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桃乐蒂1126
我也是剽窃的哦!!!放假回来后,我又到市农业局了解我市“三农”情况,并与市经营管理站的欧启发站长畅谈了当前我市的新农村建设问题。尽管农业前景并不被众人看好,包括农业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作为一名农大的学生,我怀着凌云壮志,满腔热血誓言终生致力于“三农”事业。在我的诚恳请求下,欧站长及局领导接纳了我这个才大二的特殊实习生。报 告 一审计工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配合做好2006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农经发[2005]12号)、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农业厅、监察厅、纠风办《关于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闽农经管[2006]10号)、*市村务公开办《印发市委组织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开展村干部任期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村办发[2006]2号)文件精神,我市的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农业局、监察局联合制定了《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农[2006]29号),该《方案》对我市的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安排和部署。全市19个乡、镇、街道,共计140个行政村,书面出具的审计结果是:违纪违规使用村财的村仅仅只有2个,违纪金额7.96万元,违纪内容为超标准发放工资,其他审计出来的都是些老生常谈的、不痛不痒的问题。然而后来有个别审计小组长来市经管站,说起其审计的某某村主干利用公款给乡、镇、和市分管领导送礼以及工资超标约××万元等等,后被他强硬说服,补齐款项,并最终使其免遭刑事追究。和往常一样,这次审计工作,实际上也是“权、钱、人情”运动。一张张网络纷繁交错,环环相扣。试问,这样的审计能出什么样的结果?大家相互包庇,互惠互利,一荣俱荣、一损俱损。1.村级债权债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1.1没有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 1.2没有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1.3基本没有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1.4无效债权比重大,债权不仅难以收回,反而有较大幅度增长;1.5偿债能力差;1.6没有建立资产管理制度;1.7报账员报账不及时;1.8白条抵库;1.9工程完工,支付工程款时没有附工程验收单和结算单;1.10超付工程款。(实际上很大部分超付款进了村主干的腰包)1.11现金存量过大;原因是欠银行贷款,怕存款被银行扣款,不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1.12入账的支出凭证不规范;审计发现,部份村能获得法定收据的支出项目未使用法定收据。1.13财务公开不规范,只是一般性公开;(“太清楚了,对村两委没有什么好处,再说,写得太复杂了,村民也看不懂”,某位村干部坦言)1.14超标准发放工资, 报刊费也超标准;(反正是自己给自己发放工资,那还不由着自己吗。而崇尚知识,装腔作势他们也很擅长。)1.15没有实行“零招待”;(实际上所有的村都不可能实行“零招待”,这是中国政治的败笔。)1.16非出纳人员插手现金收支;(村级办事太平民化,不够严谨)1.17村务监督小组对财务监督不到位,“三簿一账”使用不规范;(农民素质较低‚大部分的村干部也不能例外,因为他们几乎也都是农民。所以在村级财务的管理方面,以及各种经营能力上都有很大的缺陷。这是受当前我国生产力限制的。)2.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本次改由乡、镇、街道自己审计,而大部分乡、镇、街道变成了经管站审计,兼任了村会计的经管干部也介入了兼职村的审计。这与实施方案的初衷相违背,也违反了《福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的规定,更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还影响了审计进度。采取乡、镇、街道自己审计,也是无奈之举,农业部门缺乏审计专项经费,《福建省村集体债务管理条例》明令取消了审计收费,审计经费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我市历来就没有拨过审计专项经费,市农业局多次打了要求拨经费的报告,就如泥牛入海,毫无音讯。也由于经费的问题,该开的会议没开,本来应将各乡、镇、街道的审计小组成员召集到市里进行培训和布置。由于没有经费,连召集审计组长开一次会都没有,只是由经管干部传达,这样显然力度不够。造成有的乡、镇、街道认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就是经管站的事,被抽调的非经管人员以种种托辞,不能始终如一地参加审计,也由于他们没有参加培训,不知道从何入手进行审计。因此,如果没有审计经费,农村审计工作将难以正常开展。其终究原因在于市委、市政府,对基层审计工作不够重视,对“三农”问题不够重视,对新农村建设不够用心。2.2名义上是有市委组织部、农业局、监察局、民政局四部门协作审计的,而实际上却只有农业局经管站在孤军奋战。这样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进行,削弱了审计的力度,使这次审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2.3审计出来的结果无人关注,也是造成审计工作的一个难点。前一届审计出来的问题没有去抓改进、抓检查、抓落实。这次审计还是发现同样的问题。给人一个印象:审计可有可无,就算审出了问题又能怎么样?失去了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3.改进意见3.1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1)审计支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并列入常年预算,以保证农村审计的正常进行;在保证经费的前提下,今后审计采取抽调本市甚至是邻县市的乡、镇、街道经管干部,实行异地审计,杜绝贪污腐败;(2)在审计过程中,各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农业、监察部门共同进行督查、整改,并且向全市公布寻求舆论的监督。