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rrinbiubiubiu
你目前确定的610万元是剩余年限价值,你把它看做一次全新的购进。而8年是连上之前三年的,看做全新购进,确定这个全新购进的使用总年限总得可再使用年限只有五年。换句话说,之前已经折旧了三年,你换了零件后,只考虑更换后的折旧年限了(五年),你不能因为更换了零件,就把折旧年限确认为八年,因为确认为八年就需要修改之前年限的折旧情况。

梦叶草2011
20分有点少了哦,至少100分嘛!万分感谢,鼓励答题嘛!哈哈解答如下:问题一(480+4)*192.96/(192.96+259.48+83.56)该值是求出x设备购入时的账面价值吗?为什么要以xyz合计账面价值乘以x公允价值,再除以其合计公允价值。这个思路是如何理解的。答:您理解有误哈,这是按购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支付价款哈!不是xyz合计账面价值。这个准则有规定,如果企业购入多项固定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问题二答案解析中(480+4)*192.96/(192.96+259.48+83.56)+(3+2.5)=179.74(万元)为什么不是(480+4+2.5)*192.96/(192.96+259.48+83.56)+3(480+4)作为x.y.z设备的合计入账成本,其安装费2.5万,不也是构成x.y.z设备合计入账成本之一吗?答:诚然,安装费2.5万,构成x.y.z设备合计入账成本。但是,安装费是在购入阶段之后,是安装阶段发生的费用,而且是专属于X设备的,与YZ设备没有关系。XYZ三者分摊的费用只能限于采购阶段的支出哈!问题三以下为我的会计分录,请问正确吗?1 购入动产设备时借:在建工程——x ((480+4)*192.96/(192.96+259.48+83.56))174.24固定资产——y((480+4)*259.48/(192.96+259.48+83.56))234.31(省略其后位小数)——z((480+4)*83.56/(192.96+259.48+83.5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x 32.8(192.96*17%)——y 44.11(259.48*17%)——z 14.2(83.56*17%)贷:银行存款 574.69这个正确的。2 领用产成品时借:在建工程 5.5(3+2.5)贷:库存商品 3银行存款 2.5这个不正确,正确的分录应该是:2 领用产成品时借:在建工程 3.5613+0.561)贷:库存商品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0.17=0.561)问题四如果该题中,丁公司购入的是不动产设备,其会计分录怎么做?(写出不同之处就好了)答:如果是购入的不动产,则相应的增值税不能做进项抵扣的,需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哈!这个从2009年1月1日起这样规定的。望采纳!
meimeimilly
这个“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比较特殊,有特殊的规定,得按照特殊的规定来处理。特殊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内容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会计处理上,得按照当年7月财政部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第四条来执行: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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