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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创商誉如果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以目前各国及国际组织相关会计制度来看,会计实践中确实尚不具备对商誉进行计量确认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商誉的形成期比较漫长,它不是企业刻意创造的产物,而是在潜移默化中通过高效的组织管理产生的,由于无从归集而没有意识到商誉的存在,因此商誉确认的时间难以确定。第二,现行准则确认的商誉,主要是因为合并而取得的所谓“外购商誉”,它是一种经过特定时点的产权交易,使它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从而进行确认和报告,但按照以上分析,既然商誉不能从外部购买,对它的计量和确认也就_从谈起。(二)负商誉对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大概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方法:(1)确认为递延收益,即将负商誉全部确认为一项递延收益,并按系统的方法在确定的期限内摊入各期收益。(2)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将负商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方法将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入账,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决策相关性。(3)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将企业并购视作资本交易,并将负商誉绕过收益表项目直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调整项目。(4)将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先按比例调减购入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若有余额的,再将其余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损益,并在确定的期限内将递延收益进行摊销。(三)商誉的计量直接计量法立足于商誉“超额收益能力论”,是将企业未来超额收益按照一定得折现率折现的现值作为商誉价值的一种计量方法。间接计量法是以“总计价账户论”为基础,通过计算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与企业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对自创商誉进行计量。其中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可以用并购企业支付的收购价格来代替。认为,商誉的计量方法可以适企业的活动进行调整:当企业刚自创出商誉的时候,这时候,由于商誉没有进行过市场交易,所以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市场价格对其价值进行衡量,这时,要对自创商誉进行计量,就可以采用直接计量法。锦绣·中旬2020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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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1.在新准则体系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商誉的会计处理。中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以看出,中国就商誉的初始确认及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差额式的间接计量。按照中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成本的内容。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新准则对于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要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结合第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还应对按合并成本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对负商誉没有采用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合并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商誉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 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其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如下: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不论长期股权投资支出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均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投资企业的费用或收益。即税法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申报纳税时,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确认,也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项目。所以,税法上不确认正商誉,也不确认负商誉。【例1】A公司以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一、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A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000贷:银行存款 1000注:1.商誉100万元(1000-3000×30%)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2.税法上认可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100万元的商誉不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3.此种情况下,税法上的计税成本等于会计上的初始成本。二、如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则A公司应进行的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000贷:银行存款 1000成本=3500×30%=105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50贷:营业外收入 50注:1.负商誉50万元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2.税法上认可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实际支付的价格1000万元,会计上的初始成本为1050万元,二者存在财税差异50万元。3.此种情况下,税法上的对于负商誉不作为当期的收益,也不得递延到以后各期。所以,在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50万元。商誉减值的税务处理商誉减值的会计规定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及确认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首先,企业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去,此处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是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其次,在会计末期,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对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如果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则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最后,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除0.5%的坏账准备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税法上不认可商誉减值准备。【例2】 甲企业在2007年1月1日以1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企业80%股权。在购买日,乙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没有负债和或有负债。因此,1.甲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 :(1)商誉400万元(1600-1500×80%);(2)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1500万元;(3)少数股东权益300万元(1500×20%)。2.假定乙企业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且该资产组包括商誉。需要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3.乙企业2007年末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350万元。【减值测试过程】1.确定资产组(乙企业)在2007年末的账面价值:(1)合并报表反映的账面价值= 1350+400=1750万元(2)计算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1600/80%-1500)×20%=100万元(3)资产组账面价值(包括完全商誉)=1750+100=1850万元2.计算确定资产组(乙企业)在2007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3.比较资产组(乙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确认减值损失。公司应当首先将850万元减值损失分摊到商誉减值损失,其中分摊到少数股东权益的为100万元,剩余的750万元应当在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和乙企业可辨认资产之间进行分摊。某公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为400万元。借:资产减值损失-商誉减值损失400贷:商誉减值准备400中国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指的是核算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价值。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外购商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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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固定资产 10000借:长期投资 8000借:商誉 3500贷: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利得 7000贷:长期负债 3500贷:资产 11000依据以下: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即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购买日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商誉代表的是合并中取得的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予确认的资产以及被购买方有关资产产生的协同效应或合并盈利能力。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价值进行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予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能够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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