3.2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⑴换届后新的班子要制定任期目标责任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农业局、监察局备案。⑵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街道会计服务中心备案。⑶村财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经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报会计服务中心备案。⑷无效债权比重大,债权不仅难以收回,反而有较大幅度增长问题:对债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死亡绝户、政策性贷款、村小组欠款、已完工交付使用,但未结帐的工程队借款等债权由村两委提出核销方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出具债权核销决定,送会计服务中心核销。成立清欠小组,对有偿债能力的欠款户上门催收。拒不还款的诉诸法律;对暂时困难,一时无法偿还的欠款户,制定还款计划,限期归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举债,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执行。⑸偿还能力差问题:首先,对债务进行清查,可以利用今年村级债务清查成果。逐笔排查,区别对待。对一些暂收性质的债务,要及时与对方结帐;对账务处理错误的债务予以纠正。通过这些方法,可以核销一些虚拟债务;第二,积极主动与债权人协商,请求减免部分债务;第三,开源节流,增强自身偿债权能力;第四,国家出台政策,化解村级债务。⑹没有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问题: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⑺村级报帐员应按会计服务中心的规定及时报帐,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帐的,应提前向会计服务中心汇报并尽快排除影响及时报帐的因素,及时报帐。⑻对抵库白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符合规定的开支,只是手续不完备的条据,补齐手续后准予入账;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责成当事人限期退还所支款项,逾期不退的,通过行政、纪律甚至法律手段收回。⑼支付工程款不附工程验收单和结算单问题:工程在签订了合同后,即送一份合同及预算书给会计服务中心。完工后,结算付款时必须附上验收单和结算单,这个问题由村代理会计把关,没有附验收单和结算单的,代理会计应拒绝入帐,责成相关人员补齐相关手续后方能入帐。如果代理会计把关不严,让未附验收单和结算单的工程负款凭证入帐,则追究会计的责任。⑽超付工程款问题:责成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限期追回超付的工程款,无法追回的,由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并且公示追款始末缘由,在权力与舆论的压力下,坚决追款。⑾有欠款的村要主动与银行协商还款事宜,取得银行的信任和谅解,并获得银行“放弃在帐户上直接扣款的追款方式”的书面承诺后。起用银行存款帐户,杜绝现金存量过大的现象,防范不必要的风险。⑿非法定支出票据入帐问题:对能获得法定票据的支出项目必须向对方索取法定票据。杜绝能获得法定收据而采用非法定收据入帐的现象。今后如有发现,按法定收据的应税额,扣减出具非法定收据的收款人的款项,以备查税补税。如果补税以后还需罚款,则由经办人和直接负责人承担。⒀必须按规范化要求公开财务,做到细公开、真公开和及时公开。⒁对于某某村两委工资超标问题:应责成两委干部如数退还超领的部分,并且给予适当的处罚,以示惩戒。而报刊费超标准问题:保证党报党刊征订后,在限额内可适当订阅一些必要的报刊。严禁超标准订阅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已超标的村,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中的报刊限额制的有关规定处理。⒂非出纳人员插手现金收支问题:严格按照《邵武市村集体收款收据管理规定》,控制村集体收款收据的领用。出纳对领用的收款收据必须负全责,一般不得将收据交给其他任何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他人代收款项时,代收人必须在收款业务结束的十日内与出纳结帐。代收人不得擅自将所收款项支付出去;出纳要及时向代收人催报。逾期未报,追究代收人和出纳的责任。⒃村财监督问题:对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市里负责培训组长,乡、镇、街道负责培训成员。然而这不是长久之计,我们的队伍必须提高整体素质才为上策;按规范使用村务监督小组“三簿”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台账》,没有启用的应立即启用。报告二下乡第一次以所谓的“干部”身份回到农村、农民中间去,那种感觉很特别、很新鲜。从来没有受到这样的优待过,以致于我全身感觉不适。我们一行来到龙斗村专为调解一个承包合同纠纷。此行让我对农村有如下几点认识:其一,在局里接待村民乙某上访时,听其片面之词我觉得他很有理。而在龙斗村听村领导甲等说时,亦觉得他们有理。实际上大家都没有理解土地承包的各种法律法规。细细分析,这其中就要求农业工作者自我素质够强,能够从中分辨真伪,凭借经验做出较为合理的处理意见。其二,聆听了村委们说起他们日常的各项工作,深觉其工作量很大,办事难度也不小。(如果认真办事的话)特别是在执行各种文书时,“字面上很容易区分,但操作中则很难判断。”他们只能凭借各自较低的素质对文件作出很有限的解释,从细处落实。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比制定那些文件的人能力更强,亦或者说,事实上对基层执行者的素质要求要更高。而现实中,基层队伍素质之差,真的很令人担忧啊!这样强烈的逆差,对农村社会发展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其三,农民的素质普遍很低,官与民之间存在着较为激烈的矛盾。尽管该村号称“百万村”,是全市农村的楷模。“在一次讨论山地使用费的村民代表会议上,村干部征询了村民对‘是否要将原来80元/亩,提高到现在的市场价400~500元/亩’的意见。结果60个代表中,只有11人举手赞成。会后村民说出否决的理由:多征收来的钱给你们村干部败啊!”