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雨点Mei
如果你的初级会计师考试成绩都是合格的话,当地的人力资源部门肯定会进行公示的,而且公示时间是一个月,如果这一个月之内,没有人对你的取得的资格提出异议的话,你就可以取得证书了。
小囡1234
【考点15】行政复议范围(P26)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考点16】行政复议申请(P27)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17】行政复议机关(P28)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考点18】行政复议决定(P28)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19】行政诉讼的范围(P30)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20】行政诉讼管辖(P31)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21】行政诉讼程序(P3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6.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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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初级报名还有两个月的时间,今天小编给大家综合整理了《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门学科的234个考点大全。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计划进行记忆和背诵,只要能够掌握80%,明年的初级,你就稳赢!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汇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一共有两门课程:《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只有在这两门课程同时到达60分以上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初级会计职称的考试。为了给刚刚接触初级的考生提供借鉴,小编将《初级会计实务》81个重要考点列示出来,供广大考生参考:1.资产的特征;2.负债的特征;3.账户记录的试算平衡;4.原始凭证的种类;5.原始凭证的审核;6.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7.记账凭证的种类;8.会计凭证的保管;9.账簿的种类;10.会计账簿的格式和登记方法;11.对账;12.错账查找的方法;13.错账更正方法;14.会计账簿的保管;15.现金的限额;16.现金的清查;17.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18.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19.应收票据的核算;20.其他应收款的主要内容;21.应收款项减值的核算;22.存货成本的确定;23.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24 原材料的核算;25.包装物的核算;26.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27.库存商品的核算;28.存货盘亏及毁损的核算;29.存货减值的核算;30.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31.外购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32.建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33.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34.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35.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36.无形资产的核算;37.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38.短期借款的核算;39.应付票据的核算;40.应付账款的核算;41.预收账款的核算;42.货币性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43.非货币性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44.应交增值税的核算;45.应交消费税的核算;46.应交营业税的核算;47.长期借款的核算;48.应付债券的核算;49.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的核算;50.实收资本或股本增减变动的核算;51.资本溢价的核算;52.股本溢价的核算;53.利润分配的顺序;54.未分配利润的核算;55.盈余公积的核算;56.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57.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58.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59.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60.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61.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62.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的核算;63.销售费用的核算;64.管理费用的核算;65.财务费用的核算;66.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67.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68.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69.营业外收入的核算;70.营业外支出的核算;71.所得税费用的核算;7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73.利润表的编制;74.现金流量表的结构;75.直接材料成本的核算;76.直接人工成本的核算;77.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78.制造费用的核算;79.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方法;80.产品总成本分析;81.产品单位成本分析。考生如果能够通过上述九九八十一关,那么通过《初级会计实务》的考试轻轻松松就能考到60分。初级经济法《经济法基础》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里面占据了半壁江山,考生千万不要轻视该门课程。另外,这门课程实际上是由两门课程组成的:一般经济法和税法,所以复习起来的难度不比《初级会计实务》小。下面,小编就给这门考试的重要考点做一个列示。阶段参考:1. 法的形式;2. 法的分类;3. 法律规范的种类;4.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5. 法律关系的内容;6.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7. 法律事件;8. 法律行为;9.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0.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1.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2. 仲裁的适用范围;13. 仲裁的基本制度;14. 仲裁协议的内容;15. 仲裁协议的效力;16. 仲裁裁决;17.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8.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9. 行政复议申请;20. 行政复议决定;21. 一般地域管辖;22. 特殊地域管辖;23. 专属管辖;24.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5.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6.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7.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28.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29. 民事责任;30. 行政处罚;31. 行政处分;32. 主刑;33. 附加刑;34. 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35.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36.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37. 记账本位币;38. 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39. 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40.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41.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42. 会计档案的销毁;43. 单位内部控制制度;44.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45.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46. 总会计师的地位;47.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48. 注册登记;49. 调转登记;50.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51.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52.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53. 交接的基本程序;54. 会计工作临时交接;55.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56.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57.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58. 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59. 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60. 税法要素;61. 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62. 混合销售行为;63.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6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6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66. 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方法;67.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68.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69.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70.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71. “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72. 消费税纳税人;73. 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7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7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76.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77.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78. 营业税纳税人;79.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80. 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81. 关税纳税人;82. 进口关税税率;83.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84.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85.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86. 免税收入;87. 准予扣除项目;88. 不得扣除项目;89. 亏损弥补;90. 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91. 每次收入的确定;92.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93. 税额扣除;94. 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95. 房产税的纳税人;96.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97.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98. 印花税的纳税人;99.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100.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101. 契税的纳税人;102. 契税的征税范围;10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104.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105.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106.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107.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108.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09.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10.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11.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112. 税务登记范围;113.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114. 变更税务登记;115. 注销税务登记;116. 领购发票的对象;117. 纳税申报的方式;118. 税款的确定方式;119. 税款的缴纳方式;120. 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121. 纳税保证;122. 纳税抵押;123. 纳税质押;124. 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125. 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126. 税收优先权;127.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28.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29.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130.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31. 基本结算账户的使用;132. 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133.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134.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135.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136.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137. 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138. 挂失止付;139. 公示催告;140. 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141. 商业汇票承兑;142.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程序;143.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程序;144. 贴现利息的计算;145. 办理银行本票的程序;146. 办理支票的程序;147.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148. 办理汇兑的程序;149. 托收承付的概念;150. 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151. 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152. 信用证的概念;153. 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考生可对照上述内容找出自己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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