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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吃吃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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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29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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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40 000贷:银行存款 40 000(2)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50 000贷:银行存款 50 000(3)借:原材料 31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270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36 270(4)借:银行存款 3 730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 3730(5)借:原材料 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800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46 800(6)借:银行存款 3 200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3 200(7)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0 000贷:银行存款 200 0004.(1)第一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 40 000贷:坏账准备 40 000(2)第二年发生坏账:借:坏账准备 6 000贷:应收账款 6 000年末应补提的坏账准备=1 300 000 x 4% - 40 000+6 000借:资产减值损失 18 000贷:坏账准备 18 000(3)第三年发生坏账借:坏账准备 3 000贷:应收账款 3 000收回转销的坏账借:应收账款 3 400贷:坏账准备 3400借:银行存款 3400贷:应收账款 3400年末应计提的坏账准备=800 000x4%-40 000-6 000+18 000-3000+3400= -20 400,应冲回多提的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 20 400贷:资产减值损失 20 4005. 5月1日借:应收账款 23 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5月9日借:银行存款 23 000财务费用 400=20 000x2%贷:应收账款 23 4005月18日借:银行存款 23 200财务费用 200=20 000x1%贷:应收账款 23 4005月底借:银行存款 23 400贷:应收账款 23 4006.(1)借:应收票据 424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000贷:库存商品 350 0003月31计提应收票据利息=424 000x6% /12=2120借:应收票据 2120贷:财务费用 21204、5月末均计提应收票据利息,做相同分录(2)借:银行存款 381 600财务费用 42 400贷:短期借款 424 000(3)借:短期借款 424 000贷:银行存款 424 000借:应收账款 430 360贷:应收票据 430 360=424 000+2 120X3(4)借:资产减值损失 86 072贷:坏账准备 86 072

中级会计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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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葬夏季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案例 一、资金内部控制 (一)某公司出纳贪污公司款项案。A事务所在对G公司进行审计时,在对货币资金项目审计中执行如下的审计程序,到达现场前将询证函交予给出纳李某,由其到银行函证后带回,在现场审计时交给审计助理。同时提供银行对账单。对于未达账项,该公司系由出纳李某编制未达账项调整表。审计人员对于重要的未达账项进行检查。几年之中A事务所一直在这样进行审计,该公司出纳也一直由李某担任,并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后一次偶然事件中,李某临时调任,由其妻子接任出纳,在与银行对账时发现差额较大。在检查对账单时发现,该对账单系伪造的。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发现,李某竟然贪污公款100多万元,用来开公司。几年来李某一直通过伪造银行公章在询证函上加盖确认章,对于银行对账单也同样进行伪造。且李某贪污一直隐瞒家人,其妻子父母也均不知晓。结果:A事务所被辞聘,公司向李某追回贪污款60余万元,由于李某的父亲是该公司的老员工老技术骨干,李某的妻子也在该公司工作,因此公司仅决定向李某一家追回剩余的贪污款项,并未向李某提起诉讼。但银行由于李某伪造银行公章,对李某提起诉讼,李某因此锒铛入狱。思考:问题何在?风险何在?1.传统思维,会认为A所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2.新准则下,问题应当如何考虑? 1)未合理进行风险评估。李某同时担任出纳及未达账项调整的工作,属于不相容岗位。导致风险加大。李某连续担任出纳多年,没有及时轮岗,增加了舞弊的机会。李某调任,而由其妻子接任,从本质角度来讲,依然不能属于合理的轮岗。2)未能根据评估的风险来进行相应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由于内部控制缺陷而可能导致的舞弊进行特殊考虑,设计并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3)已执行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不当,未严格进行函证的控制。进一步:G公司对李某的“网开一面”行为,给今后舞弊留下的后患。因此,对于后任事务所而言,在审计中对于舞弊仍要给予特别的考虑和重视。 (二)杰克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案例杰克公司的前身是一家国有企业,始建于1978年。1998年转制为杰克公司,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艺技术和一定的管理经验,有许多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经过多年的不间断改造、完善,提高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并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公司具有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主要生产5大系列28个品种120多种规格的低压和高压、低速和高速、异步和同步电动机。公司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2002年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年创产值2 800万元,实现利润360万元。企业现有员工600多人,30%以上具有初、中级技术资格,配备管理人员118人,专职检验人员86人,建立了技术含量较高的员工队伍。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公司的发展。该公司出纳员李敏,给人印象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待人热情、工作中积极肯干,不论分内分外的事,她都主动去做,受到领导的器重、同事的信任。而事实上,李敏在其工作的一年半期间,先后利用22张现金支票编造各种理由提取现金98.96万元,均未记入现金日记账,构成贪污罪。其具体手段如下:1)隐匿3笔结汇收入和7笔会计开好的收汇转账单(记账联),共计10笔销售收入98.96万元,将其提现的金额与其隐匿的收入相抵,使32笔收支业务均未在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2)由于公司财务印鉴和行政印鉴合并,统一由行政人员保管,李敏利用行政人员疏于监督开具现金支票;3)伪造银行对账单,将提现的整数金额改成带尾数的金额,并将提现的银行代码“11”改成托收的代码“88”。杰克公司在清理逾期未收汇时曾经发现有3笔结汇收入未在银行日记账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但当时由于人手较少未能对此进行专项清查。