龙斗村会计兼文书吴××说,“这样一来,去年的村财收入无形中就流失了一百多万啊!我们很无奈,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政府的报告中总爱写着“ 干群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基层党委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得到提高。”狗屁,党政领导只把眼光放在他们关照过的部分群众中,然而更多的平民仍然得不到多少优惠。有关部门做了一个统计,对地方干部最新考核按照干部准则,县局级干部合格率只有4%。厅局级合格7%,省部级干部合格15%,很多数据综合到一块,官员合格率不足20%,社会信任率之低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官民之间早已经横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即使你是农民且兼了半个官,那你也很难在别人眼中澄清。因为在中国,官,是一种权力,是一种待遇,代表的是一种地位与声望。其具体体现不仅仅是干职权范围内的事,最主要是在运权、管人,把“官”理解成为“管”。“官”的历史沉淀了太厚的“污垢”,农民的的心态不易平衡。而且村干部的权利的确可以带来很多“灰色收入”,因为他们手里握着林权、土地出让权等诱人的“点金棒”。也许一两次,廉洁的村干部还能抵制得住承包者“糖衣炮弹”的诱惑,但是长久下来真正能够把持得住的能有几个呢。 “灰色收入”使某些意志不坚定的干部增加了收入,实质上却是在腐蚀、吞噬他们,使他们发黑、变质、烂掉!虽然农村的民主建设相对健全,但是民主监督、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仍然相当落后,而实际上更多的是在做表面文章。农民的思想狭隘,目光短浅,不懂得真正的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其四,腐朽的“官场文化”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我们国家一直都存在着这样的畸形、扭曲的“官场潜规则”:下级不对工作负责,而对上级负责;上级提拔下级,不看政绩,而看下级如何对待自己。所以,即使政府明令实行“零招待”制度,但是大乾村的干部们为了讨好上级领导,也要顶风作案,为我们摆了一桌丰盛的午饭。作为当事人,更确切的说是一名旁观者,我很无奈:国家的财富、集体的财产,就这样被几个村主干给轻易挥霍掉!总之,目前看来,我们周围的“三农”工作仍然做得不够好,农民兄弟依然在“相对贫困”的境地挣扎。他们凭借自身的力量,很难有所作为。因为最根本的生产力很落后,这点严重得限制了他们的各种活动和各种关系的发展。因此,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大力倡导“三农”之外的力量,来促进“三农”的快速发展。最重要的是实际落实,并符合农民的意愿,依托群众的力量,一切从实际出发,作出合理的“三农”发展规划和部署。 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将我们在大学里所学的知识与更多的实践结合在一起,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使一个本科生具备较强的处理基本实务的能力与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这才是我们学习与实习的真正目的。而实际上我们课内所学的知识,在实践中真的运用的很少。在大学里最重要的,也最实际的就是“学习怎样做人”,其次是积累学习的基本能力。 实习日期: 2006年7月10日---06年8月24日实习人:蔡琳琳 江西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实习单位:福建省*市经管站 福建省*市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
吃货如影随形
我是榕西高级职业中学毕业的,学会计.就是福州金桥中学闽侯校区那边,在金桥花园里面!但是我们学校幼教专业很不错.每一年在很多项目都拿奖还有就是福州师大那边也有幼教专业中专大专.多咨询下吧
天秤座dan
你要付款凭证,虽然现在不缺是潍坊。什么规定年付款凭证上不清是谁一种?嗯。注意中博物责任的行为这种动物之类的行为是指对年付款凭证上吃了,不亲自违反了什么规定?这是呃嗯,你要的承诺也不缺日处于一种违反嗯。你要饿成那规定的一起四斤,他这样做是不对的。应该要值得纠正。
猫熊奶奶
【法律条文】
《刑法》第188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4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罪名解释】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一方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又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帮助,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为严厉打击这类犯罪分子,刑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有关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管理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开出上述代表着银行信用的特定金融票据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罪在主观上是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对于开具金融票据的违规性一般是故意,但对于后续造成的损失则可能是过失。
【理论难点】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票证,具体而言是指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和资信证明这五种金融票证,除此之外的其他银行凭证不构成本罪。
因此,本罪中的犯罪对象小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后者还包括信用卡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这里着重介绍下保函。
