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桥人家1982
售后租回交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部分或全部从买主(出租人)处租回。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卖主/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控制权的前提下,将资产出售,获得全部现金,而租金则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实现融资目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将售后租回交易分为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和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两类。对于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17)、《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FAS13)和我国《租赁准则》都对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递延并分期摊销。而对于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出售资产的损益,各准则处理方式差异较大。本文对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时卖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作如下探讨。一、现行准则对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计算,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即售后租回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出售资产的损益不应在当期确认。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售后租回在各会计期间进行利润操纵,我国《租赁准则》规定: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FAS13亦持类似的观点。但据此进行分摊存在不合理之处。在有些售后租回交易中,销售收益大于租回的租金总额(如租回资产的租赁期很短,或租回的资产仅占出售资产的一小部分)时,出售资产的损益在租赁期内分摊将会形成租金为负的情况。其实质是将出售资产的损益提前在租赁期内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8号-不同回租条件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FAS28)为解决因分摊形成负租金的问题,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①销售方(承租人)让渡了已售资产的剩余的全部实际使用权(仅保留了小部分使用权)时,销售和回租应根据各自条款作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处理。②销售方(承租人)保留了资产的非小部分但非所有实质部分的使用权,并且如果回租租赁为经营租赁,超过最低租赁款(实质为各期租金之和)现值的销售收益应在销售当期确认。这两种处理方法虽解决了负租金问题,却带来了新的问题。对于第①种情况,将出售资产的损益全部在当期确认,易让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提前实现出售资产的全部损益,进行利润操纵。对于第②种情况,明显是从数学的角度解决负租金问题,对超过最低租赁款现值的销售收益进行当期确认缺乏合理解释。IAS17对出售租赁资产的损益处理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准,对于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予以递延,而对于售价低于或等于公允价值的情况,其出售资产的损益予以立即确认。其实质是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看做两个相互独立的交易,而卖主(承租人)在租赁期的售后租回并非融资行为,这样处理为卖主(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而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较大空间。二、出售资产的损益的处理建议出售资产的损益等于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分析方便,将其分为两部分,即:出售资产的损益=售价-账面价值=(售价-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1.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计算。对单个企业而言,正常情况下,资产的售价应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准,与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关。在不考虑最终由卖主(承租人)负担的租赁资产的维护费及管理费等构成租金的情况下,公允租金的确定应由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期内的收回金额和租赁期内的利息决定,与卖主(承租人)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无关。即:卖主(承租人)如以公允价值出售资产,其租回时支付的租金亦应是该资产的市价租金(公允租金);如资产的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对于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买主(出租人)将以高于市价租金的形式予以补偿;如资产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对于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卖主(承租人)将要求出租人以低于市价租金的形式予以补偿。故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应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项,在租赁期内分摊。另外,售价高于或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实质上为卖主(承租人)高于公允价值或低于公允价值的融资金额,在租赁期内各期使用的净融资额(售价+利息-累计已支付的租金)最终决定了租金中的利息金额。租赁期内,累计已支付的租金越多,当期应承担的租金费用越少。故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项,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可按租金的支付比例分摊。IAS17即采用了此方法。2.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1)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可认为是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由于使用该资产预期可带来的现金流入的折现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故代表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部分的未来现金流入的受益期应是资产的整个预计使用年限,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应在资产的整个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摊。因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入随着资产的有形和无形耗损而逐步减少,故分摊差额时应视为自有资产,依据折旧程度进行。为了处理的简便,也可以将差额在各期平均分摊。租赁期内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每年摊销额=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但在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情况下,由于租赁期结束时资产的使用权、控制权已转让给买主(出租人),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剩余的未来现金流入收益转让给买主(出租人),因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尚未分摊部分应全部转化为租赁期结束时的当期损益。租赁期结束时确认的当期损益=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1-租赁期÷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在租赁期内已分摊部分。(2)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往往预示着因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使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这部分损失通常不能在资产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得到补偿。因此,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作为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应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而应在资产出售时立即予以确认。这既符合谨慎原则,又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FAS28和IAS17对此也持相同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 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2号-存货 第3号-业务合并 第4号-折旧会计 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第7号-现金流量表 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第11号-建筑合同第12号-所得税会计 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第14号-分部报告 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第17号-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第19号-退休金费用 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第22号-企业合并 第23号-借款费用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第25号-投资会计 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第33号-每股收益 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第35号-中止经营第36号-资产减值 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第38号-无形资产 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1号-农业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AIA国际会计师公会,作为国际性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及认证机构,AIA因其受到英国政府的官方认可,成为当今世界最高标准的会计资格考试之一,AIA专业资格证书是会计行业中炙手可热的执业资格证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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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企业对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本文从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出发,分析其对租赁业务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主要变化(一)新增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租赁的识别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性原则,对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合同的分拆及合同对价分摊、租赁的合并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原租赁会计准则下,承租人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识别为经营租赁的,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租赁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三)完善与租赁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承租人方面,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旧和利息、现金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确规范。在出租人方面,主要增加了出租人对其所保留的租赁资产相关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融资租赁的销售损益、融资收益、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等的信息披露要求。影响分析(一)对财务信息的影响。一是提高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将经营租赁资本化。在取得一项经营租赁资产时,承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内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通常会导致承租人资本结构发生变动,同时提高资产负债率。二是财务指标恶化。承租人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将导致其资产周转率、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恶化,这些财务指标的恶化将导致企业营运能力降低,加大融资成本以及融资难度。三是利润前少后多,现金流不变。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方面,由于在整个租金支付期内对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对租赁负债则按摊余成本计算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前多后少。因此,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租赁协议前期承租人成本上升,利润将会下降,后期利润将会增加。由于新租赁会计准则只是账务核算方式的改变,所以承租人的现金流不会发生变化。(二)对业务决策的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由于企业不能依靠经营租赁实现表外融资,将会显著影响企业“购买资产还是租赁资产”的业务决策,预计承租人将更多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资产。(三)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需要结合每项合同进行单独评估、测算,需要做出更多的诸如重估租赁负债中的选择权问题、租期问题等专业化判断,预计承租人核算成本将会有所上升。由于新准则将会显著改变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其考核评价指标也需要进行及时调整,预计其管理成本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增加。相关建议(一)充分做好前期准备。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准则执行过渡期,对租赁业务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如收集目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关数据,对现有租赁资产进行筛查登记,认真分析租赁结构和期限,估算预计将产生的影响;与出租人等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修订租赁合同条款以减少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冲击。(二)加强信息解释沟通工作。新准则的实施预计短期内将给企业各项财务数据和指标带来较大变化,企业应加强与外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交流和沟通,告知财务数据变化并非由于企业自身经营能力的下降,防止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化引发外界对企业运营发生重大变动的误解。(三)灵活调整租赁安排和形式。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丰富租赁形式,跳出目前的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为主的租赁模式,通过充分分析和判断挖掘适宜企业自身的租赁业务模式,如证券化租赁、混合租赁、杠杆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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