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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在国家政策及宝丰县教育体育局指导下,依及开展办学活动。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有李伟峰同志个人独资举办、是经宝丰县教育体育局批准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的非学历的教育机构。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办成一个及品质、及层次、管理先进,服务列为的综合性文化艺术教育机构。第五条:学校按比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便权利,承担义务。第二章 学校名称和校址第六条:学校名称:宝丰县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学校。第七条:学校地址:宝丰县人民路中段大众商场院内。第八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面,忠实执行“教育法”及相关教育法律规定,按民办职业培训的基本规律完善,优化“学习分配—体化”教育规模式,以乐理,音乐素养,试唱练耳为基础,培养具有一专多能的小提琴演奏人才。第三章办学范围第九条:学校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音乐素养,试唱试耳。小提琴演奏。《二》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三》 办学形式:业余教育(周六、周日节假日)。《四》 办学规模:100人/年。《五》 招生对象:青少年,社会群体。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法人代表李伟峰同志,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条:学校以培养优秀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 研和社会服务多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育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采选闭,课程设置的。第十三条:加强教育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模拟演出和考试及各个环节的管理。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按宝丰县物价局核定的无非标准收取学费,并按照有关国家法规相应财务制度管理,依法加强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学校按照例家有关人事政策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聘闭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责任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法人代表聘人,并须报请审批机关认定。第十七条:校长的主要责任1、惯彻招待国家的教育方针,机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审批机关的文件精神,遵遁教育规定,提交教育质量。2、制定学校的发展计划和常年学期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法人代表享有的权利1、工资分配。2、选聘校长。3、依法修改办学章程及办学方式。4、根据实际情况拟教学规模和设善教育条件。第十九条:法人代表承担的其他业务1、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应缴费用。2、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解散程序第二十条:1、本校要求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册,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原因,并报请宝丰县教育体育局申请同意后,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2、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有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二十一条:本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第二十二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委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本校委会表决通过。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校委会。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管理机关而以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不一致时,不以本章程为准。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培训学校 2011年11月 宝丰县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学校》教职工守则一、教师日常行为规范:着装整洁、大方;课前应提前十分钟进教室,并做好备课及准备工作为;在课堂上要用普通话,要耐心的教导第一位学生并培养学生的良好的人格品质;学习一首曲子之前老师都要给学生示范演奏;上课期间通讯设备应设为关机或静音状态,以免影响授课;课后应积极与学生及家长沟通,以便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注意自身素质和技术的提高,具备良好的师德、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爱护艺术中心的公共设施;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尊敬教师、团结同学;讲普通话、不说脏话、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培训中心管理制度点名制度 上课之前老师要点名,开课后十五分钟如学生未到与家长联系,问清具体情况,对学生负责。请假制度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以便老师安排补课,无故旷课概不补课。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培训学校 2011年11月 宝丰县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学校》人事管理规定总则目的:为便宜本校教职工管理有章可循,特定本制度。范围本校教职工管理,除遵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外,依本制度办理教职工录用本校需增人员时,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校长组织招聘。新增教职工的应聘程序应聘都提供个人资料(简历、学历、证书及证件)个人演奏20分钟演奏技巧合格后,进行乐理知识讲试综合成绩合格者签定试用合同书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人员如品行不良、业务能力或矿工,可随时停业试用,予以解聘,试用不满半月者,不发试用期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偷窃或私自侵占同仁戒学校财物经核实者;殴打同仁,对学生使用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者;未经许可在校个兼课(私自办辅导班)者;参加非法组织者;利用学校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者,使学校名誉受损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附则本制度如有疑义,可由理事会解释运用,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补充修正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培训学校 2011年11月 宝丰县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学校各部门的财务行为。认真进行财务成本,利润核算与分析,及时向上级汇报收支情况。财务账目要做日清月结,认真编制财务报表。地学校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按照各项财务规定办理及时对上级提出财务预警和建议。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培训学校 2011年11月 宝丰县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学校》教室管理制度严禁带水杯、饮料、食品等与学习无关的东西进教室。爱护公物,不准在墙上乱写乱划,损害公物等价赔偿。