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sharon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诗情画意*~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以下简称路线图)。路线图的发布是在总结我国多年会计改革成就与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近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及其持续国际趋同而做出的重要规划和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关于发布路线图的背景2005年,我国已经建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自2007年起逐步在上市公司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得到持续平稳有效实施。但是,由美国次贷危机肇始并于2008年演化成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国际会计趋同及其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全球协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成立的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系统研究金融危机成因和应对策略后,倡议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并希望G20各成员国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加快趋同步伐。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日本、巴西等国家或地区纷纷表态,支持趋同大势,提出路线图或者行动计划。中国发布路线图,既是响应G20和FSB有关倡议,顺应会计国际趋同新形势的需要,又是全面部署下一阶段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有关工作的重要举措。概括地讲,路线图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背景:一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响应G20、FSB倡议的需要。G20峰会和FSB等尽管在认真分析和总结金融危机的根源后认为,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经济结构失衡、金融创新过度、金融机构疏于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缺位,但也认识到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对于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维护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意义,从而强调需要制定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并严格执行以确保财务报告的高质量。G20在其华盛顿、伦敦和匹兹堡峰会中都明确了这一要求。会计准则及其国际趋同已经超越了会计专业领域,成为一个涉及公共受托责任的政治议题。中国作为G20和FSB的重要成员,响应其倡议,积极跟踪并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大修改,扎扎实实做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与完善工作,全力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二是顺应各国会计国际趋同趋势,明确我国趋同态度的需要。据统计,世界上已经有包括欧盟各成员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在内的117个国家和地区要求或允许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推出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路线图,尤其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有加快之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8年11月14日推出了趋同路线图征求意见稿,2010年2月24日又发布了一份委员会声明,重申了其对建立一套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支持,为在美国推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订了一套具体的工作计划,并表示将于2011年就美国上市公司是否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出正式决定。在工作层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IASB的各准则趋同项目正在按计划快速推进。日本金融厅于2009年12月11日正式发布了日本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路线图,为部分日本上市公司在自2010年3月31日或之后结束的财务年度自愿提前采用“指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可操作的框架。日本还将在2012年前后做出关于自2015年或2016年起强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决定。再如巴西联邦会计委员会和巴西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0年1月28日与IASB签署备忘录,宣布巴西争取在2010年底前消除巴西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并于2010年年报实现所有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采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巴西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另外,加拿大、印度、韩国等也于近期明确表示将于2011年在公共利益主体或上市公司范围内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正在转化为实际行动。我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顺应会计国际趋同大势,推动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是全球化背景下做出的理性选择,是大势所趋,潮流所向。三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部署下一阶段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工作的需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一直以积极的姿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进程,顺时应势推进会计准则改革,并努力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与趋同。特别是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趋同、等效等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不仅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而且在几乎所有大中型企业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受到了IASB、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认可和高度评价。基于这样一个良好基础和局面,下一步如何深化我国会计改革、如何部署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方向与目标是国内外有关方面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在作重大修改和调整的背景下更是如此。2009年9月,财政部适时发布了路线图征求意见稿,在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并得到多方肯定的情况下,财政部正式发布了路线图,明确了我国下一步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方向,即在现有趋同成果基础之上,全力推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从而为我国未来会计准则工作做好部署。二、关于发布路线图的意义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继续显现,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深刻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据统计,2009年,我国GDP总量达到33.5万亿元,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当年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经过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最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并成为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发布路线图,积极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是我国紧紧把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契机,是确保我国经济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主动承担国际责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全球经济金融体系稳定的具体表现,其意义显而易见。