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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个人工作总结怎么写一、总结的概念总结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通过对过去一阶段工作的回顾和分析评价,判明得失利弊,提高理性认识,用以指导今后工作的一种常用文书。总结可以使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某一项工作的实践活动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它可以为各级领导和机关提供基层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以便加强科学管理和指导。它还可以用于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二、总结的特点(一)内容的自我性。总结是自身活动实践的产物。它以客观评价自身工作活动的经验教训为目的,以回顾自身工作情况为基本内容,以自身工作实践的事实为材料,其所总结出来的理性认识也应该反映自身工作实践的规律。所以内容的自我性是总结的本质特点。(二)回顾的理论性。总结应当忠实于自身工作实践活动,但是,总结不是工作实践活动的记录,不能完全照搬工作实践活动的全过程。它是对工作实践活动的本质概括,要在回顾工作实践活动全过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归纳出能够反映事物本质的规律,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正是总结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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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果被迫休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者的年休假等假期相抵工作日,如果劳动者用完各类假期但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2、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的,如果工作量没有减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如果工作量不足,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在家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法律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对于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职工医疗期间,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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