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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2年会计继续教育以及2011年会计继续教育补办公告各区县财政局、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及《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会计培训工作质量,确保会计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将我市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二、培训时间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三、培训范围及内容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北京会计学会统一组织,培训内容及计划另行通知。 (二)中、初级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1、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农村会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总体指导。 (二)各区县财政局、经备案的市属主管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在市财政局指导下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三)积极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五、视同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一)视同继续教育条件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符合下列条件,并在2011年、2012年度取得相应合格成绩或学历(学位)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相应年度的视同继续教育: 1、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2、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取得单科合格成绩; 3、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二)视同继续教育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点击“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按钮,选择输入姓名、联系电话、管理编号 (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其中一项和证件号码,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填写视同继续教育申请,按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暂住证)所在地选择一个办理区县,提交申请,并打印申请表,签署姓名。 2、会计人员携带网上下载并打印的《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同继续教育申请表》、符合申请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办理相关手续。 3、区县审核人员对会计人员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等资料进行审核,同时与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信息进行核对。如确认符合视同继续教育条件,由审核人员在网上确认审核结果,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姓名及审核日期。 4、网上审核通过后,北京会计网自动增加会计人员所申请年度的视同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5、《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视同继续教育申请表》、相关证明、证件复印件由所选择的办理区县存档备查。 六、2011年度继续教育补办相关事项 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根据此规定,2011年之前(不含2011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在2012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时,未参加2011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先补办2011年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北京会计网公示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补办2011年度继续教育。七、相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 1、会计人员需先完成注册登记及信息采集手续后,方可办理视同继续教育申请。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会计网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会计网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二)培训机构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10]2665号)各项规定,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规定的培训内容及要求,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计划,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4小时,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上述培训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人员要求,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分月培训计划(包括2011年继续教育补办与2012年继续教育)应于每月(从5月开始)2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数据导入会计管理系统并上报学员考勤情况。未经申请备案的培训,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合理制定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并如实上报学员考勤情况,严格禁止只收费不培训。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档案管理要规范,资料要完整,查询要方便。 5、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坚决制止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未经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示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不予认可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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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级财务属集体性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历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工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公开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农村基层实践工作的创新,是管理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体现,较好地解决了当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村级财务核算成本,确保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完善工作规范,落实工作经费,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二、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在尊重历史和现实、坚持现有工作格局不变的基础上,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保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前提。要严格执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要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要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级资金,要纳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严格监督使用。规范票据管理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基础。要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各类票据的管理,特别要规范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等;要逐步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要切实规范代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票据的使用行为,严格按照会计业务流程规定操作,坚决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运行规范。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保障。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要建立村级会计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业务培训。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三、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和民政部门要积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代理服务工作水平。委托代理机构要严格代理程序,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代理资金。要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代理工作成效明显的,要进行认真总结推广,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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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继续教育开始时间预计为6月1日,适用于历下区、历城区、天桥区、市中区、槐荫区、章丘市、长清区、济阳县等财政局会计人员。关于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说明济南市各区县市财政局会计人员、山财培训网、泉城会计网会计人员: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预计将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关于2013年会计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形式、时间为适应会计人员实际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3年度济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面授教育两种形式,以网络教育为主。网络教育及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经财政部门评估备案后,在济南市财政公众网予以公告。会计人员应选择经评估合格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否则培训结果不予承认。业务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一)网络教育形式。网络教育采取菜单式学习方式,根据行业确定必学课程,在完成必学课程后(必学课时不少20学时),可选修其他课程。累计达到24学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后,即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济南市直、章丘市、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高新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济南市财政公众网()进入“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窗口,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历下区的会计人员,可登录泉城会计网(),参加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二)面授教育培训形式。济南市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由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各县(市)区面授教育由公告的继续教育机构承办。完成继续教育学习要求与网络教育一致。(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1、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的。2、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的。3、正在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教育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预计将于自2013年6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根据省财政厅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精神,以现行会计准则、制度、政策、法规为基础,按照适用有效、按需施教的原则,分类别、分层次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中应把“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列为必选。同时,在整个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均开展学习内容征求意见工作,在保证必学科目的基础上,根据会计人员的需求及时调整学习培训内容,加强学习互动。(一)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内容是: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企业理财、会计法知识讲座、办税实务操作、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等。企业会计人员以企业会计准则、内控制度体系为必学内容,其中小企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必学内容。(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内容是: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工会组织、医院、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以现行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内控规范等为必学内容,工会组织、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分别将工会、医院、高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必选内容。三、收费标准(一)按照鲁价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为服务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鼓励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为参加2013年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学时为24课时,共收取培训费72元。(二)对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已换发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自行选择网络教育或面授教育,按每年度72元收取培训费。(三)对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经所属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免费接受面授教育。济南市直管理的会计人员到济南市历下区财务会计技术培训服务中心持原件复印件进行确认,参加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四、继续教育注册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财政部门将予以公告。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由主管部门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填写登记表,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无主管部门的,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面授教育的会计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收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统一到所属的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持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确认登记。五、继续教育工作要求(一)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把继续教育的培训要求、内容、时间、培训点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会计人员及时了解继续教育信息,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二)各主管部门(单位)要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三)参加网上培训的会计人员可通过“会计专用信箱”反馈意见。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可到培训机构领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完成学习后,直接寄送或交由培训机构收集后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四)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培训结束5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五)各县(市)区财政局请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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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这个比较综合,哪方面都学点,俗称大会计,就业时候哪个岗也说得过去,哪个也不专)审计(适合进审计部门,比如审计局、纪检、事务所)财务管理(这个玩转了很挣钱的,企业都需要这方面能人,不过这个不管玩知识,还靠人际关系,中国跑资金运作没关系你玩不好的,除非你企业特有实力,别人都求你贷款什么的)管理会计、成本会计(有这两个方向的学校很少)注册会计师方向(课程设计偏向注会的一些内容,英语和交际能力要挺强的愿意吃苦进事务所可以考虑)金融会计(有这个方向的学校很少,所学内容偏向经济类,这些年应该比较吃香,专业人才短缺,适合去银行、基金公司等)上面的朋友还说了理财,会计是管理类,理财是偏向金融的属于经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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