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冰心
在会计学中,收购企业收购被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即享有的被购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价款超过或低于该公允价值而形成的商誉或者负商誉。其中,该公允价值由享有的被购企业净资产份额的帐面价值和相应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构成。因此,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 = 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帐面价值 ± 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 ± 商誉或负商誉。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将上述公式中的后两个加减项不做区分。作为股权投资差额进行处理,相应的,在合并报表中,以“合并价差”列示。应当说,“合并价差”的经济内涵是不明确的、是含糊的,只是由于当时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暂时只能采用这一概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目前的这一做法,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即将股权投资差额或者合并价差按照构成内容性质不同区分为“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的评估增值或者减值”和“商誉或负商誉”。前者随被购企业相应资产负债的流转而被摊销、结转等处理,后者视商誉正负值分别处理,正数商誉不摊销但应作减值测试,负商誉在收购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在合并报表时,原“合并价差”中,相对应的资产评估增减值部分(摊销、结转后的剩余部分)计入相关合并资产负债中,对应的商誉部分(不包括负商誉)则单列为“商誉”。“合并价差”概念不复存在。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上述会计处理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另外不同的会计处理,这里不再叙述。
零下十三月
财务报表“三大”变“四大”,是包括所有者权益变动(股东权益)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2条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在新会计准则及最新颁布的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随着财务报表及附注格式地位的提高,原先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全文中以资产负债表附表形式出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一下子成为必须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列披露的第四张财务报表。
热腾腾的鱼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财会[2006]3号2006-2-1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一)编报企业的名称。(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三)人民币金额单位。(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短期借款;(二)应付及预收款项;(三)应交税金;(四)应付职工薪酬;(五)预计负债;(六)长期借款;(七)长期应付款;(八)应付债券;(九)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未分配利润。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第四章 利润表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四)管理费用;(五)销售费用;(六)财务费用;(七)投资收益;(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九)资产减值损失;(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十一)所得税费用;(十二)净利润。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净利润;(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第六章 附注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小洲洲大肚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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