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54

花轮小丸子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节能监测会计培训通知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能喵尉哥

已采纳

关于举办财务知识培训的'通知集团各部室、主城各子公司:按照集团教育实践活动安排,为扩展管理人员知识结构,提高管理人员财务分析与风险控管能力,提升阅读与分析财务报表的能力,集团将开展财务知识培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及地点时间:20**年*月*日(星期五)下午2:30开始,训期半天地点:集团二楼会议室二、参加人员主城各子公司主要领导1人。(一)集团本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二)集团主城公司推荐的后备领导人员。三、培训内容(一)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财务报表体系(二)资产负债表与企业管理(侧重:内部资产控制)(三)利润表与企业管理(侧重:成本控制)(四)现金流量表与企业管理(侧重:流动性控制)(五)所有者(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与企业管理(非重点)(六)财务会计报表综合分析(侧重指标分析及相应财务对策)四、培训讲师***,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导,发表专业论文115篇,出版专著、教材等10余部,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十余项,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等多次。五、有关要求(一)本部各部室、主城各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上午12:00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至集团综合办公室;联系人 ** 电话:***-****,传真:***-****。(二)参会人员不得缺席。如确有特殊原因,须书面向集团党委副书记请假。(三)全体参会人员于20**年*月*日14:15前报到入座,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保持手机静音状态。附件:参会回执中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20**年*月*日

节能监测会计培训通知

232 评论(14)

飞火+流萤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管理(以下简称节能监测管理),是指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测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省、市(州,下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监测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节能监测工作。第四条 省节能监测中心承担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节能监测机构,承担本地区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节能监测机构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编制工作机构核定的性质予以安排。第五条 各级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条件,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方能承担节能监测的职责。 节能监测机构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或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第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状况; (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三)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 (四)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 (五)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监督用能单位进行更新改造。第九条 节能监测机构依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规划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测时,应当提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节能监测通知书》,告知实施监测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第十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节能监测通知书》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测《节能监测通知书》要求检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二)主动向节能监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按照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在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用能产品能耗指标检测时,被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样品及试验条件;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监测。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被监测单位提出《节能监测报告》,同时将《节能监测报告》抄报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监测报告》,向监测不合格单位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测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应当提请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复测。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测机构作出的监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节能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节能监测机构或上级节能监测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受理的节能监测机构进行复核;省节能监测中心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以 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对在限期内整改不力的被监测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逾期不整改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违反节能监测管理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湖北省节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55 评论(10)

左村爆破兵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用能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测工作。第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节能主管部门预算。第六条 从事节能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节能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第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从事节能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节能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执行情况; (三)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 (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以及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五)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提前10天将实施监测的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能单位,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可以实施及时监测: (一)重点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根据举报或者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用能单位在用能中涉嫌违法的; (三)需要确认被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的用能单位是否达到治理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被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积极配合,准备好相关的资料、文件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第十二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监测技术规程、标准,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如实出具节能监测报告; (三)不得泄露被监测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在节能监测结束后的15日内,作出节能监测报告,并送交被监测单位。第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对节能监测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复测。受理申请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安排复测,并将复测结论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被监测单位认为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被监测单位整改合格后,应当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的报告。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十八条 被监测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节能监测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20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