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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 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5、 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拓展资料: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一、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的贷款利息;
二、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由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三、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场价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合作建房问题
广州文仔
合作建房一般是指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资金情况下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二是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根据营改增的规定,不论什么类型的合作建房,均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一、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一)以地换房比如,甲方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甲方取得部分房屋。这种情况下,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房屋形式的经济利益,乙方以房屋换取了土地使用权形式的经济利益,双方的行为均为增值税销售行为,均应缴纳增值税。双方以物易物的销售额如何确定,目前营改增的规定尚无具体规定。不过可以按一般的营业常规定即可以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或房屋的市场价确定销售额。(二)以地换取利润如承接上例,房屋建成后,甲方按约定的比例取得利润。这种情况下,甲方属于明显的土地销售行为。二、合作双方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共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取得收益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一)双方共担风险,分配利润;(二)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按收入一定比例分成;(三)甲方不承担经营风险,按一定比例取得房屋;以上合作建房不论甲方采用何种方式取得土地收益,都不能回避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甲方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股权后,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利润(或收入分成形式的利润或实物形式的利润)。甲方在以土地使用权换取了股权这个环节,属于有偿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合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屋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以上土地、房屋销售或视同销售的环节,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可以按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在合作双方不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甲方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借应收账款,贷无形资产。在合作双方成立合营公司情况下的合作建房,甲方的会计处理应当是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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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等依法进行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前处理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
3、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7、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扩展资料: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一、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同期同类银行的贷款利息;
二、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并由一定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三、房屋已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场价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合作建房问题-百度百科
excellentpri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合作建房合同关系的证据、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等依法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处理的具体注意事项:
1、 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
3、 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
4、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5、 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纠纷
康茂暖通
拓展资料:
合作建房是商品房和保障房之外的第三种房子,他们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于凌罡认为,合作建房应该得到政府的帮助,同时需要大家的监督。
支持者说,合作建房节约成本,能够平抑房价。事实上,如果运作得好,这样的状况不是不可能变成现实。近年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保障房。但保障房的覆盖面是有限的,我国提出到“十二五”时期末,保障房覆盖率将达到30%。我国住房体系的目标是“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把那些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保障房申请资格的人的资金引向合作建房,能够解决中端夹心层的问题。支持合作建房推广,能够体现“中端有支持”的思路。
反对者说,合作建房是“小作坊”,问题很多。合作建房确实会遇到一些问题。不够专业是否能够通过找专业的开发商代建来解决?效率低下能否通过更加科学的机制予以提升?资金不稳定能否通过提高进入和退出门槛来加以规制?但不试怎知。
目前,合作建房面临重重阻碍,是因为它尚处于发育初期,没有走上正轨。如果政策层面有支持,一定会有光明的前景。国外的经验也说明了这一点。
当然,支持和提倡合作建房一定会动另一些人的“奶酪”。面对反对的声音,一些人一直在探索。尽管遇到很多挫折,合作建房正朝着越来越规范的方向发展。
房价高企已经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成为社会问题。如果合作建房能对解决百姓的居住问题有帮助,为什么不可以尝试?为什么不可以给他们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让我们一同期待。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网-合作建房到底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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