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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女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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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y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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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琼财会〔2014〕751号)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市将组织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持有我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未在“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2013年7月1日之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以不参加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二、培训内容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理论、财经法规、基础现代企业管理认知、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设计、企业领导者、创业和创业管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疑难解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筹划、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新《企业会计准则》等。

海南省政府会计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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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林巧洳)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村民普遍关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布,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第四条村应当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具体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60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人或者5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依照原推选办法撤换。第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针对村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和事项提出质疑或者质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可以查阅财务收支的原始账目凭证、合同原件等资料,通过查账、审计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六条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下列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公布,除财务计划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公布之外,其余内容应当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二)各项收入,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出售和出租集体所有资产收入、土地转让补偿费、经批准的集资款及其他收入;(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民委员会成员误工补贴支出、公务活动招待费支出及其他支出;(四)贷款、借款等各项债权债务;(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收益等;(六)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等。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第八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下拨资金及分发救灾救济款物情况应当即时公布。内容包括: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下拨的扶贫款、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改水改厕资金及老区建设资金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下拨和社会捐赠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发放的原则与条件以及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等。第九条土地征收、征用和宅基地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公开。内容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调整和新划宅基地的地点、使用人和使用面积等。第十条村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和经营实体运营情况,每季度至少应当公布一次。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情况,村集体土地、企业、果园、农场、林场等的承包、租赁情况,以及基建项目的发包、承建情况等。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大病救助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内容包括:生育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情况等。第十二条水电费收缴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内容包括:水电价、水电用量和交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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