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512512
案件
1977年,7月,南通市的一所中学操场举行了群众们期盼已久的公审。台上是贪污犯汤兰英,台下是人山人海的百姓。
公审结果毫无意外的是死刑,汤兰英被荷枪实弹的武警带走,流下泪水的她知道,自己的生命就要终结,如今后悔无用,退路全无。
汤兰英其人
1945年,汤兰英出生在江苏南通某县。她出生没多久,新中国就历史性的成立了,妇女地位也空前提高,无论是学习、生活,还是工作都实现了男女平等。
生在红旗下的汤兰英从小接受了相对较好的教育,虽然只是相对较好,但已经足以为她带来一份稳定的工作。
二十岁的时候,汤兰英被分配到当地信用社工作,一切都是那么的顺风顺水。
贪污养奢
建国之初,一直到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里,国家的银行财政体系并不是十分完善,严格来说,银行单位的管理和制度水平并不高,其中就包括各地的信用社。
不完善的管理和不健全的制度被汤兰英钻了空子。汤兰英的工作兼管资金和账本,她利用所谓的“便利”堂而皇之地大行贪污来满足私欲。
据说,在那个物质还十分匮乏的年代,普通家庭能吃饱就算不易,有很多百姓连温饱都没有解决,相比之下汤兰英的家乡各种蔬菜、水果、肉蛋、水产几乎从来不缺。
不仅仅是吃,穿戴上各种衣服、鞋袜也是各式各样,连80年代初大家常说的“三大件”,她也应有尽有。甚至不光她本人,连她家中的姊妹也多少享受到了她带来的好处。
如此奢侈的生活,外人如何看不到呢?
以色侍人
按理说,汤兰英如此奢靡本应早早查处。
可是,有了贪污的钱,汤兰英又打起了组建自己小圈子的念头。凭借着出手阔绰,外加形象不错,出卖肉体和灵魂的她先后勾搭上六七位当地官员。
以至于所在信用社在整顿查账中,有官员安排她借口生病逃离南通,接着买通查账有关人员,本来的严肃调查,成了花架子,最终整顿草草结尾。
不久,上级又来调查,汤兰英和她的同伙如法炮制再一次躲掉。可以说,凭借着自己的姿色,汤兰英已经两次躲掉了法律的制裁。
东窗事发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虽然一些当地官员们吃汤兰英那一套,但老百姓可不答应。突如其来的举报带来了县有关部门的突击审查。
审查发现,汤兰英所在信用社账头上有数千块钱的窟窿。
当即对汤兰英带离审问,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虽然汤兰英坦白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她仍然心存侥幸而不甘任命,仍然试图通过关系网来保全自己。
人算不如天算,关系网里的各个官员也被调查法办。
正义宣判
通过调查汤兰英,上级政府发现这是一桩大案。
于是,组织有关力量深入调查,理清楚了资金的来龙去脉,查明了涉案人员的所作所为。
原来,汤兰英为了满足个人物质上不正当的需求,经常以公肥私,导致信用社账面上金额不足,于是她又拆东墙补西墙,将各单位、个人的存款挪到对应账户上。
这种做法显然不可能填补被她贪污掉的窟窿,只能是滚雪球越滚越大。
由于汤兰英贪污数额巨大,在江苏全省、甚至全国发生了恶劣影响,当地政府将其行为昭示天下,最终判决汤兰英死刑,立即执行。
汤兰英不服,进行上诉。二审维持了死刑的原判,汤兰英终于被绳之以法。
太白小君
有很多朋友在戴律师的文章下面咨询有关信用卡入刑的标准。众所周知,根据2018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文简称 《法释〔2018〕19号》 ,用以方便大家阅读),将信用卡入刑的标准从1万元提升至5万元。 《法释〔2018〕19号》 规定 :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可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如恶意透支本金超过5万元,且被判定为非法占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犯信用卡诈骗罪。
在这里有三个细节引发的问题,很多朋友都咨询过我:
这三个问题,戴律师结合“ 鲍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 ”详细做个分解。
很多朋友收到催收公司的电话、假冒律师函、假冒逮捕通知书等,上面会洋洋洒洒一大段,写明“你已经涉嫌刑事责任,必须赶快还钱,不还就逮捕.....”之类用于吓唬人的话语。而且银行或催收公司会故意将此条款混淆,故意将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加在一起,目的用此法条混淆视听,逼迫就范。
根据《法释〔2018〕19号》规定 :
同时, 《法释〔2018〕19号》规定 , 恶意透支的数额 ,是指:
因此,戴律师告诉大家,信用卡透支逾期涉刑的标准为本金5万元,并不包含利息等其他费用。
多张银行卡总额超过5万元是否会涉嫌信用卡诈骗? 这个问题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其中包括:
戴律师总结了一张二维象限图给大家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上图我们可知,同一个银行多张卡,在共享额度的前提下,如果透支后逾期的额度在最高授信额度范围内超过5万元,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如果多张卡并不共享额度,则量刑的标准为多张卡透支后逾期的额度的总和。
