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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林巧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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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p移民S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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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要扣除优先股股利之后的余额、选b2选a3错误。分母只考虑当期。分子要扣除优先股股利4正确

每股收益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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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妃朕累了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168 评论(11)

cindy5056315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扩展资料:

一般的投资者在使用该财务指标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通过每股收益指标排序,是用来寻找所谓“绩优股”和“垃圾股”。

二、 横向比较同行业的每股收益来选择龙头企业。

三、 纵向比较个股的每股收益来判断该公司的成长性。

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期末净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每股收益仅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况,基本不具备延续性,因此不能够将它单独作为判断公司成长性的指标。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利,大多数时候是送股,同时为了融资会选择增发和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有这些行为均会改变总股本。

由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总股本发生变化每股收益也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这个时候我们再纵向比较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你会发现,很多公司都没有很高的增长率,甚至是负增长。

参考资料:财政部 ---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300 评论(8)

吃货的晚宴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考虑的是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反映目前的股本结构下的盈利水平。以公式来表示,基本每股收益=P÷S,即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本变动都要按照当年实际增加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如当期发生利润分配而引起的股本变动,由于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无需考虑该新增股份的时间因素。

279 评论(10)

joannekaka

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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