(一)发布路线图有助于提升我国会计信息透明度,承担全球公共受托责任。会计信息是公共产品,会计信息质量及其透明度的高低,不仅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更影响到千千万万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决策与利益分配,涉及到国际资本的有效流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据统计,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已经累计利用外资逾9000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约67万家,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2009年,我国共有77家企业分别在香港主板、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9个海外市场上市,筹资总额达到271.4亿美元,是近年来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最多、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2072.7亿元,占全球进出口贸易总额的8%以上,国际贸易总量跃居世界第一。我国的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紧密相联,我国的发展已经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已经为全球所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发布路线图,明确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方向,切实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承担全球公共受托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是我国遵循国际公认规则,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发挥建设性作用的重要路径。(二)发布路线图有助于及时向IASB反映我国特殊会计问题,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认性、权威性和实务可操作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成为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应当全球公认、质量较高,应当充分考虑世界各国尤其是主要经济体的实际情况。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IASB正在对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保险合同、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准则项目作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将会对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产生较大影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兼转型经济国家,有许多新交易、新情况、新问题。发布路线图,明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但又应互动的原则,有利于我国在及时跟踪、深入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变化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全方位、多层次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工作,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初创及转型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会计问题,从而提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质量和全球认可度。(三)发布路线图有助于加强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与发展。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启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与必要的政府监管两者不可或缺,而且后者的地位正显得越来越重要。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需要政府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法则,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恰当、必要的监管。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制度和技术法则,发布路线图并推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从而不断提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质量,有助于加强政府会计监管,尤其是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也是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乃至世界经济金融稳定和市场效率提高的基础工程。三、关于路线图的主要内容路线图在全面回顾总结自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趋同、实施和等效经验与成绩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方向、策略和时间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持续趋同是在已有趋同基础上的后续趋同。路线图明确提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CASC)与IASB签署联合声明也指出:中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不仅如此,截至2009年12月31日,这套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在所有上市公司和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到今年年底前,企业会计准则有望在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实现全覆盖。正是有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趋同并有效实施的基础,我们提出了持续趋同的目标,它是在现有趋同基础上的后续趋同和发展。第二,肯定IASB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改革举措,支持IASB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所做的努力。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围绕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及相关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较大的争论,IASB和FASB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面临很大压力。尽管无论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是G20峰会最后都认为公允价值和有关会计准则不是产生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但对如何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改进会计准则质量、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希望改进IASB的治理结构,在独立准则制定程序下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按照G20和FSB的要求,IASB自2008年开始积极研究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有关会计问题,为此做了大量改进国际准则的工作,这些工作值得肯定。比如:(1)2008年12月IASB成立了金融危机咨询组,吸收财金领域领袖和专家加入,深入探讨金融危机下的会计改革对策,并于2009年7月发布了有关报告,系统提出了改进财务报告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2)2009年5月28日IASB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征求意见稿,之后又采取各种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拟于2010年第三季度发布最终准则,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一套统一的指南,同时还将提供教育材料,指导实务操作。(3)积极推进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综合项目,全面修改金融会计准则。 2009年11月12日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完成了第一阶段解决金融资产的计量和分类问题的工作;11月5日发布了第二阶段《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针对摊余成本计量和金融资产减值涉及的顺周期性问题,改进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方法。IASB还计划于2010年第二季度发布第三阶段征求意见稿,简化套期会计处理问题。