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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yluky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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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许你一世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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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主要包括:一、内部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就中国目的情况而言,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赋予了社会公众检查的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其监督义务。三、国家监督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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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达殿下

会计监督职能也称控制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功能。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特征据上所析,对会计监督的基本特征可作如下概括:1.会计监督职能依附于会计核算职能而存在,会计核算职能作用则以会计监督职能存在并作用且成为会计之灵魂为前提。2.会计监督职能的主要含义是会计在工作中所具有的对经济行为的引导力、制约力和对经济管理的保证力、促进力。3.现代会计主要借助于提供以下信息实现监督职能:(1)反映资产购存、流转、流量的实况;(2). 反映资产利用效率、效益的差异;(3)反映、制止和纠正本单位收支偏离规定、标准的内容及规模。监督体现如在现阶段,实施会计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所需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集团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方面。会计监督职能作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效应――会计监督的作用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最终结果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后果,这就是会计监督的作用。会计监督的作用是实现会计监督职能的最重要的体现形式,也是检验会计监督实施效果并籍以评价会计监督机制优劣的根本标准。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以及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类型等,会计监督的职能都是相同的,而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则各有不同。因为,会计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的程度,保证会计信息达到“规定要求或符合某些特征”作为他们的共同需要,是永恒不变的最低要求,而实现会计监督目的的作用则是实现这一目的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乃至社会经济的影响或后果,自然因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企业组织形式和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会计监督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利用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控制和调节,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1、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2、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性;3、监督公共财产的完整性。会计监督应贯穿会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253 评论(8)

fairycc0826

会计监督职能又称会计控制职能,是指控制、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的运行, 使其达到预定目标的功能。它是全部会计管理工作的核心,与会计核算有着密切联系,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

360 评论(11)

年少无知23

我国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1、内部监督。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

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社会公众有监督权利,但无监督义务。

3、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会计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有利于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监督

186 评论(8)

好人旦旭

会计的监督职能的特点:

1、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2、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3、监督公共财产的完整性。

会计监督职能也称控制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功能。

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有既定的目标,都应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会计监督是通过预测、决策、控制、分析和考评等具体方法,促使经济活动按照既定的要求运行,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扩展资料:

会计监督职能的监督体现:

如在现阶段,实施会计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所需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集团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会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主要是利用会计资料和信息反馈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加以控制和指导,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会计监督除货币监督,还有实物监督。会计监督的内容,是从本单位经济效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的全面监督。

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或预算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合理使用资金,促进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监督职能

185 评论(9)

毒师999999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也起到重要作用。《规范》第四章在明确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监督职权的基础上,提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以更好地为单位内部管理服务;同时,对国家监督、社会监督问题也提出了相应要求,本节仅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进行表述。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就是说,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尽管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不能理解为会计监督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领导应当积极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

《规范》第七十四条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上述内容体现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仅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还应对单位内部的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实行源头控制的重要环节,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第七十五条在重申《会计法》关于对原始凭证审核监督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监督程序和要求作出了相应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

《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监督要求的规定。所谓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业务不符,是一种虚假的凭证;所谓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相符,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如一张购货发票所表述的购货与实际数量不符,或者发票上的购货单价、金额被涂改,与实际单价、金额不符,这张购货发票是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如果这张购货发票本身手续齐全,与验货情况相符,但所购买的货物属于需要经过一定批准手续的商品而未办理批准手续,这张购货发票就是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规范》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权不予办理。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的是记录错误,有的是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等等。会计人员通过审核监督原始凭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项措施,制止、纠正和揭露经济业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单位、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并为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打下基础。

(二)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

《规范》在第七十五条中同时规定:“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这是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监督的具体要求。作为记账依据的原始凭证,不仅必须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准确和完整。所谓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地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所谓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这类原始凭证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在填写工作上的差错或疏忽造成的,只要退还经办人员改正记录或补充记录,仍可以作为记账的依据。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是会计人员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环节。大量的会计事务都是从审核原始凭证开始的。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是否认真,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和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进行。

四、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这是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监督问题作出地规定。

会计账簿是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了解一个单位全面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而财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会计法》和《规范》都规定,财务报告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这是表明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认真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审核监督账簿和报表的各项内容,确保账簿记录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全面,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监督的内容。

五、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规范》第七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这是对财产物资监督的规定。

账实、账款、账账相符,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规范》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从其业务特点出发,加强对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要求是:

(1)各单位要建立账簿、实物、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作出处理。发生账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营管理上的问题,有的来自自然界的影响,有的是由于违法分子作案引起的。对于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有些问题可以直接处理,如一些合理的物资损耗等,只要在规定的损耗标准和范围内,会计人员可以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对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大量盘盈盘亏等,会计人员无法对这些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以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完整。

六、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关键内容。由于财务收支活动是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焦点,因此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也是会计监督中难度较大、问题较多、矛盾较集中的环节。《会计法》第十九条和《规范》第七十九条对财务收支监督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另外,《规范》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以及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实行监督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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