保函,又称担保函,作为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信文件之一,是指应申请人请求,向第三方开具的保证受益人会按照保函的规定履行某种特定的义务,一旦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规定的义务时,则由担保人代为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担保人为银行,即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为银行保函。
保函,根据其经济功能及业务性质的不同,通常分为信用保函与融资保函。前者主要包括:借款保函、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保函是银行主要的日常业务之一,但也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
首先,由于申请人作为第一付款人在申请开立保函时,一般不需要交纳保证金,一旦申请人破产、倒闭或采取一些欺诈方法不履行义务时,银行依照保函履行某种义务如偿还约定债务后,缺少必要的手段追索代偿资金。
其次,银行出具的保函不能借助于货物作为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的保证,对其用于抵押的物品的处理,往往要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
第三,申请人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为了彻底推卸责任,往往也是极力阻碍银行承付而否认自已的违约行为,从而易使银行牵人到他们之间的贸易纠纷中去。
第四,由于保函受益人的不间断索债的行为,往往也会造成银行陷于被动境地。尤其是融资性的保函,其索偿条款一般都是无条件的,担保银行对受益人的即使是不公正的索赔要求,也无力抗拒,除付款之外,别无选择。
为此,银行在承办保函业务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及状况等各方面进行认真的审查,避免为资信情况不好、经营状况不佳的客户出具保函。
二、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违反规定”?
关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违反规定”的含义,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反规定是指出具与信用证或者其它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和其他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应当遵守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通说为第二种观点。
为了加强对金融票证证的管理,杜绝金融机构内部的非法出具行为,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出具的条件及程序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例如银行汇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签发。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可以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支款凭证;第三联为收入凭证。
交付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应当注销。应详细填明单位、个体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个体户和个人需要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签发行管理时,应当认真审理委托书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
填明“现金”字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是个体户或个人;在收受有关款项后,才能据以签发银行汇票。
又如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应当对担保对象的商业背景、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进行必要的风险预测后,认为符合有关条件的,才能出具。
【典型无罪案列】
程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据案(案号:山西应县人民检察院应检公诉刑不诉(2016)16号)
▍ 公安机关认定 :
2012年12月至2015年4月,山西雅士利乳业有限公司出纳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 252 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彩票、购房、购车、支付贷款利息及日常消费。在此期间,曾某某为掩盖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找到程某某(应县某银行工作人员)帮忙,违规为其出具“银行询证函”。
▍ 检察院认为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对程某某不起诉。
▍ 判例解析 :
本案检察院是以存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作出的决定,但实际上,银行询证函并非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五种犯罪对象之一,本案应属法定不起诉案件。
谢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案号: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检公一刑不诉(2019)9号)
▍公安局认定:
1995年初,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中行海南省分行分管国际结算业务的副行长王某甲。杨某某提出想做一些进口钢材生意,但没有资金,海南中行能否为其减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王某甲答应可以帮忙。
随后,杨某某便和林某某(杨某某表弟)于1995年5月22日登记成立了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200万元,杨某某、林某某为公司股东。实际上该公司是一个典型的三无公司(一无资本注入,二无办公场所,三无从业人员)。