(4)重新梳理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修订有关概念和合并范围,明确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和特殊目的主体会计处理问题,计划于2010年年底前发布新的合并准则;(5)加快保险合同、财务报表列报、收入确认、租赁等会计准则项目的制定或修订步伐等。路线图明确指出,中国对IASB为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和落实G20、FSB要求所做的这些努力表示高度赞赏和充分肯定,并将一如既往支持IASB致力于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而IASB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上述改革,将使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基础发生变化,路线图提出我国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要求,也从另一个侧面呼应了这些变化,支持了国际准则改革的基本方向。第三,明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立场,坚持持续趋同是在国际互动基础上的趋同。当今世界,关于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从大的方面来讲,有两种立场,一种是“直接采用”策略,即一字不动地照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种是“趋同”策略,即在会计原则和实质内容上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一致。路线图明确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本立场,即坚持“趋同”而不是“直接采用”的立场,坚持“趋同不等于等同、趋同应当互动”的原则,这是由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所决定的,是符合当前我国会计法等法律框架和监管要求的。我们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才能真正实现其高质量、权威性和全球公认性。与此同时,中国也需要全方位地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过程,提升我国在国际准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财政部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财政部已经与IASB建立了每年两次的定期会晤机制,从今年起将升格为高层趋同会谈,着重讨论国际准则改革方向和具体准则项目中中国所重点关切的问题。同时,在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ASCF)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SAC)等国际准则制定的多个层面,都已经有中国代表,财政部会计司还每年派人到IASB直接参与有关准则项目技术研究工作,这些代表和人员也为我国加强与IASB的沟通增加了渠道,为反馈中国意见,建立与IASB的长效合作与趋同机制奠定了扎实基础。与此同时,中国还于去年倡导成立了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AOSSG),为扩大本地区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对国际准则制定的影响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会计被指责为具有经济顺周期性,IASB也在采取措施作相应改进。我们认为,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允价值的形成过程(特别是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定价机制)。这次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是经济结构的失衡,尤其是美国等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结构失衡导致资产泡沫扩大,风险蔓延和经济失控。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化的时代,实体经济固然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但实体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越来越离不开虚拟经济。如何健康有序地发展虚拟经济,使之与实体经济形成良性互动,是后金融危机时代重塑国际经济金融秩序的要害所在。我们认为,虚拟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能否风险可控,其关键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尤其是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问题,这才是公允价值计量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在。如果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在这方面能够有所突破,那么就为虚拟经济的发展、金融风险的控制和全球经济结构的平衡做出了一个重要贡献。财政部会计司目前已经设立了公允价值计量重大研究课题,成立多个子课题,组织国债登记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对我国各类金融工具的特点、定价机制和报告系统进行研究,全面总结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金融工具及其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特征和特有问题,试图揭开公允价值形成过程的面纱,收集具体案例并形成研究报告,以反馈给IASB供其制定和完善公允价值相关准则参考,IASB方面也十分希望能够得到中国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我国公允价值计量重大课题的研究进一步彰显了趋同应当互动的原则,对于维护我国企业及国家利益必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第四,规划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时间安排,部署我国下一阶段会计准则建设工作。路线图提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是与IASB的进度保持同步,争取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项目的修订工作。这是我们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G20、FSB等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具体来讲,这一时间安排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G20、FSB的有关时间要求。G20和FSB正在设计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框架,并列出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尤其是2009年9月召开的G20匹兹堡峰会明确要求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项目。今年年3月30日,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和韩国五国领导人又联合向G20其他成员国领导人致信,强调G20各成员国要按照匹兹堡峰会确定的时间表,继续加强合作,推进监管改革,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其中包括国际会计趋同。中国作为G20重要的成员国之一,需要履行相关义务,以在规定时间内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二是IASB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修订或制定有关准则的时间表。IASB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响应G20和FSB的有关要求,也制定了重大准则项目修订或制定的时间表,即拟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等重大准则项目的修订或制定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鼓励提前执行。考虑到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国际趋同,在有关国际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做同步修改是比较合适的。三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持续趋同时间安排做出明确。在IASB于2011年6月底完成趋同准则项目后,我们还需要留出一定的时间进行消化吸收,草拟或修订我国相关会计准则,或者做好准则之间的协调工作。为此我们计划用1-2年的时间同步修订或制定我国会计准则,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完善工作。然后预留足够的时间用于宣传培训和企业实施新准则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再根据形势需要和有关国际准则的生效时间逐步在所有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实施。四、关于路线图的贯彻落实路线图提出要结合我国新兴市场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全面推进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为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做出贡献。