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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站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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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小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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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60号《关于同意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核准(核准日期2002年8月26日)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2年10月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一.重要提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10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正确理解价值增长线⒈价值增长线与基金份额净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放式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是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的计价基础,而价值增长线则是基金管理人为约束自身的投资风险,而自设的一个风险控制目标。价值增长线不是实际的基金份额净值,只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⒉价值增长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价值增长线既不是基金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也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底收益承诺,而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基金份额净值在大概率上会在价值增长线之上,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小概率事件发生的风险,即基金份额净值跌破价值增长线的可能。⒊金融技术风险揭示本基金在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中采用了组合保险和风险预算管理(VaR)的金融工程技术,并经过严密的过程控制,但依然不能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在任何时候均不跌破价值增长线。⒋价值增长线是基金管理人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的标准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价值增长线水平期间,暂停计提基金管理费。⒌价值增长线的披露价值增长线数值是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开发布。基金托管人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的商业银行。本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是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开发布;同时,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点,为保证价值增长线计算的准确和公允,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价值增长线数值也是由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将其与基金份额净值一起同时对外公布。⒍价值增长线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中明确公布了价值增长线的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简便透明,投资者可自行计算,并与公布值随时核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价值增长线固定周期(按日历计算的每180天)进行调整。本基金自基金开放日起的第一个日历日180天(第一期)内,价值增长线数值设为恒值0.900元;第一期结束后,即从日历日的第181天起,本基金将开始按照已公布的价值增长线计算公式定期计算。⒎价值增长线计算的差错处理当价值增长线计算差错明确为基金管理人责任时,基金管理人承诺采用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结果(一般为最大值)并对外公告。一、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三、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⒈直销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⒉代销机构:(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中国农业银行(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中国光大银行(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广东发展银行(1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3)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44)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5)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8)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3)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4)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5)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5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6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4)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66)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6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6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6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7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7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会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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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财爱小旺财

可以找客服协商。基金是一个基金代销平台,里面的基金和其他基金平台基本无差异。基金自动扣费的情况可能是用资金自动进行了理财,只要在资产中找到,到期赎回理财就好。财付通是一个电子支付产品,用户可以通过财付通实现购物,话费充值,银行转账的功能,货币基金主要投资银行定期存单、国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投资组合期限为120天。定期理财是有固定投资期限的基金产品,到期才能赎回。 保险理财由保险公司发行,类别包括万能险、投连险、分红险、养老险等。指数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产品,有亏损的可能性。通联宝是一项可以比拟银行活期账户的高收益管理服务,提供国内首创的存入当日计收益的贴心服务。资金存入通联宝,预期收益高,数倍于银行活期利息,并可享受随时取现、及时到账。拓展资料:一、 公司业务 财通基金将专户业务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打造了专户业务专属的服务流程。形成玉泉系列(一对一)、富春系列(一对多)两大子品牌。 截至2013年12月末,财通基金专户数量已升至167只,累计管理的专户规模(不含子公司项目)超162亿元,包括主动管理类专户以及创新型的期货类专户和定增类专户等类型,专户数量和规模跻身同业前列。人事调整 2021年2月19日,财通证券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于2月19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阮琪递交的《辞职报告》。阮琪因组织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特色专户一览 主动管理型 无论市场如何表现,财通基金专户投研团队以超越基准、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期货类。作为业内首批发行商品期货专户的基金公司,截止2013年12月末,财通基金已成功发行67单针对期货的创新型专户产品,初始募集的期货类资产规模超40亿元,规模数量全国第一,正在成为期货投资领域的行业领跑者,更是率先破冰套保型期货专户和国债期货专户。定增类 财通基金在定增业务上,引入量化对冲策略,提供结构化定增产品。截止2013年末已成功参与35个定增项目,累计参与金额超82亿元,浮动收益率逾35%,总的浮盈规模超22亿元,定增业务参与金额位列全行业第一位。二、 公募业务财通基金建立起覆盖各种投资标的、各种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线。注重引导客户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及收益需求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长期投资,并兼顾发行产品的市场时机。截至2013年12月末,财通基金已成立起覆盖保本、债券、混合、股票、指数等不同类型的产品线。在完善产品线的同时,财通基金关注可持续发展投资领域;同时,还在探索商品期货指数产品等各大创新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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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123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逐步走上了规范的公开披露信息轨道。但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随着“郑百文”、“银广厦”等恶性虚假披露事件的曝光,监管不力问题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效率。监管失效既有监管制度目标事实上的错位、监管所需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又有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不够等原因。本文以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为中心,力图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一.确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构建有效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要之举是明确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增强监管目标的稳定性,走出监管目标多元化多变性误区。按照“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的原则,证券监管目标有三个:第一,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确保市场公平、有效率和透明:第三,降低系统性风险。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就不会积极介入,不介入自然也就不会有市场。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证券市场监管的首选目标,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主要的、专门的领域,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也应服务或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是信息披露问题,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决定着证券市场能否有效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因此我们要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立足点。二.建立实现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目标的有效机制(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健全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是做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基础,基础稳固了,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才能有制度保障,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信心也才能更加坚定。1.改进和完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证券立法。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条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尽快与国际接轨,引入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民事赔偿制度等。进而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确有法律依据,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监管手段的有效实施。2.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细化和修订,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增强规则对实际的指导性;同时还要尽快减少真空地带。一方面要检视己经颁布的会计准则,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另一方面是检视当前的实际,寻找其中的新情况、新交易、新事项,并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构建上,进一步推动具体准则的制订,以使之能对会计实务作出较为全面之规范。3.建立和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在维持现有独立审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前瞻性和科学性基础之上,结合具体国情,修订和细化审计准则,确保审计准则的现实可行性;考虑到整体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问题,有必要在准则建设之外制定一些配套措施,为注册会计师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目前,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从此次发布的准则目录即可看出,不少准则涉及的事项都是近年来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手段或新途径。新会计准则,从信息披露这一关键环节入手,对原有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了全面的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比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准则对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和内容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考虑到新的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带来的变化,相应地及时修改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使得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计算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尽可能地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协调一致。对于此次同时建立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这有利于促进中国注会业的执业水准,当然也赋予了注册会计师更多的责任。两大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将导致中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一个巨大飞跃,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二)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还应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有效运行。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主体各有自身的优势,也都有一些缺点或能力不及之处。它们在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时能够互补,在问题发生的不同阶段起不同的作用,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运行机制。有效监管制度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信息从产生到最终向市场公布的整个过程应该处处防范,层层监管。会计信息披露须经过三道监管,首先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如独立董事的设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属于此类;其次是外部监管,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强制性审计签证、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证监会的事后监管等。最后是社会监管,如新闻媒体监督。1.加强内部监管,使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能在一开始就得到有效的抑制。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应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的作用,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4)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外部监管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行为的关键环节,各监管主体发挥着重要作用。在IPO阶段,证监会拥有最终审核权;在持续披露阶段,证交所处于监管的第一线,证券交易所应履行一线监管职能,明确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权力隶属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则扮演着“经济警察”的角色,担当着鉴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合法性、公允性的重任。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主要进行质量上的严格把关。尤其在现行核准制下,要求中介机构和公司自身严格掌握发行和上市条件,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否则他们将会面临被诉讼的危险。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主体中唯一的行政力量,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中发挥作用,且在监管时应考虑监管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不应盲目扩大权力,造成对证券市场的过度监管,而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本身的优势,为市场力量参与监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事后严格查处违规事件上,提高证监会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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