1995年5月26日,杨某某在无任何贸易背景情况下,以实业公司作进口钢材贸易为由向中行海南省分行申请开立291万美元的信用证,同时申请全额减免信用证保证金。尽管实业公司无任何资产抵押,更无信誉可言,但王某甲事先和国际结算处进口科副科长谢某某作了交待。
所以,实业公司在中行海南分行获准全额减免保证金开立了该笔信用证。至此实业公司在中行海南省分行陆续开始了开立信用证业务。
实业公司杨某某、林某某等人从中行海南省分行骗出款项后,所做的贸易都亏损,无法按期支付信用证款项。
期间,杨某某、林某某、王某甲还与王某乙、谢某某等人相互勾结,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和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开立信用证,骗取了大量资金,致使中行减免开证金额不断增加,实业公司无力偿还。1996年初,王某甲为了转移省行风险,授意谢某某介绍实业公司到中行海南厦门支行开证。
经查,实业公司从1995年5月至1998年初,一共开立了35笔信用证业务,其中减免保证金16笔,厦门支行担保开证16笔,厦门支行担保开立3笔。截止1998年,实业公司共欠海南省中行6笔信用证保证金垫付款,共计977万美元、4600万人民币。其中,谢某某审核的1笔减免信用证保证金导致厦门支行垫付资金损失271.46万美元。
谢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实业公司是一个无任何信誉、无任何资产公司的情况下,为其减免开立信用证,造成银行977万美元、4600万人民币的重大损失。海口市公安局认为,谢某某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负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
经本院提前介入以及受理案件后依法审查,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谢某某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主要理由是:
本案涉案的同案人杨某某信用证诈骗案,2002年时经本院二次退查,公安机关在补查报告书中针对本院提出问题予以书面回复:
第一,实业公司在省中行开立35笔信用证,每笔业务均有申请和审批手续,相关业务经办人、进口科、国际结算处、行领导都有签名和批示意见,审批程序没有过错。
第二,因实业公司总经理杨某某与省中行的特殊关系,该公司开立信用证大部分采取减免保证金的方式,后期该公司无力偿还中行信用证垫款,行长王某甲仍授意省行下划到厦门支行继续为其担保开证,厦门支行也确实为该公司担保并垫付977万美元和46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证欠款,因此实业公司在省中行并未提供虚假保证开立信用证。谢某某签署审核意见的三份减免保证金申请的审批表中所作科长意见可以与该结论印证,审核意见的文字表述难以证明其在开立信用证和审核减免保证金业务中存在主观故意和过错。
杨某某的实业公司并非完全没有经济实力,相关审批表、申请显示,其公司在中行账户有800万元的定期存单,也有广西柳州的商场等抵押物存在,该公司虽挪用了4000余万元投资三洋某药厂、某大厦等,但并未挥霍,挪用资金投入实际经营,因此谢某某作为科长在审核减免保证金申请时作意见向处领导报告,并不能显示谢某某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主观故意。
谢某某到案后的供述承认审核全额减免保证金的申请时有行领导给其打过招呼,这一供述可判断其对实业公司的减免申请存在不合规的情况有所认识,但其辩解行领导的指示其不得不执行,又体现出其行为的被强制性,亦即其并非自愿签署上述呈批意见。
如谢某某的辩解,其出国并不是蓄意潜逃的理由也有可信度,因其丈夫先于其出国读书工作,其1998年2月先到美国考察学校,4月出国申请读书的过程可以显示其是正常出国,其出国时间与本案案发有两年多的间隔,与2000年4月王某甲从广州出逃的行为存在明显区别。
杨某某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系本案的关联犯罪,且系主罪,2002年2月1日、4月2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信用证诈骗案撤案处理,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本案作为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从罪,也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
经追赃,厦门支行的损失基本追回,国家损失得到弥补,这一事实在处理本案时应当予以考虑。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谢某某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唯一性结论。
▍案件结果:
对谢某某不起诉。
▍判例解析:
该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涉信用证犯罪案件。从该文书载明的情况看,公安机关认为杨某某在虚构贸易背景,在无任何抵押的情况下从银行开出35笔信用证,事后无法归还银行垫款,造成银行4600万元巨额亏损,杨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工作人员谢某某则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然则,本案在数个方面均无法支持公安机关的认定。
作为主罪的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开立信用证时减免保证金是正常银行业务,减免决定由银行领导作出,谢某某只是执行者,在审核减免保证金时向领导做了汇报,业务审批流程符合规定,不能显示谢某某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主观故意;
杨某某的实业公司并非公安局认定的“三无公司”,而是拥有一定经济实力,取得相关资金后并未挥霍,显示杨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疑。
谢某某在审核减免保证金申请时,受到行领导打招呼,显示其作为员工,行为受到一定的被强制性。此外,银行损失基本追回,也是对谢某某不起诉的考量因素。
柯某某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案(案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思检公诉刑不诉〔2018〕290号)
▌ 公安局认定 :
2013年6月,柯某某担任某银行厦门支行行长期间,授意裘某某到厦门购买空壳公司,以邵武的商铺作抵押向厦门支行申请贷款,厦门支行员工熊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以及柯某某在明知裘某某购买的甲公司系空壳公司、贷款用途不真实、抵押物价值高评,仍违规向甲公司发放贷款790万元。
