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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进行库存现金监盘与存货监盘的主要区别如下:1、前者是实时监盘;后者是事后监盘。现金监盘是注册会计师当场监督出纳人员打开银箱取出所有现金,逐一唱票、记录盘点表并加总,计算未入账现金收付凭证合计金额核对现金日记账余额,在盘点表上签章。始终不离开盘点现场。存货监盘一般先,有企业财会部门组织盘点,制作盘点表(清单),注册会计师向企业财会部门索取存货盘点表,根据对存货符合性测试所作的抽样检查方案,到仓库抽查核对企业自盘的准确率。2、前者是全面监盘;后者是抽样检查(前面的阐述已经解释了本条区别)3、前者是监盘人不参与,后者是监盘人亲自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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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产核资中,存货的盘点适用于逐项盘点法。由于一般情况下清产核资确定的基准日与实际盘点日并不总是相同的,在盘点日滞后于基准日的情况下,则应将基准日后至存货盘点日存货的收到、签证发出、单据的移动、发运货物清单等,倒计推出基准日的库存数量。清产核资中存货清查的方法1、存货清查包括在途材料、材料采购、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清查主要由财务部门、物资供应部门、仓库管理部门配合进行,中介机构监盘。存货清查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全面清查盘点。1、对存货清查,首先应核对财务部门明细账与仓库保管员的存货明细登记账余额是否相等(账账相对),如果不符,应该立即查明原因。(将财务账与库房账或卡片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应分析差异原因,如是库房账或卡片账不完善,完善库房账或卡片账,如是财务入账不及时,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2、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点过程应采用以账对实、以实对账的核对方法盘点实物资产(重点运用以物核账的方法,不得漏点或重复盘点),得出存货实际数量,填列存货清查明细表;同时,在盘点的过程中,应注意存货的品质状况和时间,观察存货是否存在残次、毁损、滞销或其他减值情况,将清查出的毁损待报废情况,应作为清查日发现的其他情况进行记录(账实相对)。3、确定清查日存货实际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存货实际数量后,应根据存货项目在清查基准日至清查盘点日之间的所有存货增减变动的会计记录进行倒轧,得出清产核资基准日存货的实物数量以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的存货实际数量。对清查出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4、将清产核资基准日仓库实物明细账与库存实际数量进行核对,确定盘盈或者盘亏差异,查明原因并在存货清查明细表中进行说明。符合损失条件的,取得相应证据、鉴定、说明并核准后作损失处理。总结:先以财务账面数与仓库账面数对比,如有差异,查明原因,财务上进行调整;两者一致后,进行盘点,得出清查日存货实际数量及其中的毁损待报废数量,再倒轧至基准日实际数量;将基准日实际数量与仓库实物账核对,确认盘盈或者盘亏,存货清查到此结束。2、存货实地盘存前的准备工作(一)企业的准备工作1、制定详细的存货盘点计划,内容应包括盘点时间、盘点分组、盘点人员分配、盘点程序、特殊存货的盘点方法、是否应聘请专家进行盘点等。2、存货的整理(1)整理存货,严格区分原材料与半成品、产成品;不同工序半成品;成品与废品;企业产品与其他公司产品;(2)存货应按品种、类别、规格分类堆放,有序排列,按数码齐,方便盘点;外包装应写清规格、容量。包装箱或包装袋应写明货物名称、数量、规格,便于清点。 3、编制连续编号的存货标签或盘点清单。4、对企业代保管和来料加工的材料,以及已办出库手续未提货的存货和委托寄售(存)的商品,在盘点时应在盘点表中明确列示。5、对委托加工材料、临时寄存它处、异地存放的存货在盘点清单上单独列示。6、另外,盘点清单应按存货存放的仓库编号、堆放地点分别列示,品种之间应有隔离标志。7、对于残次呆滞物品应单独盘点并单独造册。8、发出商品应于盘点清单中单独列示,以便与库存存货进行区别。9、绘制仓库存货分布图,并规划盘点范围、路线;并考虑可能有损失的存货特别标示。10、准备好计量器具及必备工具。在各盘点现场,应该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器具在事前应得到校正,以保证盘点计量的正确性。11、于盘点日前将所有待验之存货检验完毕并入库;各盘存部门应提前计划安排合理限额领料,及时入库,减少在制品盘存工作量,便于盘存。12、各部门相关的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并结账。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入库单、领料单、退料单),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一联财务部门自存,一联送物资供应部门。你可以登录财会考试网查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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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一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二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并确定这些存货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检查,将检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在检查已盘点的存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如果检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检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1、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2、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二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3、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六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2、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3、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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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存货包括下列三种类型的有形资产: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存储以备出售的存货。这是指企业在正常的过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库存产成品及商品流通企业的库存商品。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这是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种物品,如工业企业的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以及委托加工物资等。
3、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备消耗的存货。这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耗用而储备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数量较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分类计提。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2、转回存货跌价准备: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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