要养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勤学苦练、学艺不练功等于一场空。注意不在教室内乱扔垃圾。宝丰县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安全卫生工作是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实现学校“全年零事故”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特制定以下制度:1、定期检查学校的相关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根据前期检查结果,保证按时完成学校电路整体改造;3、根据相关消防要求,标准的消防灭火设施;4、定期检修灭火器;5、完善学校内的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标志;6、及时维护学校的各类门窗玻璃,做好防盗设施。 小演奏家小提琴艺术培训学校 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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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核算。按规定向学生收取杂费学费、代办费、住宿费等要及时解缴银行,各镇教育会计收到各校解款时,要出具结算凭证,镇教育会计凭现金解款单和结算凭证记帐联,编制记帐凭证。账务处理,指的是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然后编制记账凭证,最终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根据所取得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月末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通过结账、对账工作,保证企业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编制相关会计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说明。将相关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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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剧团)的财务管理工作,为剧团的改革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经济环境,促进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剧团的特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剧团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从事艺术创作和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独立性较强的社会文化团体。在财务上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第三条剧团的财务管理,是剧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剧团要严格经济核算,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第四条剧团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不断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剧团兴办独立核算的有偿服务网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各级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专业剧团。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剧团实行核定收支,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第七条剧团应于年度开始前,根据排练、演出、创作等业务计划,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业务计划完成情况,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要依照各类剧团的艺术品种、任务、分工,核定各剧团的财务收支预算及差额补助数额。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对以下剧团在核定其差额补助时,要给予照顾:(一)有实验任务的剧团,如歌剧、舞剧、话剧、民族音乐、交响乐等;(二)为少年儿童服务的剧团;(三)少数民族的剧团、文工团、队;(四)具有深厚艺术传统和较高艺术水平的某些古老稀有的艺术品种;(五)排练演出反映现实生活和重大题材剧目的团、队。第九条剧团对以下开支项目,可单独编报预算,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专款补助。(一)大型修缮、设备购置补助费。补助起点: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年计划未完成的余款,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二)离休、退休人员经费。第十条剧团内非独立核算的演出团、队、组以及有偿服务网点,视同报销单位,其一切财务收支,要全部纳入剧团的财务管理范围,要及时向财会部门报帐。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一条剧团的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和“其它收入”。“业务收入”又分为“演出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指“演出收入”以外的、剧团组织的各种业务性的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等。上述各项收入,均应全部入帐。剧团兴办独立核算的有偿服务网点上交的收入,列入“其它收入”。第十二条剧团必须坚持收费演出。有关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委派给剧团的演出任务,如政治性晚会、外事演出、出国访问演出、慰问演出以及会演、调演等,应由委派任务的部门,给剧团合理的补贴。第十三条剧团的各项收入,不准私自分配。凡瞒演私分、无证演出及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参加拍电影、拍电视、录音、录像、演出等项活动的,其私分款项及所得收入,一律上交,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四条剧团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遇有无明文规定的开支项目,要按照职权范围,报经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剧团要建立修购基金,以保证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修购基金的来源从业务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六条剧团在本埠或到外地夜晚彩排或演出时,可以分别发给参加彩排和演出的演职人员夜餐费、出差补助费。自带行李巡回演出时,可发给行李补助费。第十七条剧团中的舞蹈、杂技、武打及管乐演奏员,可以按月发给“艺术工种补贴”。发放标准和分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确定。在规定的发放标准之内的部分,不列入奖金税计算范围。第十八条剧团超额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场次和收入计划时,可发给参加演出的演职员“超额补贴”。未参加演出的业务、行政工作人员,也可参加“超额补贴”的分配,平均每人所得,掌握在参加演出人员平均每人所得的50%以内。发放“超额补贴”的总额在全团年基本工资总额40%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的部分应计征奖金税。奖金税税款在提取的“超额补贴”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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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议报告; (九)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会选举(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 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 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注:无董事会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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