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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withj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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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陶瓷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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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的监管部门。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指《会计法》,还包括《公司法》、《审计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所得税法》等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是民事责任,由于会计人员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不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企业的法人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因此民事责任主要由企业的法人承担;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会计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如果会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失巨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和执行中还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加强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经济形势的需要。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新《会计法》的全面实施强化了企业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会计舞弊和贪污的发生,总体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还是有很多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会计造假的认定存在误解,同时在会计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的刚力不够,导致会计造假、会计舞弊的行为时有发生。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一方面,目前的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识,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另外,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总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小,出了问题会有领导负责。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忽略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在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时候,关键性的一步是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而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存在着分歧。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对于责任的追究和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三、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几点建议由于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还涉及到单位的管理层,因此要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成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提高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学习必要的财务知识,增强会计法制观念,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并通过制定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防止和监督会计舞弊的发生。再次,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法律责任违规处罚的有效落实。虽然制定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不能手软。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财务人员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包庇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到实处。总之,企业的管理者、会计人员、政府的相关的行政部门都要加强会计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企业以及政府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会计法培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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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嘴过日子

一、《会计法》修订是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所必须的工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会计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计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信息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新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的法律责任都比过去的《会计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和更具体的要求,也更便于实施了。这有利于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订和施行。其次,新《会计法》强调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更加清晰,责任划分的更加明确,处罚刑事责任也明朗化了,这些都有利于贯彻新的会计制度,从而也保证了会计核算的质量要求。二、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责任。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居于核心地位,对单位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对单位的重大财务收支有进行直接审批或委托专人审批的权力。新的《会计法》明确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了会计工作行为,有利于会计人员发挥自身的作用,行使自己的职责,使会计人员逐步由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过渡,对提高财会人员的队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三、新《会计法》强化了会计监督体系,加大了违反会计法的惩治力度。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会计监督主体。会计监督主体,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财政部门组成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从而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大了违反会计法的惩治力度;只有健全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会计工作的信息质量,会计工作才能按照正常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四、重在落实,贵在执行。首先要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学习新《会计法》的培训与考核。使之读懂内容,精通内涵,领会实质,用于指导今后的会计工作。其次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要加强检查、指导、监督,对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的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执行新《会计法》力度不够,要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执法的力度。第三单位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做出榜样。同时还要制定本单位新《会计法》实施办法。要奖惩结合,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能严格执法、表现优秀的会计人员予以奖励,对违法的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予以严肃惩处或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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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爱串串香

现行的《会计法》由我国第九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最早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上内容来自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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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哥丶WLy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三)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规范化工作;(四)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财政部门承办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五)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证考试,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上岗资格,核发会计证,并对持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六)组织培训在职会计人员;(七)指导、管理代理记帐和会计电算化工作;(八)负责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相称的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二人以上的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帐的个体经营户等,应委托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六条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单位领导副职。第七条设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按规定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代理记帐机构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委托,办理代理记帐业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定员定岗,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票据。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十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任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在三十日内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单位财产、资金、债权、债务及时进行清理,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因偶发事件突然离岗的,由单位领导人组织有关人员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同监交。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因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及时处理。所在单位未予纠正或者处理的;主管部门应责成所在单位及时纠正或者处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以上行为的监督,督促落实。第三章会计核算与监督第十三条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都有义务保证各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提供或者出具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授意、胁迫会计人员从事上述违法活动。严禁非法转移和处置收入、利润、资金,不得设置帐外帐或者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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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tillardw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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