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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会计分录:
(1)计提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2)计提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发工资(代扣个人承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保险
借: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失业保险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5)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伊斯坦布尔之夜
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会字[1995]6号)和(财会[2000]3号)这两个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按照国家法规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三、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取消了“补贴收入”科目,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因此,企业在根据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补贴收入”改为“营业外收入”。在税务处理上,企业的补贴收入包括在收入总额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为应税收入,是因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会计处理上不属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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