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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寒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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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各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中央高校、省级其他厅局直属高校、市属高校及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参照执行。三、省教育厅财务部门是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负有领导责任。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档案等。(一)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按照会计岗位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会计核算需要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各项经济业务应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三)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须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符合规范要求。(六)会计档案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符合规定要求。五、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在确认符合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申请考核验收,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查自评的工作报告。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一)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二)未依法建账,或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造成账目严重混乱的;(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有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的;(五)申请考核前二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六)其他违法及重大违规行为。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满分为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合格以上的单位,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五年。优秀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90分以上,并且每个大项目的得分不低于标准分的50%;良好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75分且低于90分;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达到60分且低于75分; 不合格的标准为:考核得分不满60分。七、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序开展。规范化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考核小组通过实地听、看、查、问等方式分批进行。考核小组考核工作结束后,提出书面考核意见连同评分表报省教育厅审定。八、省教育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达到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两年内未申报达标考核的单位或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对已经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的单位,省教育厅每年将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抽查。对会计基础工作明显削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标的,将取消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九、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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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工作在强化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会计法规制度,并结合我部具体情况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属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第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部财务会计司。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基本规定第一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总体要求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为单位搞好会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个既当会计又兼出纳。无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委托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人员指专职从事财务会计人员和由财会部门管理的基层单位专职核算员。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会计证》。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电算会计岗位人员还应取得《会计电算化资格证》。第七条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照《总会计师条例》执行。第八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和各项财务收支,复核会计凭证和账表。第九条单位行政领导人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并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要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业务学习每年不得少于12天;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以保证会计人员素质和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条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念,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严格会计核算和监督;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要积极参与管理,为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当家理财。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本着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有利于分清职责,严明纪律,考核干部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出纳(现金和银行出纳可分设)、财产物资核算、资金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成本(费用)核算、收入利润核算、总账报表、稽核、责任成本、内部银行、电算会计、会计档案管理、车间成本核算等。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各项实物验收保管,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计不得兼管出纳工作的现金收支、有价证券保管等职能。各岗位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在单位行政领导人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修订和完善。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三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3.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其他记账方法的除外);4.会计核算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单位和单位成本可计至元以下四位数,余数四舍五入。以外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账,同时注明外币的名称、金额和汇率。会计核算的数量,均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5.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反映真实、计算准确、信息反馈及时;6.企业及有成本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其它单位应根据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7.单位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遵行配比原则,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8.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期应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要改变的,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并在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9.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具体要求如下:(1)填制在会计凭证上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其所占格宽一般应以不超过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原则,不要写满格。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合计之间的空行应从右向左下划斜线注销,以示期间不能加写数字。合计金额数字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2)登记在账簿中的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其所占格宽以不超过格宽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原则;(3)填写在会计报表上的阿拉伯数字,以元为单位的,一律填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4)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揩(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亿、万、佰、元、角、分、零)或行书书写,易于辨认、不易涂改。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面不必写整(或正)。有的凭证或其它会计资料内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并接着写数字,中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10.各单位的财产应定期盘存。库存现金按日盘点;银行存款按月核对,财产、物资每年至少要清查1至2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11.单位加盖在账簿上的会计人员名章为长方形扁章,用红色印油;各种戳记,如“承前页”、“过次页”等会计科目章均用蓝色印油(如书写,则用蓝黑墨水);结账、改错划线均用红色墨水;12.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正式利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账之前,必须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否则,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不予承认,提交的有关会计账表资料上级主管单位可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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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会计机构设置《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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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加快了与世界经济的融合,绝大多数企业都融入了世界经济的大潮,会计工作正一步步和国际接轨。但在我国广大城镇、农村特别是较落后的边远地区,会计基础工作却存在着很多问题。下面就谈一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必要性。一、基层会计工作现状(一)会计基础工作极不规范。有的会计账目设置不对,每月及年终靠“造表”应付账务查核,报表数据不实;有的未按要求设账,月末不通过凭证汇总登记总账:有的年初换账不结转上年余额等等。造成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不符。(二)会计基础工作重形式。一些单位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做得不深不细。具体如下:1、会计记账随意性大。如有的单位把购买手机费用、招待费用等列入办公费;资本化利息与财务费用不分。2、成本核算不准确。有的企业一方面原材料已购进,甚至耗用了许多,只是由于供货发票未到,就一直没办理材料入库手续,导致财务账面记录与仓库实存记录差异很大,核算不实。另—方面,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不按实际完工产品的生产量办理入库手续,而是以销售数量确定入库数量,未销售部分仍以在产品形式存在,不能正确反映当期完工产品的实际产量。产成品成本就很不准确。3、经济业务发生后,不能及时入账,反映财务情况不真实,不完整。如有的单位发货时,一切手续由销售部门掌握,只有开具发票时才通知财会部门入账。因此,长期存在—些产品已发出、应计入当期销售的业务,未能及时入账,甚至跨期入账现象。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抵债业务处理不及时。究其原因:主要是债权、债务双方未能及时办理相关的抵账手续,财务部门缺乏入账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信息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三)固定资产管理失控。固定资产增减不记账,对于接受捐赠、以旧换新的固定资产不记账,许多会计人员甚至根本不知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已经报废的资产不作账务处理,长期挂账;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账面与实际严重不符。(四)会计电算化不够普及。目前在县城很多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及民营小企业,仍是手工记账,且会计素质高低不齐,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会计科目混用,一些重要会计政策不明晰,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能遵循一贯性原则。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继续把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抓实抓好,坚持不懈(一)狠抓《会计法》的普及,提高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素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工作、强化会计工作管理的重要保证。要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必须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普遍提高认识,促使层层制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目标和规划,同时,提高广大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造成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对会计基础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不少会计人员素质低,对会计基础工作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因此,要向单位负责人宣传《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要不定期为他们举办国家财会政策、法规制度、准则培训班,让其掌握了解有关内容。增强他们的财经法律意识,提高领导管理会计工作的水平。使他们不但自己学法、懂法、执法,还要支持会计人员守法、执法。要求他们能够针对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管理措施。同时结合会计证颁发、年检和职称考试等经常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采取举办会计培训班、自学、现场参观,经验交流等形式,着重学习和掌握会计规定、财务处理、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与各项规定,掌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从而规范会计行为,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二)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一是彻底清除无证上岗人员;二是定期对各单位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奖罚,并与岗位资格聘任、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形成人人争先的良好风气。三是在会计工作管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上要制度化、公开化,实行依法行政。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依法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提高管理和监督水平,只有这样,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才有保证。(三)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单位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使之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其中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和稽核制度,是会计工作规范的核心。因此,只有制定并严格执行一整套会计工作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才有保障。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凭借高素质的会计师队伍,运用验资、监证等职能手段,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并发动全社会力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会计监督,积极揭露违法行为,财政、税务、审计等会计执法部门各尽其责,相互协作,形成政府监督合力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完善的监督体系,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四)推广会计工作电算化,进一步推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电算化有利于会计账、证、表的规范处理和会计档案、固定资产规范化管理,同时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从而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各种培训,使有能力的会计人员将更多的精力用于财务管理。如果实现了电算化、实现了网络化,财政和监督部门可从网络上了解解决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便于管理和监督。这样全社会的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就会有一个质的飞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将出现新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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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妖精87623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能力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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