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jia1994
一、调帐原则房地产事业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对1998年7月1日以前按《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房地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8年7月份的月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8年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1998年7月份有关帐内。二、帐目调整1.“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沿用旧帐。2.“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合并为“对外投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对外投资”科目。3.“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合并为“专款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款支出”科目。4.“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合并为“事业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支出”科目。5.“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成本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成本费用”科目。6.“上交上级支出”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上交上级支出”科目改为“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上交上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上缴上级支出”科目。7.“拨出经费”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拨出经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以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不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拨出经费”科目余额中以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转入“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拨出经费”科目中。8.“修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有设置“修建工程”科目,经租房产修建支出改在“房产专项基金”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其他房屋修建支出改在“经营支出”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修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经租房产的修建支出转入“房产专项基金”和“事业支出”科目;将属于其他房屋修建支出转入“经营支出”科目。9.“管理费用”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的这类费用改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可直接取消。10.“待摊费用”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已经发生的这类费用直接在有关支出类科目核算,不再采用待摊的做法。调帐时,应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11.“材料采购”科目新制度不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没有设置“材料采购”科目,购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法直接通过“材料”科目核算。根据原制度的规定,该科目余额为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因此,调帐时,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12.“采购保管费”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采购保管费”科目,发生的这类费用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再计入材料成本。调帐时,应将“采购保管费”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科目。13.“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合并为“材料”科目。新制度不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没有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帐时,应先将“材料成本差异”的余额分别转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再将各该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材料”科目。14.“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建筑产品”科目和“工业产品”科目合并为“产成品”科目。调帐时,应将“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产成品”科目。15.“现金”、“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新制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没用旧帐。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存款”科目,专项存款改在“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16.“应收租金”、“租金调整损失”和“基数租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租金”、“租金调整损失”和“基数租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各该科目的余额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17.“预付工程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预付工程款”科目改为“预付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预付工程款外,预付货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18.“应收工程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应收工程款”科目改为“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应收工程款外,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应收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19.“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预付货款及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的预付货款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将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其他应收款”科目。20.“待弥补超支及亏损”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弥补超支及亏损”科目,超支及亏损不再从“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转出。调帐时,该科目各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弥补的超支及亏损,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待弥补房地产超支”、“待弥补供暖超支”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单位以后年度事业结余弥补的超支,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以后年度经营结余弥补的亏损,转入“经营结余”科目。21.“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对各种盘亏和报废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调帐。调帐时,该科目余额中属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盘亏毁损的经租房产部分,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盘亏毁损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和“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中更新改造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将大修理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将临时设施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临时设施费”科目等。新制度保留了“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不再提取经营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基金,将原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改为提取修购基金。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中“经营发展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将“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劳动保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和“临时设施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用完后不再提取。23.“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合并为“结余分配”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余额合并转入“结余分配”科目。24.“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但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折旧”科目余额转入“固定基金”科目。“固定基金”科目可沿用旧帐。25.“经租房产基金”和“经租房产折旧”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经租房产基金”科目,但没有设置“经租房产折旧”科目,对经租房产不再计提折旧。调帐时,应将“经租房产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经租房产基金”科目可沿用旧帐。26.“流动基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流动基金”科目,流动基金改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流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27.“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投入的固定资产改在“固定基金”科目核算;投入的流动资产改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投入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28.“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基金”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资金”科目合并为“拨入专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资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拨入专款”科目。29.“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房政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合并为“事业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收入”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原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内容的房屋交换手续费等预算外资金改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委托经租管理费、广告地位占用费等经营性收入改在“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收入改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余额中房屋交换手续费等预算外资金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将委托经租管理费、广告地位占用费等经营性收入转入“经营收入”科目;将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科目。30.“所属上交收入”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所属上交收入”科目改为“附属单位缴款”科目。调帐时,应将“所属上交收入”科目余额转入“附属单位缴款”科目。31.“拨入经费”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分解为“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转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属于非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转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32.“银行借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银行借款”科目改为“借入款项”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借款”科目余额转入“借入款项”科目。33.“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合并为“预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扩大,除以上三项预收款外,预收货款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预收帐款”科目”。34.