李敏之所以能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作案22次,贪污巨款98.96万元,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缺乏一套相互牵制的、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从而使李敏截留收入贪污得心应手,猖狂作案。【案例分析】1.从本案例中可知,杰克公司内部控制疲软、内控监督机制失灵是李敏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杰克公司存在以下几个管理上的漏洞:(1)出纳兼与银行对账,提供了在编制余额调节表时擅自报销32笔支付现金业务的机会。(2)印鉴管理失控。财务印鉴与行政印鉴合并使用并由行政人员掌管,出纳在加盖印鉴时未能得到有力的监控。(3)未建立支票购入、使用、注销的登记制度。(4)对账单由出纳从银行取得,提供了伪造对账单的可能。(5)凭证保管不善,会计已开好的7笔收汇转账单(记账联)被李敏隐匿,造成此收入无法记入银行存款日记账中。(6)发现问题追查不及时。在清理逾期未收汇时发现了3笔结汇收入未在银行日记账和余额调节表中反映,但由于人手较少未能对此进行专项清查。2.杰克公司在内控监督方面的补救措施有:(1)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是否正确,有无遗漏或收支抵销等情况;(2)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使收支业务尽早入账,不得压单;(3)记账与出纳业务的职责相分离,对现金的账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查看库存的现金有无超出限额,有无挪用、贪污情况,保管措施如何;(4)出纳与获取对账单职责相分离;(5)监督出纳移交工作的整个过程,查看移交清单是否完整,对于遗留问题应限期查明,不留后遗症。这个案例说明,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是企业财产安全的保证,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则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执行的保障。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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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期间,李敏提交(2013)青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证明三利公司是包吃、包住作为劳动条件的一部分,收员工2万元的押金是劳动条件的一部分,中院的判决认定该2万元押金属于劳动争议的部分,所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并支持。并且三利集团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所以职工解除与三利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过错。三利集团对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称李敏在入职时就签订了企业内部管理知识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李敏入职后,单位多次找其谈话要求其交纳社会保险,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就是不交个人应交纳的部分,每月可以拿到现款。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同意三利集团意见。三利集团提交以下证据:1、三利集团公章更换证明及李敏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三利公司已于2015年9月1日更换了公章,原公章已销毁不再使用。李敏提交的2016年7月份虚假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非三利集团出具,是李敏提供的虚假证据,且报告书的内容系本人亲笔书写。李敏对真实性不认可,称该证据系影印件,且即使是真实的,三利集团一审中称庭后核实公章及报告书,但未提交任何的落实意见,属于怠于行使举证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2、关于公司预奖励员工的若干规定及学习会议记录,证明预奖励是一种额外奖励,与员工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种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忠实履行劳动合同成就预奖励条件的人有效。如被奖励人出现违反劳动合同、协议、承诺、中途离职等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预奖励无效,此规定李敏已进行了学习并掌握。李敏对真实性不认可,称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更不是二审意义上的新证据,三利集团自行制作的规定无李敏的签字与认可,且违背劳动法强制性规定,本身就是无效的。而且这是2013年营销公司例会签到表的签字,并非三利集团所谓的双方的约定。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3、2016年营销公司员工4-5月份工资表,证明预奖励不是从工资中扣除的。李敏对真实性和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称没有李敏个人签字,系三利集团自行制作的,而且每个人的工资都是保密的,实发奖金和预奖励金额都是工资的部分,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是实发的一个增加金额,该增加金额是预奖励金,是直接从工资扣除的部分。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4、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及学习会议记录,证明李敏学习了"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并掌握了相关规定。李敏对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认可,称这是2013年营销公司例会签到表的签字,并非对管理办法的签字,管理办法即使是李敏真实的签字,也违反了国家劳动法,是无效约定。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5、情况说明3份,证明李敏系无故旷工,且其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其拒不交纳。李敏质证称与本案无关,且该情况说明系三利集团自行制作。崔继红是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三利集团关系利益一致。且根据证据规则,应提交身份证明以及出庭作证。不存在所谓的李敏不愿意交纳保险的情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6、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解除与李敏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三利公司已于2016年8月2日与李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其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参照《员工离职管理办法》规定,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与李敏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敏对真实性不认可,称是三利集团单方制作,没有收到通知。本院询问三利集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是否送达给李敏,三利集团称没有找到李敏。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三利集团应否支付李敏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三利集团应否支付李敏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否返还李敏慈善基金、押金;3、对双方争议的预奖励金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李敏在三利集团工作期间,三利集团未依法为李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李敏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据此判令三利集团支付李敏相应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三利集团主张多次要求为李敏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李敏均予以拒绝,李敏对此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以劳动者是否自愿缴纳为前提。