2014年6月,在甲公司贷款到期,裘某某无法按时偿还的情况下,柯某某主动找蒋某某等社会资金方帮甲公司出资“过桥”(即由社会资金方蒋某某等人出资代甲公司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而后银行继续向甲公司发放贷款供甲公司偿还上述社会资金方的垫资款)。
之后,林某某与柯某某、熊某某在明知裘某某无法提供甲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甲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且甲公司2014年的贷款系用于偿还蒋某某等人“过桥”资金的情况下,仍违规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甲公司发放贷款790万元。
2014年8月至10月间,柯某某、熊某某授意蒋某某到将乐购买店面,采用低值高评的方式向厦门支行申请贷款,蒋某某以厦门乙贸易公司名义向厦门支行申请贷款,林某某与柯某某、熊某某在明知乙公司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抵押物低值高评的情况下,仍审批通过乙公司500万元的授信申请,2014年10月23日,熊某某明知乙公司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仍违规向乙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
截止案发,甲公司贷款逾期本金778.72万元未收回,甲公司提供的贷款抵押物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案发时价格为2168764元,乙公司贷款逾期本金500万元未收回,乙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在案发时价格为2065832元。
▌ 检察院认为 :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林某某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对林某某不起诉。
▌判例解析:
在另案中,检察院对柯某某也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从该文书载明的内容看,本案案情确实存在很大疑问。
例如,如果确系柯某某授意裘某某以空壳公司为名向银行贷款,而随后柯某某在明知贷款主体系空壳公司、贷款用途不真实、抵押物高评的情况下仍然发放贷款,那么本案就是一起内外勾结的骗贷案件,应认定四人之间存在共同的骗取贷款的犯罪故意。
随后所描述的事实中,如柯某某主动联系过桥资金,继续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贷款,继续为蒋某某安排的空客公司贷款,这些行为均显得十分异常。在公安局缺乏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
段某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案(案号: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双检刑不诉〔2018〕22号)
▌ 公安局认定 :
段某某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在某银行邵阳市某支行担任行长期间,对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某某提供的办理承兑汇票授信资料和客户经理李璞撰写的授信报告的内容不做仔细的调查、审核,擅自认定报告结论。
段某某作为调查复核人违反了《某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某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相关之规定,导致邵阳某电器公司抵押给银行的三处房产估价值虚高,授信贷款额高于抵押物价值,授信敞口达1.68亿元。
授信完成后在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期间,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范某某提供了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与长沙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电缆供货合同(17份)到某银行邵阳宝东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在某银行邵阳分行分28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达9.6亿。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提供了票面金额8个亿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李璞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经办人,段某某作为审核人没有核实合同的真实性交易关系,查实增值税发票的真伪和汇票购买资金的真实用途。
违反了《某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十六条,《某银行授信后检查操作规程》第十五四条之规定》导致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归还本金1.19亿元。段某某、作为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对贷款资料该审而不审查,玩忽职守明知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不具有开具承兑汇票的条件,仍因扩展业务违反规章制度为邵阳某电器有限公司办理授信、开具承兑汇票。
▌ 检察院认为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对段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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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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