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侦探01
1事业单位管理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关系
1.1事业单位管理与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关系
大部分事业单位管理层认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内在的业务,单位管理主要把业务管理的组织、流程和效益抓好就足够了,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管理者更不了解《会计法》要求的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及经济责任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而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仅是单位整个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单位自身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提高物资供应和良好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
1.2会计基础工作是事业单位正常运行和宏观决策的重要基础
会计基础工作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指导下,执行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财务预算、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会计基础工作是对单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有效分配、考核、控制和把略的基础信息来源,也是单位领导层甄别单位正常运行的主要基础信息,为此会计基础信息可以实现单位资金资源状况的事后核算转为事先预测、计划执行转为事中控制、无序管理转为有序管理,进一步为决策层提供可信、有效、准确的财务、资本等信息,为下一阶段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提供直接的决策依据。
1.3会计资金、资产账务是事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在组成部分
资金、资产管理既是会计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单位综合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不少管理层领导认为制定好业务实施、采购计划、招标、定标,按照预算把资金支出去,把业务任务高质量完成、物资安全购回来,验收或入库即可,实际上会计基础工作离不开单位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更离不开各业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搞好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级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单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常抓不懈。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建设内容
2.1会计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建设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范》的相关内容和本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进行明确的规范,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据会计配置内部牵制原则,即会计人员间的分工应当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关系。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基本职责权限。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权限包括:一是按照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二是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对于弄虚作假的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报告单位负责人;三是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及时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四是拒绝办理或者利用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等;五是拟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六是当发生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七是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八是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九是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依据《规范》总则第四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基本管理机制,为双层管理机制,即会计人员既要接受本级单位领导和管理,还要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
2.2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建设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环节。会计核算的内容,是一切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款项的收付、财产的收发、债权债务的发生、资金的增减、收入成本利润的计算、财务成果的核算等都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的收付是一个单位发生最频繁的业务,也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所以必须要加强对款项收付的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财产是一个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实物载体,包括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对财产收发、增减的规范可以减少财产物资的损失,保证资产的安全。一个单位在经营的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债权债务,债权是收取款项的权利、债务是偿还款项的义务,债权债务的核算涉及到单位与其他单位的利益。如果不能及时正确的核算债权债务可能会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或信誉。为此会计核算规范化应该遵守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果会计核算不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会计基础信息就会误导管理层的决策。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按照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由于事业单位所处的地域和行业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不利于单位之间的比较和国家政策的执行。一致性原则要求同一单位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都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规范化建设
2.3.1会计凭证的规范化建设。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任何业单位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对每发生的一笔经济业务都要求经办人员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具有内容,并在凭证上签名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会计凭证有很多种,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的,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做了详细的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原始凭证的数字和内容要填写明确不得遗漏和省略;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的签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个人签字,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凭证书写要规范、大小写数字正确规范。记账凭证是为确定经济业务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和金额而填制的,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写应该内容完整、编号连续,有制单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签章,涉及到现金收付的业务应该还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机制记账凭证应该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
2.3.2会计账簿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对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修改做了规范。会计人员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情况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可以把大量分散的会计资料汇集起来生成需要的会计信息,设置账簿是会计核算的必要手段。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按要求把会计凭证里的一些内容都登记到会计账簿中,登记完成后在已经登记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记的符号,避免重复入账。为了保证会计账簿所记录的内容真实完整,应当定期进行对账。会计工作中完成的各类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保管年限进行保管,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销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该定期打印总账和明细账,并在发生收付款业务的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余额核对。
2.3.3财务报告的规范化。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会计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是反映单位一段时间经济活动情况的报告,所以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真实、正确,与会计账簿的内容一致。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形势要求
3.1管理环境的形势要求
事业单位管理环境是会计工作产生和发展的土壤,管理环境的变化不断推动着会计理论及会计实务的发展及变化。首先,由原来的计划管理转变为预算管理体制,原来的计划管理体制下的会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随着预算内容不断丰富、细化和精准化,要求会计工作提供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再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会计工作日趋国际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有了提高,所以需真实可靠准确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满足政府和决策层的需求,是会计基础工作新形势要求。
3.2法律法规的新要求
要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律体系的监督和强制作用,会计界也不例外。制定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是保障国家经济在正常轨道上发展的有力措施。为此随着法规制度环境的完善,1999年再次修改《会计法》,《会计法》的修订不仅对会计基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也为会计人员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和保障。
3.3信息系统的形势要求
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系统。随着计算机信息发展,很多单位的业务形式发生了变化,新的业务形式对会计信息系统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会计电算化开始向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出现的各种数据库系统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系统的分类和分析,管理层直接提取决策性的会计信息,为管理者提供决策方案。随着业务频繁往来,单位内部的会计信息化已不能适应现代业务管理环境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原来的内部控制将逐步向管理层之间的横向和纵向会计信息化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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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定比例。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帐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帐簿记录点交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在我国,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不同规模、类型的单位之间,会计基础工作有一定差别,有的差别较大,这对各单位统一执行《规范》增加了难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有关规定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兼顾了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目的是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有效实施《规范》、增强其适用性的一个主要方面。
会计基础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首先应当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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