三利集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责任,其未依法为李敏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了李敏的切身利益,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以李敏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不应支付李敏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三利集团主张因李敏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与李敏的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考勤记录予以证明,未举证证明已将该通知送达给李敏,无法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故,本院对三利集团关于不应支付李敏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李敏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真实与否,不影响本案定性处理,本院对此不予评判。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李敏于2016年7月1日从三利集团离职,对于2014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三利集团不负举证责任,李敏对此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4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三利集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李敏休了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李敏支付了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利集团应支付李敏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609.89元[2838.26元/月÷21.75天×5天×2年×200%]。李敏要求返还慈善基金,因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该款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李敏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押金,与本案劳动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此亦不予处理。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预奖励金不宜认定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理由如下:1、三利集团向李敏每月发放的"三利集团额外预奖励凭证"中载明预奖励的有效条件为,签订20年及以上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预奖励满20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中途离职无效,劳动合同到期但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等。该预奖励凭证明确声明,该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工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种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该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如果被奖励人出现违反劳动合同、协议、承诺、中途离职等一切不讲信誉的行为,出现劳动关系中断、旷工、被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行为,该奖励无效。从该预奖励凭证载明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三利集团在向李敏发放该预奖励凭证时已明确告知该预奖励金与劳动报酬无关,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额外预奖励。2、该预奖励金实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吸引人才挽留人才长期为企业服务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与劳动报酬无关。3、该奖励与劳动者的贡献和付出无关,并非奖金性质,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自主性企业福利。李敏接受并持有该预奖励凭证,表明其以实际行为认可三利集团发放该预奖励金所附设的条件,其主张该预奖励凭证载明的款项为奖金性质,属于其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该预奖励金为附条件的奖金,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李敏在三利集团工作不足九年即离职,未达到上述预奖励凭证载明的发放预奖励金的条件和期限,其主张预奖励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敏、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本院分别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一、维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敏未休年休假工资2609.89元;三、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四、驳回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李敏负担10元,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文书尾部审判长徐明审判员王化宿审判员齐新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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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字公勉,襄城人。景泰五年进士。授御史。天顺初,奉敕抚定贵州蛮。还,巡按畿内。以蓟州饷道经海口,多覆溺,建议别开三河达蓟州,以避其险,军民利之。成化初,用荐超迁浙江按察使。再任湖广。历山西、四川左、右布政使。十三年擢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敌骑出没塞下,掩杀守墩军,敏伏壮士突擒之。修治垣堑,敌不敢犯。十五年召为兵部右侍郎。逾四年,病归。河南大饥,条上救荒数事。诏以左副都御史巡抚保定诸府。二十一年改督漕运,寻召拜户部尚书。先是,敏在大同,见山东、河南转饷至者,道远耗费,乃会计岁支外,悉令输银。民轻赍易达,而将士得以其赢治军装,交便之。至是,并请畿辅、山西、陕西州县岁输粮各边者,每粮一石征银一两,以十九输边,依时值折军饷,有余则召籴以备军兴。帝从之。自是北方二税皆折银,由敏始也。崇文门宣课司税,多为势要所侵渔。敏因马文升言请增设御史主事监视。御史陈瑶斥敏聚敛,敏再疏求去。帝慰留之。贵戚请隙地及鹰房、牧马场千顷,敏执不可,事得寝。当宪宗末,中官、佞幸多赐庄田。既得罪,率辞而归之官,罪重者夺之。然不以赋民。敏请召佃,亩科银三分,帝从之,然他庄田如故也。会京师大水,敏乃极陈其害,言:“今畿辅皇庄五,为地万二千八百余顷;勋戚、中官庄三百三十有二,为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官校招无赖为庄头,豪夺畜产,戕杀人,污妇女,民心痛伤。灾异所由生。皇庄始正统间,诸王未封,相闲地立庄。王之籓,地仍归官,其后乃沿袭。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何必皇庄。请尽革庄户,赋民耕。亩概征银三分,充各宫用度。无皇庄之名,而有足用之效。至权要庄田,亦请择佃户领之,有司收其课,听诸家领取。悦民心,感和气,无切于此。”时不能用。南京御史与守备太监蒋琮相讦,御史咸逮谪,而琮居职如故。敏再疏力争,皆不听。弘治四年,得疾乞休,帝为遣医视疗。已,复力请,乃以叶淇代,诏敏乘传归。未抵家卒。赠太子少保,谥恭靖。敏生平笃行谊,所得禄赐悉以分昆弟、故人。里居时,筑室紫云山麓,聚书数千卷,与学者讲习。及巡抚大同,疏籍之于官,诏赐名紫云书院。大同孔庙无雅乐,以敏奏得颁给如制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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