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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资金占用费,无外乎就是被占用资金按照占用时间所派生出来的利息。所以,资金占用费理论上不应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资金占用费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家划拨的资金支付的占用费。自1980年起开始试行。基金占用费分为固定基金占用费和周转资本占用费。前者是根据国家资金的固定数额计算的,后者是根据国家资金的流动资金数额计算的。
国家对两种占用成本规定了不同的费率。作为分配净收入或利润的一种方式。然而,不管公司是否盈利,它必须支付并包括在利润中。在会计核算中,计算须遵守两项费用,一般从"利润分配"账户和每个附属账户中借用(或扣除),并记入"应付管理费"账户。从实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
扩展资料:
资金占用费具体案例:
1980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对国家固定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以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资金管理体制,固定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8‰。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润额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暂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4.8‰。1982年4月,改为3‰。
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只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即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单位试行。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则在所有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不列入成本,体现企业占用国家资金应承担的基本经济责任。
1981年,县属国营工交企业试行小型企业利改税后,曾规定上交国家资金占用费(包括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费率为企业国家资金的2‰,由企业在税后留利中支付,归县财政所有,用于县属国营工交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对于资金利润率在5%左右的企业,资金占用费酌情给予减免。县属工交企业的资金利润率多数较低。
交纳的资金占用费数额不大。1983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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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资金占用费=借款额*利率*(1-企业所得税率)。资金占有费是指企业占用资金所支付的费用,例如银行贷款的利息。资金占用费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资金占用费,另外一种是流动资金占用费。 固定资金是指企业垫付在劳动手段上的资金,固定资产为实物方式,比如厂房、机器等,通常情况下这种使用的年限是比较长的,需要保持原来的形态不变,直至其报废为止。 流动资金也就是企业在一个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合计,其中包括现金、存货、有价证券等项目。【拓展资料】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资金占用费的多少取决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再由双方协商确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所需要的利率。可以说资金占用费可以算得上是企业之间变相的贷款。1980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对国家固定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以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资金管理体制,固定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8‰。每百元固定基金的年度利润额在40元以下的,每月交6‰;在30元以下的,每月交3‰;在10元以下的,每月交2‰;在5元以下的,暂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4.8‰。1982年4月,改为3‰。 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只在扩大企业自主权(即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办法)的单位试行。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办法,则在所有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交纳的资金占用费,不列入成本,体现企业占用国家资金应承担的基本经济责任。1981年,县属国营工交企业试行小型企业利改税后,曾规定上交国家资金占用费(包括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费率为企业国家资金的2‰,由企业在税后留利中支付,归县财政所有,用于县属国营工交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对于资金利润率在5%左右的企业,资金占用费酌情给予减免。县属工交企业的资金利润率多数较低。交纳的资金占用费数额不大。1983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不再交纳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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