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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开展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账册,并根据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4、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建立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 6、参与编制单位预算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7、做好财务印章的保管工作。8、监督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审核单位各项支出的合法与合规。 9、会计人员发生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并有专人负责监交。 10、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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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维护岗等。由国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一般要求是:综合核算、明细核算记账和资金清算记账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复核、检查及对账;事后监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维护、会计主管(含其授权人员)岗位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岗位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维护。,各岗位的职责是:(一)会计主管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各项重要业务参数的设置和用户管理;负责保管密钥和国库内部往来密押管理机;负责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处理、报告国库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等。(二)综合核算岗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日初始化;平衡、核对本部门会计账务;进行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管;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业务数据恢复;负责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上下级国库预算收入等业务的对账;负责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以及与本行相关部门的对账;制作科目日结单、汇总科目日结单、会计日计表、余额表、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分户账、总账、会计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打印系统日志;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登记相关登记簿;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三)明细核算记账岗负责审核各类凭证及所附文件、资料;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更正;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业务的核算;办理预算外收支业务的核算;制作各类预算收入、退库、支出和国债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发送、接收或下载与明细核算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登记相关账簿等。(四)资金清算记账岗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的录入、提入票据的清分与核对;发起、接收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业务;办理行库往来业务;登记相关账簿等。(五)复核岗负责对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的业务进行复核。不可更改电子信息的导入及其在系统内传递使用、以及可自动处理的业务,视同已复核。(六)同城票据交换岗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传递等。(七)系统维护岗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安装、升级、日常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在“计算机运行日志”上序时记载维护情况;负责相关系统软件的保管等。(八)事后监督岗负责对上一工作日已处理完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和检验;负责装订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负责保管国库会计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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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账务组织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各项原则规定,单独核算,自求平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第十九条 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应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坚持及时记账、账表复核、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日清月结。禁止以表代账。第二十条 国库按照“资金统一清算,收支按库核算”的原则办理多级多库的会计核算业务。第二十一条 国库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预算收支核算,编制预算收支报表。第二十二条 国库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贷方蓝字进行记载。第二十三条 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第二十四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国债凭证等。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国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第二十五条 国库应按规定管理国债收款单、资金结算凭证等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定期检查账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国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根据预算收支核算等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第二十七条 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按日、月、年编报,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各种国库报表。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库要严密会计资料传递、签收手续。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凡涉及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外来凭证的传递,必须认真审核,双方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第二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库应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款项,并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及时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第三十条 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及以上国库均为正式入库。第三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第三十一条 国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二)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相应级次库款中退付。(三)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退给原缴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必须有依据。国库应要求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缴款人申请退库的,还应要求财政或征收机关提供退库申请书,作为审核退库的原始依据。(五)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如需退付现金时,原收款国库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收款人持书面通知、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领取现金手续。(六)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款项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支付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人的外币存款账户。(七)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应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第三十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二)下级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不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退库申请书的;(六)收入退还书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第四节 库款支拨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办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库可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以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库款安全。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时,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一)凭证要素不全的;(二)擅自涂改的;(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十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第三十六条 国库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原则上应在财政机关或代理银行送达的当日将款项划出,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第五节 预算收入更正第三十七条 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办理更正。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的收(付)款国库、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并附原入(退)库依据,送国库办理更正。国库在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更正。第三十八条 国库在办理更正事项时,应审核原缴款凭证,并在原缴款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拒绝办理。第三十九条 对办理预算收入过程中的差错事项,一经发现,应及时逐一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汇总更正。征收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应提供文件依据或书面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开具汇总更正通知书。第四十条 对于日常对账中发现的预算收入差错,应在发现的当月办理更正,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国库不再受理。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检查中,如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国库应依据其专门行文,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检查年度内及时办理更正。第四十二条 因体制变化,财政部门、征收机关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国库应依据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审核无误后办理。第六节 国债发行与兑付第四十三条 国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债发行与兑付的核算业务。第四十四条 国库应加强对国债发行收入、兑付款项的审核与监督。第七节 资金清算第四十五条 国库应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必须加强对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严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来专用凭证,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认真落实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和查询查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账与查询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第八节 账务核对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国库与代理银行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上下级之间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库应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与征收机关每日、每月的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第五十条 国库与有关部门的对账,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第五十一条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第五十二条 预算外收支及财政其他收支款项的对账,由各地国库与同级财政协商办理。第九节 年终决算第五十三条 国库会计年终决算日为12月31日,各级国库应按规定完成当日的全部账务处理。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年度会计账务结转工作。第五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应在整理期内划缴国库,国库应按要求列入当年决算。第五十五条 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核对、签证、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第五十六条 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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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履好国库会计职能的措施:(一)重视会计工作,合理调配人员思想重视是会计国库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尤其是支行领导班子要带头做到将会计国库工作视为推动支行全面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资源分配、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会计国库部门之所需。为了缓解人员不足的压力,支行可以尝试着将工作内容比较单一,工作任务相对较轻的岗位集中到一个或两个部门,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盘活现有人员,将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的人员调剂到会计、国库岗位,充实会计队伍。近两年来,总行一直将加强县支行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在人员招聘中已经有所考虑,一批有志于央行事业的青年大学生已经被分配到了人员紧张的基层行,支行应该以此为契机,将这些“新鲜血液”优先分配到会计、国库岗位,使青年职工在这些岗位上历练成才,同时,用他们的热情和激情带动一线职工,共同促进会计国库工作质量的提升。(二)加强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第一,号召广大会计工作者自觉学习有关的业务理论、政策法规和计算机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第二,根据基层会计、国库业务的发展变化和人员状况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业务培训,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及时组织会计人员参加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确保会计、国库岗位上的在职人员尽快适应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第三,通过举办业务技术比赛、进行岗位轮换、开展业务检查、加强人员在内外部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和锻炼会计、国库人员。第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岗前培训,严格会计国库人员准入制度,鼓励会计岗位上的无证人员尽快考取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在招收临时人员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招收持证人员,优先满足会计、国库工作的需要。(三)合理设置岗位,整合现有资源针对县支行会计业务量逐年萎缩的态势,为了从根本上缓解人员压力,降低业务风险,建议将县支行会计业务实行全面上收,将零散的会计业务集中到上级行办理,缩短会计核算管理半径,减少业务风险点。此举不仅能更好地服务于金融机构集约化经营和扁平化管理,对于人民银行自身而言,也有诸多好处。一是会计业务上收后,县支行网点重要空白凭证、操作员和对账管理等业务风险点将不再存在;二是会计业务上收后,支行会计人员可以集中精力从事国库业务、会计调研等工作,从而有效缓解支行人员紧、任务重的状况,达到优化核算资源配置,缓解人员供需矛盾的目的。(四)深化工资改革,完善激励机制随着目标考核制度的建立,上级行对会计国库工作的要求日趋严格,有些支行甚至明确制定了责任事故的惩罚条款,但是对无差错的奖励却很少。建议在深化工资改革的进程中,进一步完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会计国库岗位的特殊要求和风险程度设定合理的风险系数,对无差错会计人员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调节作用,工资分配尽量向临柜人员倾斜,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会计人员的凝聚力,化解望岗怯步,奖少罚多的心理压力,激发会计人员工作激情,调动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同时,用好干部技术职称的激励手段,鼓励会计国库人员钻研业务,努力成为行家里手,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促进会计国库工作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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