如果拥有多张卡,但是分别属于不同银行发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并不会机械叠加,以免引起量刑方面的问题,失去公平和正义。下文中即将介绍的“ 鲍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 ”中,鲍某虽然透支了很多银行的信用卡,但其透支证据均未被此案法官采纳,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
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范畴,立案需要遵从主客观一致。现阶段主要的案件集中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而盗刷、复制假冒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认定信用卡诈骗的标准很苛刻,本着是回答问题科普的态度,我做个简单罗列:
在上面的4点当中,满足第1点后,如果继续满足2、3、4中任意一点,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满足第1点,根据《法释〔2018〕19号》规定,那么最多是牵扯到信用卡纠纷,就归为民事案件。
因为近年来经济形势下滑,结合近年来的信用卡涉嫌刑事案件的具体判决实践,为了不过分扩大打击面,将非刑事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法释〔2018〕19号》给出了非常精准的司法实践指导。
实际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的立案往往会听取行为人(欠款人)关于透支的辩解,通过相关客观行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主客观一致才可定罪,否则不能单纯以客观欠款而归罪。
鲍某,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新沂市某球山中学会计,住新沂市。
2011年开始,鲍某对直销产生浓厚兴趣,通过其认识的朋友梁某的推荐,加入团队,向身边的朋友推荐保健品,期间虽无多少盈利,但也没有产生亏损。2013年至2015年间,随着微商的兴起,鲍某又全身心投入微商业务中,从面膜、保健品、减肥药、衣服、鞋子、化妆品等的网络代销到做代理商后囤货销售,鲍某投入大量的时间及钱财,将微商当做自己的第二事业去发展。
但是因为追求热门爆款,屡屡更换品类,鲍某的微商业务经营每况日下,品类繁多造成卖不出去的产品越来越多,起初产品都堆放在家里,后期租仓库放置。
因为上述经营问题,鲍某在做生意期间产生巨大亏损。鲍某因为属于学校公职人员,因此可较为轻松获得银行授信,办理大额信用卡。收到信用卡后,鲍某就会将所有额度套现,通过大量资金投入到微商进货当中,用以获取更高的微商团队负责人级别以及更低的货物折扣价格。
在微商经营期间,鲍某先后透支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本金51173.91元,利息19125.64元; 中国银行信用卡本金96057.32元;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本金9904.59元、利息1651.07元;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本金87575.34元;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16991.68元,利息2234.23元;浦发银行信用卡本金131841.45元、利息74094.75元。透支上述多家银行信用卡款项共计人民币490649.98元。上述所有发卡银行均多次向鲍某催收,催收仍不归还。
邮政储蓄银行新沂支行在一次例行的客户征信数据分析发现,鲍某名下的多张信用卡均出现逾期情况,多个银行的资管团队及外包催收公司均对鲍某进行催缴。为了避免其名下的邮储银行信用卡负债继续恶化,邮储银行决定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邮储银行新沂支行向新沂市公安局提供了鲍某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后期用卡交易明细、逾期后的催收电话记录等证据。因为鲍某邮储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为51173.9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级别,已涉嫌信用卡诈骗,随即立案。
2018年6月初,鲍某经新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鲍某供述:
鲍某还供述:
根据鲍某的供述,其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于2018年6月初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初,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 鲍某对被指控的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未提出异议 ,但其辩称:
