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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oooo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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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中级和你的学历毕业时间、工作年限有关系。有的地区会要求提供工作证明,具体以当地财政局公告为主。

举例:

2017年截图供参考。

各项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1.“学历”:根据自己的学历层次,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2.“毕业时间”、“毕业院校”、“毕业证编号”:根据毕业证上的记录填写;

3.“所学专业”:会计、财管、审计等选择“财经专业”,其他专业选择“其他”;

4.“何时从事会计工作”:根据个人情况填写;

5.“专业资格”:仅限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初/中级资格的报考人员填写,其他专业资格或者没有上述职称,选“其他”;

6.“会计年限”:从“何时从事会计工作”起到2018年年底;大专学历不能低于5年,本科4年,双学士2年,硕士1年,博士无要求;

7.“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填写会计证的档案管理号或身份证号;会计从业资格已取消,预计2018年报名系统将取消此项内容的填写;

8.“工作单位”:根据个人情况填写;

9.“电话号码”:请正确填写并牢记,忘记登录密码后需要凭借此号码找回密码;

10.“工作性质”:在企业工作(含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的,选择“企业类”;在行政事业单位的,选择“行政事业类”;除上述二类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例如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协会等),选择“其他”;

11.“学历性质”:选择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一般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者毕业证上写了“脱产”的同学,应该选择全日制;自考毕业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成人高校或者网络远程高等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一般选择“非全日制”;

12.“所在会计岗位的职务”:根据个人情况填写,职位高低对报考无影响。

13.剩余各项根据个人情况填写。

14.上传照片需要符合报名系统要求,否则可能上传失败。

二、报名资格审核

中级会计职称报考人员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后还需要进行资格审核,各地资格审核方式不同,请大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汇总信息。

其中部分省市如江苏、河南、湖北等,要求考生进行考前现场资格审核或考后现场资格审核,这些地区的考生一定要提前准备以下材料:

1.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部分地区要求工作单位在报名信息表上盖章;

2.身份证或军官证:

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或学位)证书: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考生,须从学信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4.可证明工作年限、工作属地的材料:

其他可以证明考生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和工作属地的材料,各考区认定要求不同,部分地区如重庆等,报考公告中提供了附件,报考人员下载后打印、填写即可,其他未明确工作年限证明形式的地区请考生咨询现场审核点;

5.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初/中级资格的报考人员不需提供会计工作年限和工作属地证明,但还需另外提供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居住证、继续教育证明:

部分地区要求现场审核时携带居住证(如北京)、继续教育证明(如福州),具体内容请查看汇总信息。

三、报名上传照片注意事项

上传照片要求如下:

1、修改IE浏览器的安全设置,详见下文;

2、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如zhaopian.jpg;

3、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5KB;

上海除外,上海考生照片源文件要求是标准证件照片,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大于30K,像素≧300*215,且经专用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审核通过并处理后方可正常上传;

4、照片必须清晰,完整;

5、近期证件照。

可以使用报名系统中提供的照片处理软件(光影魔术手)或者摄像头专用拍照工具。(注:以上软件不适用于上海考生 )

★上传照片IE设置方法如下:

(注:请用IE浏览器使用报名系统,如果您使用IE10或IE11,请先把系统域名加入兼容视图。)

1、运行IE,点击“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

2、选择“Internet”,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

3、弹出的安全设置对话框中的“二进制和脚本行为”选择“启用”:

4、IE7、IE8:“将文件上载到服务器时包含本地目录路径”选择“启用”:

5、最后点击下面的“确定”按钮。

以上就是报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需要填写、准备的资料以及上传照片的要求,由于各地政策不一、个人情况有差异,如果大家有疑问的话,一定要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中级会计职称备案表

307 评论(15)

兜兜里有糖布布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好,不需要,只要满足下面条件就可以报名中级会计职称。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⑤取得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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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112 评论(11)

一口好锅

不需要,你的中级资格已经在财政部门备案了。

152 评论(15)

小白淼淼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和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的办公场所将申请注册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及要求、准予注册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注册的情形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向注册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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