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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为全面提高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分类工作运行机制,实现垃圾资源综合利用,目前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正式展开。现将2012年1—2月垃圾分类进展情况及目标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汇报如下:一、目前工作进展(一)按市局部署要求,确定2012年开展计划。1、成立垃圾分类办公室。为切实做好全区垃圾分类工作,2012年2月13日,成立垃圾分类办公室,由鼓楼区城管局副局长兼环卫所所长赵中柱负责垃圾分类全盘工作,鼓楼区环卫所副所长李红玲分管垃圾分类工作,另抽调环卫所七名骨干做为垃圾分类中坚力量,主要负责同各街道、社区、物管小区相关负责人的联系协调,借调环卫所吴良平同事为垃圾分类办公室主任。各垃圾分类试点街道、社区也相应的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垃圾分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任务分工,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职责。2、明确任务,确定2012年垃圾分类试点小区。为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区垃圾分类办公室加强同各街道社区的联系,制定出各项岗位职责,明确垃圾分类办公室、街道、社区、物管的职责所在。2012年2月中旬,由各街道城管科上报32个社区共计60个试点小区,将于2012年年底前全面展开垃圾分类工作。(二)加强宣传,做好垃圾分类前期筹备工作。1、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为使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开展了多次垃圾分类督导员业务培训会,对260人次的垃圾分类督导员、分拣员和居民垃圾分类进行了培训,提高了督导员、分拣员的业务水平。2、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展板,力图垃圾分类工作走进千家万户。为营造试点小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氛围,目前我区共制作宣传横幅28幅、宣传展板56块、宣传画三百余张,分派了2400余封 “给市民的一封信”和3000余本市民手册,多次举办垃圾分类知识有奖竞赛和文艺活动,吸引了不少市民的关注,其中绝大部分市民表示,愿意全力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二、下一步工作计划1、进一步深入入户宣传及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民众知晓率,通过不断的宣传、引导提高居民垃圾分类的自觉意识,从源头上做到垃圾减量化。2、加强同街道、社区、物管的协调,积极联系动员社会各界和居民骨干、学生踊跃担任垃圾分类指导员,将每个市民、每个家庭都调动起来,实施垃圾分类,养成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良好习惯。3、落实责任,加强领导,按市区两级政府部署要求,力争2012年在全区7个街道垃圾分类工作达到50%。三、具体实施步骤1-3月:计划于2月29日下午召开七个街道城管科长垃圾分类工作动员大会,主要对今年的工作做出部署,拟从3月起,在江东街道8个社区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并按2012年全区垃圾分类工作50%覆盖面的要求,分别选定四个社区开展垃圾分类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按每300户配备一名督导员,每200户配备一名分拣员的标准,确定各试点小区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分拣员名单,并对其进行培训;二是建立各街道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今年工作计划。4-6月:一是全面推进江东8个社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垃圾分类收运车收集线路,合理安排8个社区垃圾收集点;二是完成华侨、宁海、湖南路、中央门、挹江门、凤凰6个街道选定社区基础数据的统计,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社区环卫设施投放数据的测算。7-9月:华侨、宁海、湖南路、中央门、挹江门、凤凰6个街道选定社区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的开展,小区展板的制作及宣传资料的发放,确定各街道垃圾督导员及分拣员名单的筛选及培训课程的开展。9-12月:制定华侨、宁海、湖南路、中央门、挹江门、凤凰6个街道垃圾分类收运车收集线路,合理安排各街道垃圾收集点;全面开展32个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四、目前存在的困难1、经费未落实到位,各类配套设施未全部到位,工作难以顺利开展。2、2012年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计划及具体实施细则未颁布,使我区垃圾分类工作具体细化要求无法明确。
厚德悟远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个体回收站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阶段预留环卫用地,将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第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设置:(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二)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三)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厨余垃圾密闭收集容器。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第十二条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改造,增配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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