鲍某当庭提出:
根据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报案情况、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电话记录等书证, 被告人鲍某涉嫌信用卡诈骗 ,足以认定。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鲍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鲍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针对上诉人鲍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因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鲍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坏蛋make
95后女会计沉迷网络赌博挪用公款,她严重违反了经济法,并且会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不过现在这名女会计的家属把挪用的公款已经如数还给了公司,并且涉事公司也已经原谅了这位女会计。
cindydaniel
1977年7月24日,南通市如东县中学的操场上人山人海,正在召开宣判大会。经大会宣判,马塘镇信用社女会计汤兰英贪污盗窃4万5千余元,判处死刑。随后押赴北郊刑场,执行枪决。
汤兰英案在上世纪震惊了全国,在那个大米0.14元每斤,猪肉0.95元每斤的年代。汤兰英能够贪污4.5万元,餐餐鱼肉、八块手表、七个情夫,真是让人咋舌。
1945年,汤兰英出生在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的一户人家,家中不算富裕但也过得下去。父母供养她读完了小学,能够识字算账。汤兰英从小长的唇红齿白,是远近闻名的美人坯子。
在她16岁那年,已经长成了落落大方的大姑娘了。一次偶然的机会,汤兰英结识了马塘镇建筑站负责人孙某。孙某一下子就迷上了这个姑娘,多次献殷勤后终于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在孙某的安排下,汤兰英顺利进入建筑站工作。
在建筑站,汤兰英负责会计工作。由于缺乏管理,汤兰英把一些结余的零钱装进自己兜里。因为金额较小,很长时间都没人发现。尝到了甜头的汤兰英开始变本加厉,疯狂到直接偷拿建材货款。
好景不长,建材货款毕竟是重要款项,没多久就有人举报了汤兰英监守自盗的问题。经核查,汤兰英一共贪污了120元。建筑站随即把其开除,连带孙某受到了处罚。
汤兰英可不是省油的灯,没过多久他就又搭上了马塘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在其帮助下,汤兰英又被安排到了镇蔬菜大队做会计。但是她仍然不思悔改,利用销货不入账的手段,又贪污了300元钱。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次贪污还是被查了出来,不过汤兰英依靠情人的关系,不但没有被处罚,还被调到了马塘信用社当柜员。由于当时信用社人手紧缺,汤兰英还兼任会计职务。
工作没几年,汤兰英就和当地一个专业军人结了婚。大家庭里有十几口人,大多都有正式工作,每月工资加一块都有百十块钱。但是汤家的日常消费,可远远不止百十块。
有邻居描述,汤兰英家里顿顿都有鸡鱼肉蛋,甚至还有各种海鲜。衣柜里有呢大衣、毛料子,衬衫更是多达20件,要知道那时候大部分人还都是满身补丁呢。
除此之外,缝纫机、收音机、自行车全都有,光手表都有8块。
汤兰英为何能够过上这么奢侈的生活呢?又为什么没有人去查处她呢?原来,一切都因为她拥有广阔的关系网并且擅长笼络人心。作为交际花,汤兰英与县镇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物有染。
同时,她对邻居们也出手大方。谁家有事她都是50、100的送钱,老家有事更是帮忙办理贷款,而且从来不提还款的事。
不过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一位曾经被汤兰英包养而后分手的男子发现了她的财务问题。为了报复汤兰英,男子向有关部门举报了相关问题。由此,一桩惊天大案被揭开。
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对汤兰英供职的信用社账目进行清查。核查中发现,汤兰英在任职期间利用信用社监管漏洞。一手负责柜台存款,一手又负责后台账目,从中贪污了四万五千多元。
所有的脏款都被她挥霍完了,每找一个情夫,汤兰英总是送衣服、送鞋子,嘘寒问暖无微不至。前前后后,与她保持过不正当关系的情夫共有七人。
随后,汤兰英被正式逮捕,经过人民审判后被判处死罪。在一声枪响、一阵硝烟后结束了她贪婪而又荒唐的一生。
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不乏有贪污受贿之辈。汤兰英在她十几年的生命里,凭借美色上位,又利用职务之便大行贪污之事,最终因贪婪而断送了自己的生命。也是在给我们警醒和忠告: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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