这是一个在高起点、高标准基础上的趋同声明,是对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面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切实维护我国利益、深化我国会计改革、促进我国会计准则提升的重要部署,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需要扎扎实实做好路线图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它作为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抓好抓实。第一,要高屋建瓴,放眼长远,做好路线图的宣传工作。路线图是我国下一步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及其国际趋同的纲领性文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做好路线图的宣传工作。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多层次、广角度、全方位宣讲路线图出台的背景、意义、内容、安排等,形成社会各界全面参与会计准则的修订与制定、支持我国会计准则持续趋同方向,为我国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深化会计改革做出贡献。第二,要广泛动员,积极参与,做好国际准则的跟踪研究与意见反馈工作。我国能否在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新一轮国际会计准则改革中增强话语权、占据主动,这十分重要。按照路线图要求,持续趋同首先是互动,是在全面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修改与制定基础上的趋同。为此,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需要广泛行动起来,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密切跟踪国际准则的最新变化,深入研究对我国企业及经济的影响,及时向IASB反馈有关意见。财政部会计司会通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以及中国会计报等媒体,及时公告有关国际准则的最新信息和有关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希望有关方面结合中国实际,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会计司将根据反馈意见汇总整理后代表中国提供给IASB。我们也鼓励国内有关单位、专家教授等直接向IASB反馈意见,扩大中国在国际准则制定中的声音和影响力。第三,要未雨绸缪,群策群力,做好我国新一轮会计准则建设工作。按照路线图的部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时间安排将与IASB有关项目的进度保持同步,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同时,需要考虑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或制定工作,这一任务十分艰巨,我们应当未雨绸缪,早做准备。我们需要做好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需要对IASB新修订或制定的准则及时吃透弄懂,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需要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和咨询专家的作用,需要会计理论界提供充分理论支持,需要会计实务界提供典型案例和操作指引。总之,社会各界要以学习贯彻落实路线图为契机,积极行动起来,群策群力,出谋划策,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完善和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追梦1区14号
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ASB) 所颁布的,一项全球公认的易于各国在跨国经济往来时可以执行一个标准的制度, 用于规范全世界范围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会计运作的指导性原则,使各国的经济利益可在一个标准上得到保护,不至于因参差不一的准则导致不一样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至今已经推出 41 项,且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中。 这些准则在国际上,按照公众利益,制订和公布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同一会计准则,并促使其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执行。它是全球统一的财务规则,是按照国际标准规范运作的财务管理准则。IASB并委托专业的会计师团体如国际会计师公会(AIA)向专业高级会计师培训。 中国于 98年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并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根据WTO要求,中国开放金融业为标志的前提下,各行各业的行业标准逐渐与国际接轨,因而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人才需求大大增大。 2.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Section A The context of Financial Reporting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IAS Framework for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IFRS Section B Assets and revenue 第二部分 资产与收入 IAS 2 Inventories 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AS 16 Property, Plant & Equipment IAS 18 Revenue IAS 20 Government Grants and Government Assistance IAS 23 Borrowing Costs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A 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Section C Liabilities 第三部分 负债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AS 12 Income Taxes IAS 17 Leases IAS 19 Employee Benefits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Section D Group accounts 第四部分 合并会计 I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 IAS 21 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 IAS 27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Subsidiaries IAS 28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IAS 29 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IAS 31 Financial Reporting of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 Section E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s 第五部分 列报与披露 IFRS 5 Disposal of Non-current Assets and Presentation of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 7 Cash Flow Statements IAS 8 Net Profit or Loss for the Period, Fundamental Errors and Changes in Accounting Policies IAS 14 Segment Reporting IAS 24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IAS 33 Earnings Per Share IAS 34 Interim Reporting Section F Other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第六部分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 IFRS 2 Share-based Payment 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s IAS 26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 IAS 30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IAS 41 Agriculture IAS会计方面 在国际会计中。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的缩写为IAS.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颁布的准则称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以理解它是一本书),其中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只是书里的一部分,包括39个小准则)和解释公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前也叫国际会计准则来着 IAS 是 IFRS 的前身
天天要开心哦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趋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远比想象的复杂,这从此前IASB推迟实施时间,以及财政部推出应用案例可见一斑。
一、新收入准则的控制权转移模型
1. 新收入准则概述
