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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个体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其经济活动是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为了及时提供决策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在会计工作中,人为地在时间上把连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用起止日期加以划分,形成会计期间,这就是会计分期的假设。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期间一般应从公历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又称会计年度、会计年度,财务年度基准日,会计年度基准日。除了会计年度以外,我国的会计期间还有:月度、季度、半年度。小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称为会计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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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一个经营周期,一般是一年。
会计期间是指在会计工作中,为核算经营活动或预算执行情况所规定的起讫期间。会计期间主要是确定会计年度,会计年度也是财政年度、预算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根据国家的不同情况面定,可以采用历年制。
即目历年制,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不采用历年制,如采用7月制,从每年7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还有采用4月制的,从每年4月1日起至下年3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确定之后,一般还要确定会计月度和季度。
扩展资料
会计期间会计决算报表的起讫时间。企业会计核算以企业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进行的。会计要对这个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过程进行计量记录和报告,从而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摆在会计人员面前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又在什么时候终止其经营活动过程,以便对其进行反映。
显然,会计人员如果能够等到企业全部结束了它的经营活动并将各种资产变成现金将各项负债完毕.再对企业进行结算,这时企业全部经营期间的净收益就能非常简便而清晰地计算出来。当然这样进行会计核算也就不需要会计分期了。
然而,在正常情况下.会计人员无法知道企业在什么时间结束它的经营活动,当然也就不能等到企业全部结束了它的经营业务,再开始编制企业对内对外的会计报告。
所以,唯一的选择是在企业持续正常经营中,设定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可能断开的,并且可以划分成各个相等的期间。会计期间的前提是与持续经营的前提联系在一起的,两者相互补充,不可分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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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会计法》于1985年实施,1993年和1999年经过两次修改。从会计法的制定,颁布和发展来看,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满足会计工作的客观要求,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并着重解决新情况,面对新的会计工作问题。
一、我国《会计法》的发展历程
(1)《会计法》的出台
(2)《会计法》的第一次修订
1992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会计法》的修订。1993年12月29日,决定修改会计法
(3)《会计法》的第二次修订
1999年5月,国务院提出了《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
(4)《会计法》的第三次修订
2017年,《会计法》修订工作全面部署,修订草案于2018年底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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