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niebaby
看下这个例题就一目了然了`20×7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5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10÷5)万元。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 000借:库存商品 800 000 贷:发出商品 800 000借:其他应付款 1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
xulisha0221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并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账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收回及确认的坏账损失(即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预收的款项。
扩展资料:
退货与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方法:
退货与销售折让是企业经常性的经营行为,若不正确处理这些业务,将会在会计核算上带来很多不便。
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⑴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⑵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
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
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梁山好汉v
作为销售方来说,开专票和开普票的税率是一样的;作为购买方来说,如果其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取得普票则不可抵扣。所以销售方在可开专票的情况下,开具普票是合法的,但是购买方不一定答应。【法律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既然销售额包含价外费用,那么是应该要开票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账务怎么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在通俗点讲就是没有发票能不能做账? 当然可以,会计准则可没说没有发票不能做账。但是实务中我们为何要强调发票呢?因为我们还要考虑税务的问题。先说做账问题1:不涉及增值税(后续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暂估或不暂估后续取得增值税专票税额)借:成本/费用,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2: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成本/费用,其他应付款-暂估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后续取得发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其他应付款-暂估进项税额。【拓展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其余联次交与购买方。并没有规定,要求销售方必须开专票的情况,只有规定不能开专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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