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饕餮江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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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丶美人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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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5】行政复议范围(P26)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考点16】行政复议申请(P27)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17】行政复议机关(P28)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考点18】行政复议决定(P28)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19】行政诉讼的范围(P30)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20】行政诉讼管辖(P31)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21】行政诉讼程序(P3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6.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初级会计经济法考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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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2764311

“材料采购”科目借方登记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反映企业已入库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方登记超支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节约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超支差异;如为贷方余额,反映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节约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注意:公式中不扣除本期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期发出材料应分配的材料成本差异额=本期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如果企业的材料成本差异率各期之间是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分摊本期的材料成本差异。年度终了,应对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核实调整。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

【提示】“材料成本差异”反映的是企业已入库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方登记超支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节约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注意入库与发出的方向是相反的。

(二)基本核算程序

第一步,采购时,按实际成本付款,计入“材料采购”账户借方。

借:材料采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步,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计入“原材料”账户借方,“材料采购”账户贷方。

借: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第三步,期末结转,验收入库材料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超支差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的借方,节约差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的贷方。

借:材料采购

贷:材料成本差异(节约)

借:材料成本差异(超支)

贷:材料采购

或者第二、三步合并: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超支)

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材料成本差异(节约)

第四步,平时发出材料时,一律用计划成本。

第五步,期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差异额。

总体情况

《经济法基础》是全国初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的两门考试科目之一。对于初级职称的考试,每年只安排一次考试,并且需要考生一年同时过两科才能取得胜利。

因此,对于《经济法基础》科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勿“厚会计、薄基础”,导致大意失荆州。

该科目所涵盖的内容都是会计工作者日常接触和应用的,试题的特点表现为在熟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考核各个法律制度的应用。考生应紧紧围绕考试大纲的范围和要求,立足教材,全面学习,加强练习,巩固考试教材所涉及的知识点,避免盲目的猜题和押题。

考题分析

通过对近几年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分析,本课程考试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法基础》试卷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考试科目主要有以下特点:

(1)单选题中有计算性的题目;另外对一些日期等记忆性的内容考查较多。

(2)多选题主要是概念题,考查对教材基础内容的理解和记忆。由于全国开始机考,考试内容范围扩大,教材中每个章节的知识点都会有考的可能性,需要考生加强对教材中涉及的每个知识点内容的理解和记忆。本题型难度较大,所以不易得高分。

(3)判断题主要是考查对于知识点掌握是否非常准确。本题型判断错误会倒扣分,所以,做题时要注意方法。

(二)考查范围广阔,考试内容重点突出。

虽然范围全面,但部分考点依旧突出,如不定项选择题中常考查的几个税是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并且通常结合税收征收管理来考核。

考试答题要求和应试技巧

在进行机考试卷的回答时,要注意对电脑的操作,按照考前说明的操作进行,避免因操作失误影响考试成绩。

如何高效的得分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解题技巧、并且有计划的复习可以帮助大家提高得分的概率。

(一)单项选择题此题型共24小题,每小题1.5分,共计36分。单项选择题在整个试卷中是比较容易得分的一种题型,而且题量大,我们可以抓住机会多得分。这类题型是在四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符合题意的最佳答案。《经济法基础》科目本身的难度并不大,所以在做单选题时,肯定了一个正确答案之后,其他的选项可以不用再考虑了。如果实在不能判定哪个正确,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

(二)多项选择题此题型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30分。多项选择题是大家都头疼的一个题型,其主要测试大家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因此,不吃透教材,很难回答有经验的命题者所设计的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大家可采用排除法、猜测法、比较法等方法进行选择。建议大家把备选答案与题干、各个备选答案之间联系起来考虑,不要盲目胡猜。

(三)判断题根据考试要求,判断题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判断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因此,考生在做此类题型时,应慎重作答,对有把握的题目毫不犹豫地作答,而对似是而非、自己又没有十分把握的题目宁可放弃,也不要凭想象或感觉猜测,以免失分。

(四)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历年考题来看,一般是给出一段资料,然后根据资料给出几个小题目,每个小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做该题型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分析给出的资料,准确把握资料信息,然后结合具体题目问题给予解答,因为少选可以得相应分数,所以对于自己不确定的选项,可以放弃。

另外,这种题型的选项个数也是比较容易判断的,比如说,对于计算性的小题,答案一般就是一个,如果是文字性的表述题,选项就可能是多个了,但也不排除只有一个正确选项的可能。

(五)计算机考试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初级职称考试的形式也随之变化,今年依然实行无纸化考试,也就是计算机考试,将纸面的题目搬到了计算机上,考试的内容并没有变化,所以考生不用太过担心。只要对知识的掌握到位,要相信不管什么形式,都不会影响我们顺利通过考试。

学习建议

与《初级会计实务》那种第一章就占了试卷近40%左右的重难点不同,《经济法基础》走的是全面路线,所以考生复习时唯一的捷径就是全面出击,各个击破。

具体而言,应从下面7步着手,然后采用倒计时的方法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一)立足教材。对于教材首先要通读,从头到尾阅读一遍,了解和把握考试的内容,同时对自己不懂的地方作出标记,在后面的听课过程中重点关注,通过老师的讲解解除疑惑;第二步选读,听课后,做题中,发现自己掌握不好的章节,再针对性的去看教材,加深理解。

(二)善于听课。对于经济法基础来说,建议大家一定要结合老师的讲解来复习,通过听课可以解决看书过程中不懂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听,记住相当一部分的知识点,这样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重在理解。很多考生对学习经济法基础存在一个误区———就是“背”。我们认为,对于重要的知识点,“背”是必要的,如法的本质与特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等,但是,更多的知识点是需要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的,通过老师的讲解理解其中的道理,然后去记忆掌握。

(四)勤思考,多归纳。《经济法基础》课程共计7章,章不多,但内容不少,而且比较碎,容易混淆的点也非常多,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比如第六章中的小税种。因此,在复习过程中应注意动手总结和归纳,勤思考多对比,从而理出头绪去学习,而不是糊里糊涂的乱学。

(五)研究历年考题。通过研究历年考题我们可以了解这门课程以往出题的思路和难易程度,让我们做到心中有数地去复习,从而有的放矢。

(六)适当做练习在复习过程中做一些习题是必要的。

只有通过做练习,才能发现自己薄弱的知识点,才能很好的熟悉答题思路及答题方法和技巧。但是千万不要沉于题海之中,我们要学会做题,做经典的题,通过做每一个题目,对应的去掌握相应的知识点,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七)熟悉电脑答题。在以往计算机考试中,很多学员答题时找不到感觉,平时复习的很好,但考试成绩不理想。建议考生在平时的学习中要投入更多精力进行计算机的答题操作,熟练掌握机考的答题模式。

最后,想告诉大家的是一定要有自信,要有战胜初级考试的信心。科学研究发现,人的潜力是很大的,但大多数人并没有有效地开发这种潜力,这其中,人的自信心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无论何时何地,你做任何事情,有了这种自信心,你就有了一种必胜的信念。

另外,由于本科目的题型都是客观性的题目,从题型来看是变简单了,但部分题目本身的难度却有所增加,所以在考试时要从战略上藐视,在战术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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