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跑的鱼肝油
我国所有企业执行的具体会计准则包含: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要求,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职工薪酬、所得税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是对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会计问题做出的处理规范;如生物资产、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合并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等。拓展资料:基本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刘玉廷认为: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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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有企业执行的具体会计准则到底有哪些?1、从法律效力上按从大到小区分:《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法》是基本法,相对于准则和制度具有最高效力,是原则性的规定,不能违反。2、《企业会计准则》是为实现会计目标,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范和准绳,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有关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是用来衡量和指导某一特定行业会计核算的具体标准和规范。主要规定各行业应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选择一种适用,不应重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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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也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核算的原则和会计分录方法及程序作出了规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次。其中,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是对会计核算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宏观,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的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由“会计准则解释”和“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分录”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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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第三条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第九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第十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七条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第二十条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第二十一条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第三章资产第二十二条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二十五条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第二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第二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在会计报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列示。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第二十八条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地各种资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帐。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