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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496257996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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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俊不在服务区

已采纳

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分析如下:1,如果确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会计在工作中存在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会计解除劳动合同;2,依据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具体条文:1,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会计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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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货哟i

初级会计师不考劳动法,只考经济法基础和会计实务两门。《经济法基础》中包含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且是历年来的高频考点,因此要认真复习。

210 评论(8)

小小miffy

办理退税就好了,处理个什么啊。 劳动法没有关于这个的规定。都是企业内部自己的管理制度。 税款缴多了,办退税,交少了,补交就是了。滞纳金可以商量。交税能交出什么重大损失?别危言耸听了

287 评论(11)

兔兔我要幸福

不是同一部门法律,没有上位、下位之分。任何行为都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不能滥用权利。解除劳动关系,特别要注意防止“授人以柄”,其中很主要的就是做好交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做好交接。只有该条第二款的情况下,“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第二款,甚至有一种情况劳动者成为“奴隶”,要逃出老板的控制才能活命,当然不能通知老板,也无法交接(逃命需要保密才能成功)。除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劳动关系尽管也可能存在矛盾,但人身安全没问题,完全可以也应该做好工作交接。现在事情已经发生,只有尽量减免自己的法律责任,就“未交接所造成的损失较小(或几乎没有带来损失)”做好应诉准备。

358 评论(11)

桃色蔷薇

不会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⑵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⑶ 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⑷ 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⑸取得博士学位。上述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235 评论(11)

黎明同台

会计法和劳动法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说法。你的问题应当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公司是有过错的,你完全有权利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给予补偿。另外,单位不安排你交手续,同样存在过错。和会计法关系不大。在劳动争议中,劳动法是专业法,高于任何法。

272 评论(12)

xieyouliab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会计法仅适用于会计业务。

113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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