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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的岗位职责(通用5篇)
在现在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指一个岗位所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那么岗位职责怎么制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总会计师的岗位职责(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协助组织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以及会计监督检查,纠正违规;
2、协助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
3、协助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确保正常的经营活动开支;
4、协助审核各类建设施工相关合同及各类建设资金;
5、协助参与相关核算单位的检查;
6、协助参与财政部门专项财务检查工作;
7、负责与各单位及部门进行业务沟通,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8、对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意见;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处理日常账务,并熟悉处理税务(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账务工作;
2、负责审核事业部日常工作流程,包括工程项目成本的支出,费用等流程;
3、负责准确核算施工项目增值税、负责增值税进销项发票管理、审核及开具;
4、负责填制公司会计凭证,审核、保管各类会计凭证;
5、提供项目收款和成本资料,参与项目成本分析;
6、办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配合完成审计部门对所管项目的各项审计工作专项审计工作;
7、其他领导安排的工作。
1、全面管理企业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2、指导制定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及工作程序,负责经济合同的制定与执行;
3、管理现金流量,管理贷款、货币兑换及监督信用部,负责管理会计事务、出纳、收人核算业务等;
4、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控制成本、定价和现金流量,并控制财务预算支出;
5、建立会计系统,进行内部控制,定期检查财务工作;
6、监督编制预算表、现金流量报告;
7、提议薪金工资率的增减及财务部人员的编制;
8、负责与各个部门进行业务沟通;
9、制定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建立各种物资、资金管理制度;
10、审批财务收支,审阅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报表,对重大的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进行会签;
11、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1、熟悉建筑行业税率,报税等财务流程。
2、审核在建工程项目财务成本票据,资料归集,统计报表;各经销商对账,催款,维护客户关系。
3、社保办理,招聘,银行现金结算,商业汇票,保理业务。熟悉企业贷款流程,准备贷款资料。
4、工程合同结算,保管。企业费用核;开具发票,认证发票,费用报销,单据审核,做工资表。
5、熟悉公司工商注册流程,承办有关税务方面的'其他事务等。
6、企业账务处理,税务申报,核算营业利润。成本控制,熟练使用速达财务软件,新企业五险一金开户。企业增减人员的保险办理。
1.执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负责公司整体财务规划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总体调度,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成本费用开支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3.会签公司经营、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对资金的筹措、债权的清理追索负直接责任;
4.负责公司的资金融通调拨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5.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6.编制公司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监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活动;
7.监督全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公司下属机构的财会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交付执行;
9.负责搞好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经授权审批财务收支工作;
11.上级部门和主要领导委托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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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第十三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第四章任免与奖惩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十七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