,今后一段时间,要把上市公司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并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体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延伸检查。另外,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改进对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信息中心五方联合组织开发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于2006年2月16日正式运行。这些措施为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提供了外部保证。 四、结论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会计准则本身的完善程度,还是外部条件的准备,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的时机都已经比较成熟。当然如同执行新会计准则一样,它也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专家的帮助下制定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以便企业内部人员更快、更好地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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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着,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一)会计机构设置要求
《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规范》第六条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3)实行代理记账是途径之一。《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适应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记账、算账、报账问题的客观要求。代理记账,是指有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这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
1.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配备要求
《规范》第六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
《规范》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对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政治素质。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问题必然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露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专业技术条件。《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这一要求,是通过要求他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来体现的,至于什么单位需要哪一个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规范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但必须适应各单位业务要求。
三是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作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显然是不行的,否则既会“误人子弟”(不能对下属实施有效的指导),更会贻误工作造成经济损失。
四是政策业务水平。即是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单位的经济业务都要直接或间接受到有关法律、规章的约束。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了解、不掌握这方面的相关管理、法律知识,容易使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走入法律的“盲区”或“误区”,很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五是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六是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上述这些条件,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素质的全面要求。各单位在选配人员时,应当坚持《规范》的这些标准,严格把关,才有利于把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做好,从而为把本单位的整个经营管理工作做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程序
《规范》第六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其他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有这方面的一些规定。
依法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保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财务会计工作涉及很多方方面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处理这些关系中往往首当其冲。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可以打消后顾之忧,尽心尽责地去做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切实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和会计法规、制度。
(三)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范》第九条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任免等做出了规定。
1.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的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任命为总会计师。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或者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总会计师的职责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物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定。
3.总会计师的权限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带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四)会计工作岗位
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既有数量问题,也有质量问题。就数量问题而言,一个单位到底配备多少会计人员为宜,应根据单位性质、会计业务的多寡、资产的规模大小、经营管理需要、核算的组织形式以及采取何种核算手段等作出决定,具体体现在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上。
1.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意义
会计工作岗位,是对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具体分工而设置的各个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各个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主要依据。
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原则
《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规定了基本原则,提出了示范性要求:
一是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前提。
二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把轮岗列入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要求是《规范》的一个创新,这样可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改进工作,也是全面锻炼和培养会计人员的一个好的办法。
四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规范》第十一条还示范性地提出了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这种设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为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比较完整的基础,是各单位在具体制定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时比较理想的参考方案。
(五)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上岗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根据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同时,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为会计工作不但专业技术性很强,而且政策性、法制性也很强,还需要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至于如何考核和确认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目前主要是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
(1)会计专业职务种类。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目前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四个等级,均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一般实行任命制或聘用,或考聘结合。
(2)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4月10日发布)第七条至第十条对不同等级的专业职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做出了规定,具体为:
A.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a.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b.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c.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d.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B.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a.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b.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c.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d.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C.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a.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b.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c.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d.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e.掌握一门外语。
D.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a.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b.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c.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d.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3)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对不同等级的专业职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
A.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B.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C.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D.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2000年9月8日财政部、人事部以财会[2000]11号文修订发布,对考试的种类、科目设置、报考要求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3.按照规定参加会计继续教育
《规范》第十四条还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为此,财政部于2013年8月27日专门出台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分管理、机构管理、师资及教材、监督与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有不同的规定。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的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不道德行为的有效举措。《规范》第二章中用专门一节(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规范》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二)熟悉法规
法制意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报账、算账工作,而是事事、处处、时时涉及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不单自己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己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守关口,对服务和监督对象则能够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帮助他们辨明法律上的是与非,促使他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依法办事,避免不轨行为。
(三)依法办事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这不仅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通同作弊。
(五)搞好服务
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六)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来说,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度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就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露商业秘密是大忌的观念,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保守,不能信口吐露,更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向外提供。
《规范》同时还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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