“应付工程款”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应付工程款”科目改为“应付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应付工程款外,应付供应单位的货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应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35.“租赁保证金”、“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应付货款、预收货款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租赁保证金、应付工资等改在本科目核算。新制度没有设置“租赁保证金”和“应付工资”科目。调帐时,应将“租赁保证金”和“应付工资”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贷款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将预收货款转入“预收帐款”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36.“预提费用”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不再采用预提费用的做法。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37.“应交税金”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扩大,增加了代征契税等。该科目可沿用旧帐。38.“专项应交款”科目新制度也设置了“专项应交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只核算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上缴财政的收入、代征的契税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上缴财政的收入分别在“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代征的契税等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预算款的部分,转入“应缴预算款”科目;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部分,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代征的契税等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在《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发布前,单位如有将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调帐时,应将这部分余额转入“专项应交款”科目。39.“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盘盈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调帐。调帐时,该科目余额中属于盘盈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盘盈的经租房产部分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盘盈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40.“房产专项资金”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产专项资金”科目改为“房产专项基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房产专项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房产专项基金”科目。41.“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新制度将“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分解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销售税金”三个科目。“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期末无余额,可直接取消。42.“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改为“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43.“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合并为“事业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结余”科目。44.“盈余”科目新制度将原制度“盈余”科目改为“经营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京荣盛门业
本文根据新准则的变化要求,对此谈谈看法,以其指导和帮助小企业会计人员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过渡工作,保证小企业会计准则顺利贯彻执行。一、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前期准备。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前期准备工作,是保证新旧会计制度过渡的基本条件,小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前,要修订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搞好资产和负债清查,编制好科目转换调整表,搞好会计信息系统改造工作。1、根据新准则的要求修订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新准则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会计政策均有些变化,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确保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2、全面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由于新准则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规定的会计政策有所变化,小企业要在执行新准则前,全面清查各项资产和负债,如实反映其状况及潜在风险。以便于准确调账、结转损益,对于清查出的损益,应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调整相关所有者权益。3、认真做好新旧会计账务衔接工作。小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对于总账科目,在不违反新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与合并;对于明细科目,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设置。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应当对原制度有关科目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4、及时调整更新会计信息系统。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小企业,要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二、做好新旧会计账目调整1、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均相同的会计科目。这部分会计科目主要有:“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等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也可沿用原账。值得注意的是“利润分配”科目,转账时,首先,结转执行新准则前所清查出的各项损益。经批准后,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及“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分配利润”科目;其次,按以下程序弥补亏损,经上述调整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即,亏损的。属于按规定提取了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小企业,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最后,转账。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金额在进行相关调整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2、科目名称变更但核算内容未变的会计科目。原制度的“现金”、“材料”科目,新准则改为“库存现金”“原材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对应科目内。3、核算内容被分拆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将原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分开为“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两个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的应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股利”科目,将应收取利息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应收利息”科目;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科目分开为“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将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转入新账中“累计摊销”科目。4、核算内容合并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将原制度中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5、核算内容变动但名称不变的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新准则与原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有所不同,原制度有两方法可供选择,而新准则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但原制度下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以前期间投资收益确认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大于其投资成本的,在以后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至该项投资账面余额冲减至原投资成本;“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新准则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不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尚未摊完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其他尚未摊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摊销;“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不包括财产损失的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6、新增加的会计科目。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待处理财产损益”、“周转材料”、“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存货类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相应的金额转入新账中对应会计科目。7、取消的会计科目。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等科目;取消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转账时,应将上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取消了“低值易耗品”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周转材料”科目。三、做好小企业会计报表有关数字调整1、资产负债表的调整。小企业在执行新准则当年年末时,“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应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就是本文前述方法;“年未数”栏各项目数字按新准则的规定填报。2、利润表的调整。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利润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将原制度下“利润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填报。3、现金流量表的调整。小企业执行新准则当年“现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额”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现金流量表”的“本年数”栏内各项目数字经调整后填列,即,将原制度下“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数字按照新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列;“现金流量表”的“本年数”各项目金额按新准则的规定编制。[稿源:冷水江市财政局][作者:黄德祥]
