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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国际趋同阶段,新准则、新法规不断颁布,加之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所以,注册会计师应小断加强后续教育学习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不很注重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益复杂的需要。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审计案例也指向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所以,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一、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内涵独立审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经济监督工作,只有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才能得到社会承认,实现其社会目标。随着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宽,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归结到一点,就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问题。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作为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进入注册会计师职业队伍的人,并不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但必须具备相当的教育程度和一定的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的必备条件,是注册会计师应当拥有的各方面的知识、技能和素质。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前者指的是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首先必须具备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的知识,包括:一般知识和基础知识、组织及商务知识、信息技术知识、会计、审计及相天知识。日趋复杂的企业经济活动和管理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必备的争门知识越来越宽泛而又渊博。专业技能一般包括:智力技能、人际关系技能及沟通技能。二、目前我国注艇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存在的问题(一)注册前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滞后注册前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t要是指高等会计教育。我国的高等会计教育基本上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晕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会计的高等教育较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1)从教育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上看,大部分高校的会计专业毛要是使学生接受一。般会计师的基本训练,对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以及知识结构重视不够,加之教学内容更新缓慢,这就使得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必然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适应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要求。(2)从教育方式上看,我国会计专业教育采用应试教育。学牛在校学习的任务主要放在应付考试上,这种不注重学生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培养的应试教育方式,是不可能为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输送高素质的后备力量的。(二)注册前准入考试设置不合理考试内容范围狭窄,且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过长,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全面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及其相应教材内容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所选拔出来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我国设考的五门课程(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和经济法)以及伞国统考用书的“短见性”是明显的,与国际上其它著名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课程设置相差很大。我国现行的设考课程偏重丁传统的审计:业务,缺乏评估、咨询业务相关知识。而CGA和ACCA课程设置覆盖面更广,这不仅大大拓宽了注册会计师的知识面,为其从事与咨询相关的业务提供了知识保障,也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的特征。(三)后续教育存在瑕疵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掌握和运用相天新知识、新技能、新法规所进行的学习与研究。我国的后续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培训内容和手段落后:不少cAP跟不上知识更新的步伐,没有掌握新近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知识。对财税法规、公司法等其它相关法规的掌握和熟悉更是滞后。而培训机构大多局限于短期的专项培训,不能提供连续、实用、经常更新的培训课程。目前国内后续教育培训主要采用集中培训、课堂授课的方式,受时间、地点、经费、规模等外在条件的限制较大。(2)考核与榆杏有敷衍应付之嫌:现行职业后续教育的检查和考核按学时计算,并规定了执业会员接受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低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后续教育的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这种以注册会计师投入后续教育的时间多少来衡量后续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投入职业后续教育的时间与职业后续教育目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考核投入时间多少并不能激励职业后续教育目标的实现。霞投入、轻产出的考核体系直接影响着培训的效果。更让人担忧的问题是“学时制”的考核制度本身执行时就有敷衍应付之嫌。三、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与提高的途径主要有:(一)改革资格考试,提高进入门槛改革考试课程设置和考生学历要求,并增加考试课程。借鉴西方困家做法,我国可以尝试改革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提高进入门槛。在课程的设置上,有必要增加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审计与内部控制、战略财务管理和高级税务。考试试题心较紧密联系实务,命题人应由经验丰富的实务工作者与高校或研究所的专家共同组成。此外,仿效同本公认会计士和英国特许会计师协会(ACCA)资格考试实行分阶段考试等也是可行的措施。(二)适当延长执业前的从业时间,积累更多实践经验执业过程中,许多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判断能力,这些能力都来自于注册会计师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中请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两年的审计工作经验。但是资格考试通过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缺乏实践经验、擅长死记硬背的在校生,在缺乏良好的职业培训的情况下,他们即使经过两年的从业实践,也很难掌握审计的精髓,培养起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冈此,如果经专门测试认定,两年后注册会计师经验不够,专业判断能力不足以执业,则需延迟其获取执业资格的时间。(三)完善职业后续教育1.实务技能的培训应该成为后续教育的重点后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应该放在实务技能的培训上,然后依次是新颁布的会计审计准则的培训、新的相关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和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培训。2.加强后续教育的评价与考核美国注册师协会规定会员应定期报告参加后续教育的情况,日期为会员加入协会之后每个日历年度的起始,在年度会费报告巾包含F列的陈述:“在缴纳会费时,我确保自己已履行了后续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评价、考核,对于未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可以给予暂缓注册和以增加继续教育培训时数进行处罚,借此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意识,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属于高智力劳动,达不到要求的人员难以胜任工作。而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是构成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公允性的基础之一,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方面的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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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说白了就是一个资质,通过考试就能取证,既然是考试,自然会出现一部分考试能通过,但是职业能力并不怎么样的人。解决这个办法,只能去针对这部分人做高顿cpa那样的后续教育的工作,比如实际工作操练,加强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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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独立审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的自律性组织。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为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规则和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下列业务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出具税务报表; (四)办理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破产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培训会计人员;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四)提供财务、会计、税务、投资和其他咨询、服务业务。第十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应由申请人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以往主要参与过的审计项目目录。第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申请批准后,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五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三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未逾五年的; (五)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六)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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