收入准则的修订,是为了收入确认模式不统一、特定交易的处理不一致和与US GAAP不趋同等现实问题。新收入准则消除了原准则中某些薄弱环节(如多重要素的分拆)、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框架体系(控制权转移模型)、提高了收入确认实务在跨企业/行业/地区和资本市场的可比性(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同时,改进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2. 控制权转移模型
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或时段的判断标准。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Control of an asset refers to the ability todirect the use of, and obtain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remaining benefits from,the asset)。
之所以改为控制权转移模型,是因为这样更契合资产的定义(IASB和FASB目前对资产的定义均使用控制来确定何时对资产进行确认或终止确认),且可以达成更为一致的结论(例如在企业保留某些风险和报酬时)。
根据《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资产是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商品和服务均是客户取得的资产(尽管许多服务未确认为资产,因为这些服务是由客户在取得的同时消耗的),因此控制权转移模型更契合资产的定义,更易就商品或服务何时转让达成更为一致的决定。
原收入准则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可能与识别履约义务相矛盾。例如,如果企业向客户转让一项产品,但仍保留某些与该产品相关的风险,则基于风险和报酬的评估可能导致企业识别出一项单一履约义务,该履约义务仅当所有风险消除后才得到履行(从而确认收入)。然而,基于控制的评估可能适当地识别出两项履约义务——一项针对产品的履约义务和另一项针对剩余服务的履约义务(例如固定价格维修协议)。这些履约义务将在不同的时间履行。
3. 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或时段
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收入类型,而是将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分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即控制权可能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也可能是在某一时点转移。但控制的概念应当同等地适用于商品和服务。
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无论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还是在某一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前提均为“控制权转移”。另外,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风险和报酬仍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一个指标/迹象。
二、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
(一)五步法模型
确认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应遵循五步法模型:(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的核心要求如图1所示。
图1: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二)五步法应用框架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 确定交易价格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 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新收入准则实施中的难点
新收入准则虽然统一了收入确认的模型,但原则导向的准则也给予使用者更多的判断空间,这可能会导致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得出不同的结论,降低了收入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新收入准则未来实施时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包括: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判断、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计量履约进度的产出法的应用、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等等。
1. 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
表明履约义务不可单独识别的情形之一,是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但“高度关联性”与我们日常的理解不同。在此种情形下,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合同中其他一项或多项商品或服务的影响,从而导致客户无法在不对合同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选择购买其中某一项商品或服务。
应当评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两个项目之间是否存在转化关系(transformative relationship),而不是考虑某个项目从其本身性质来看是否依赖另一项目(即,两个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功能关系)。
2.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不可替代用途”通常容易判断,但“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却很难满足。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分析补偿企业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金额是否接近于累计至今已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售价(例如,企业能够收回在履行履约义务时已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预付总价一定比例的定金或按合同列明的付款进度表付款不一定能够表明企业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可执行权利。
某些合同规定,客户仅在合同存续期的指定时间有权终止合同,或者客户可能无权终止合同。如果客户在其无权终止合同时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未能按承诺履行其义务),该合同(或其他法律)可能赋予主体继续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并要求客户支付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交换对价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因为主体有权利继续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并要求客户履行相应义务(包括支付已承诺的对价)。(IFRS 15.B11)
在评估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是否存在和是否可执行时,主体应当考虑合同条款以及可补充或凌驾于这些合同条款的法规或法律先例。这包括评估下列事项(IFRS 15.B12):
(1)法规、行政惯例或法律先例(司法实践及类似案例的结果)是否赋予主体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即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并未列明这一权利;
(2)相关的法律先例是否表明类似合同中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类似权利没有法律约束力;或者
(3)主体选择不执行获得付款权利的商业惯例是否导致在当前法律环境下该权利无法执行。然而,尽管主体可能选择放弃其在类似合同中获得付款的权利,但如果在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中,主体就累计至今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仍然是可执行的,则主体仍具有获得付款的权利。
3.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
新收入准则下最复杂的领域可能是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除了因为准则的规定比较原则、某些判断指标可能存在矛盾之外,实务中企业对收入指标的偏爱也是影响判断的重要因素。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框架
在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中,需要从“在向客户转让前是否拥有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这一基本原则出发,首先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然后再分析是否属于三种转让前能控制的情形之一,最后再综合考虑各种迹象,从经济实质角度进行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准则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意见、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不应依据本文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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