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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坨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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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的破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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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资格会有三个级别,初级,中级,还有高级;初级会计资格报考的要求就是必须是本科毕业,中级会计师的报考要求必须是硕士学位,高级会计资格的报考要求是必须是博士学位。

国家财政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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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爱小狐狸

财政部会计资格证书,是国家给予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具备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按照会计类职称,由低到高可以分为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按照对应层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每年的4月份开始报名参加考试。

考生需满足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具体要求如下: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及以上学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

根据2019年财政部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安排,预计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在2019年的4月初开始报名,中级和高级考试在4月初开始报名。财政部会计职称考试的报名时间是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开放之后,在报名系统开放后,符合报名条件,并且一直想参加考试并顺利通过考试的人员可以选择“现场审核”。对于这部分人群来说,只要在报名期内报名完成即可,无需等待后续考试时间确定之后再进行报考。

财政部会计资格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会计电算化(中级)、会计从业资格(高级)。考试科目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一般情况下,会计资格考试只设初级资格一门和中级资格两门。1、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需要考过这三科之后才可以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

会计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即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完成网上支付,并通过网上确认参加考试的一种方式。在报名时间内(6月、10月)提出报考申请,并上传相关证件照片,逾期不再受理。报考人员在网上确认报名信息并支付考试费用后自动完成报名手续。报名结束后,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报财政部考试管理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由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具体以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为准。

初级和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初级、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财政部会计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发布本地区初级、中级会计合格证书。考生可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考试网或“全国会计资格考试”频道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同时也可登录财政部会计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是否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等信息。考生须于1月1日起通过所在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号,逾期不再办理。

124 评论(10)

灰灰poppy

一共是有三个级别,报考要求是要获得审计资格证,而且已经成年并且是读的会计专业。

130 评论(12)

不落的恺1994

财政总预算会计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核算、监督各级总预算执行的会计。

分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组成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等若干级。

财政总预算会计主体是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而不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的行政机关,代表政府负责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办理国家预算和决算、组织会计核算,是各级政府财政的总会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均设在本级政府财政管理机构内,执行对本级政府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统一核算、全面监督预算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下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反映一级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结果。

所以总会计是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我国政府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原则,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扩展资料

1、财政总预算会计重点反映政府预算管理信息,无论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收入还是财政预算支出,都广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宏观性和公共性的特征。

2、财政总预算会计以收入、支出核算为主,一般不要求成本核算,不计算损益。

3、财政总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确认基础为主,个别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

4、核算体系单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资产、 负债、收入和支出都具有货币性的特征。不核算政府的实物资产,政府的实物资产等由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没有现金收付和材料、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核算业务。一切活动都通过转账进行,不发生现金收付业务,也不直接使用资金购买财产、物资,所以,不需设置“固定资产”、“库存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总预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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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蓉~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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