祖国的砖。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3年9月25日附件: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一)为了统一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本办法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种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通过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增设“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3、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和“内部往来”等科目。(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1233周转材料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周转材料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推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可以不设置以上三个明细科目。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施工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周转材料、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周转材料等,以及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四、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或者定额摊销的方法。(一)一次转销法。一般应限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于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二)分期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三)分次摊销法。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摊入成本、费用。(四)定额摊销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和预算定额规定的周转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认本期摊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五、领用、摊销和退回周转材料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退库时,按其全部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周转材料),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六、周转材料报废时,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一)采用一次转销法的,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转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二)采用其他摊销法的,将补提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将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周转材料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有关科目,同时,将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摊销),贷记本科目(在用周转材料)。七、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施工企业,月度终了,应结转当月领用周转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记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八、在用周转材料,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九、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在库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1281存货跌价准备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三、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四、“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1506临时设施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二、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三、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使用的临时设施通过“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核算,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推销”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四、本科目应按临时设施种类和使用部门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期末临时设施的账面原价。1507临时设施摊销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二、施工企业的各种临时设施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按月进行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工作量法,也可以采用工期法。当月增加的临时设施,当月不摊销,从下月起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临时设施,当月继续摊销,从下月起停止摊销。摊销时,按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可以根据临时设施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临时设施的原价、摊销率和实际使用年限等资料进行计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累计摊销额。1702临时设施清理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二、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不需用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摊销额,借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值,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收回的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清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临时设施清理后,如为清理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清理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临时设施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2123工程结算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二、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三、本科目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4104工程施工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一)合同成本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项目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场地清理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用、水电费等。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其中,属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直接成本费用,直接计入有关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可先在本科目(合同成本)下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程成本。(二)合同毛利本科目核算各项工程施工合同确认的合同毛利。三、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施工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工资”、“原材料”等科目。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科目。四、合同完工结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账户时,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4110机械作业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按照规定的台班费定额支付的机械租赁费,直接记入“工程施工”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设置“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并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分设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三、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以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的种类确定。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四、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一)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对外单位、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以及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5101主营业务收入5102主营业务成本一、这两个科目分别核算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二、如果工程合同的结果能够可*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三、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合同完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费用时,应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后的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实际合同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的余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同时,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四、这两个科目应按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五、期末,应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补充报表项目及编制说明(一)“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累计已结算的价款。(三)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临时设施”项目,反映临时设施的摊余价值、尚未清理完毕临时设施的价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本项目根据“临时设施”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之和减“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临时设施原价、累计摊销额以及清理情况。(四)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已结算的价款、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五)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的“三、存货跌价准备合计”项目所属“原材料”项目下,增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项目。(六)施工企业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东方CFO2007-07-1015:44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行业会计、财务制度相比,《建造合同》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会计核算规定了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施工企业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要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对相关科目余额进行追溯调整,以实现新旧账目的衔接。调账前,先根据新制度的要求,设立新账户,然后分建造合同项目进行衔接调账。其中,新“工程施工”账户应设置“合同成本”与“合同毛利”明细账,并将“工程施工”旧账科目的余额转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新账科目。一、某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大于预计合同总成本时,做如下账项调整:(1)恢复工程施工成本、确认工程施工毛利和工程结算金额,并调整期初损益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根据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确定)-合同毛利(按新制度计算确认的全部已完成工程合同毛利)贷:工程结算(按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确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若应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在借方。(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应调整递延税款及期初损益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递延税款{〔(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所得税率}若上式计算的应调整递延税款为负数,做相反会计分录。二、某项目预计合同总收入小于预计合同总成本时,做如下账项调整:(1)恢复工程施工成本、确认工程施工毛利和工程结算金额,并调整期初损益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根据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确定)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成本+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计算确认的全部已完成工程合同毛利)工程结算(按以前年度已经确认的工程结算收入确定)若应调整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应在贷方。(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时,若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为正数,应调整递延税款及期初损益。借:递延税款(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所得税率)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若以前年度工程结算利润总额为负数即亏损,不做调整。(3)确定未完施工预计合同损失,计提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1-完工进度)〕贷: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三、根据期初损益的调整情况,补提盈余公积金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因调减期初损益而冲减多提盈余公积金,做相反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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