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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
扩展资料:
培训机构办理要求规定: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完善教育机构的审批、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2、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将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批的教育机构定期予以公告,并对抄送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定期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培训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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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条件:
1、开一个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单来说培训机构,各种机构要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2、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
3、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
4、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
5、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
6、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培训班日常管理工作;
7、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培训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
办理手续:
第一关,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 最后有的还要注册资金。
首先要明确自己培训的目的是以考试过级、职称评定等学习为目的还是以提高技能、就业培训为目的。如果是学习目的应到当地县、区教育局成职教科办证。如果是以就业技能为目的的要到当地劳动局职工科(也可能是专门科室)咨询办理。
办理手续基本相同:租用场地证明、担保协议、验资报告、章程、制度、合伙协议、师资证明、申请书等等。费用很低。最后由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发证。因为是免费的,所以收费许可证就可以免了。
扩展资料: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3、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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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①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②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③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④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⑤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3)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①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③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5)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2、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1)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2)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②《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③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④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⑥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⑦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⑧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3)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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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就要到当地劳动部门职教处申请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手续相对麻烦,可以参照当地劳动部门的政策。下面是深圳市的政策,其他地方应该也是大同小异,可以参照一下。1、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机构。 设立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2)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①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有2年以上培训工作经历; ②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或三级以上,有2年以上培训工作经历; ③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④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⑤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3)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①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③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5)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2、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1)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②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2)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①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②《**市民办机构审批表》; ③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④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⑥拟举办培训项目的和教学计划; ⑦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⑧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3)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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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应当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师资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力量等条件,并经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登记、公告后,方可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须经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并予以公告。(一)开展经常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均需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其是否具备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二)业务主管单位举办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的学习班,应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在每次办班前,要将培训计划、拟聘请授课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所在单位、培训内容、参加学习会计人员名单,报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对经评估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的单位,由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继续教育机构登记,并为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同时将公告名单逐级汇总上报。对经同意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业或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其临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施。(三)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四)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健全。(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学大纲和省财政厅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培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六)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七)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累计停机时间不超过10小时。2、网站服务器提供百兆以上的Internet出口带宽。3、具备可靠的操作系统、应用数据、数据库的自动备份及恢复机制。4、网站必须具有防病毒、防黑客措施。5、具备网站维护能力,定期对网站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漏洞进行扫描。6、制定完善的学员和网站管理制度。7、网站应具有以下功能:(1)具有网上课件点播、辅导、测验功能。(2)具有与讲课内容同步的视频、音频课件,课件点播可以根据学员网络环境自适应带宽。(3)必须能对学员学习课件的时间进行计时。在课件播放过程中需要每隔15分钟左右弹出一个随堂问题,学生回答后才能继续播放。如果学员未能及时回答问题,系统应停止计时。(4)网站必须提供学员身份认证功能。(5)网站必须提供监督机构登录查询学员听课时间及数据导出功能。(6)授课老师必须符合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三)培训机构情况介绍。(四)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六)拟办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八)举办远程教育的应提交网站功能说明、网站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设备清单。(九)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实行登记管理。担任培训教师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授课教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从登记教师名单中移除。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未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公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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