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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应当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师资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力量等条件,并经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登记、公告后,方可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须经省财政厅评估、登记并予以公告。(一)开展经常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均需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其是否具备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二)业务主管单位举办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的学习班,应根据财政部门继续教育规划,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在每次办班前,要将培训计划、拟聘请授课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所在单位、培训内容、参加学习会计人员名单,报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准。对经评估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条件的单位,由主管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予以公告,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继续教育机构登记,并为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同时将公告名单逐级汇总上报。对经同意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行业或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为其临时配发继续教育培训管理软件。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施。(三)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四)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健全。(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学大纲和省财政厅培训计划的要求组织培训,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六)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七)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7×24小时服务,每年累计停机时间不超过10小时。2、网站服务器提供百兆以上的Internet出口带宽。3、具备可靠的操作系统、应用数据、数据库的自动备份及恢复机制。4、网站必须具有防病毒、防黑客措施。5、具备网站维护能力,定期对网站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漏洞进行扫描。6、制定完善的学员和网站管理制度。7、网站应具有以下功能:(1)具有网上课件点播、辅导、测验功能。(2)具有与讲课内容同步的视频、音频课件,课件点播可以根据学员网络环境自适应带宽。(3)必须能对学员学习课件的时间进行计时。在课件播放过程中需要每隔15分钟左右弹出一个随堂问题,学生回答后才能继续播放。如果学员未能及时回答问题,系统应停止计时。(4)网站必须提供学员身份认证功能。(5)网站必须提供监督机构登录查询学员听课时间及数据导出功能。(6)授课老师必须符合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三)培训机构情况介绍。(四)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负责人和拟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六)拟办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八)举办远程教育的应提交网站功能说明、网站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名单、设备清单。(九)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实行登记管理。担任培训教师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三)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授课教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从登记教师名单中移除。第十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未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评估、公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不得出借本培训机构名义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第十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天可莲见
填写你网上自学的继续教育内容,简写就行,比如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讲解;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考试科目编辑
考试科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可随时在各区财政局和会计进修学院报考,通过后取得合格证书;第二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实行全市统一考试,通过后取得成绩合格证明(2年有效)。申请人符合报考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但自2013年7月,实行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取消了财会类专业毕业生自毕业后两年内免试会计基础和电算,需要三科同考。
会计类专业包括:
1、会计学;
2、会计电算化;
3、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
6、理财学。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第73号令》取消免考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全国通用。但在管理上是为属地管理, 因此需要办理调转。
报考指南编辑
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报名条件
凡符合《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考试: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或机试的办法。2013年7月1日之后均采用机试考试。
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天津市自2010年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是由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考试试卷进行答题,提交试卷后立即显示得分的一种考试方式。
报名时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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