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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有讲请你是哪个省的,现把江苏省的条件给你,全国基本要样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会〔2005〕1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完善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公正、严肃地把好会计职业的准入关,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科学、公正、严肃地把好会计职业的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有关考试考务规则、印制试卷、编制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软件、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等。省财政厅组织成立命题专家组,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 ,负责考试命题工作。 各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考务、评卷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江苏省财政厅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组织考前辅导班。 第四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等三个科目。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第七条 参加三门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的成绩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全部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资格。 第八条 考试方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为笔试、闭卷;初级会计电算化采用计算机考试、闭卷。 第九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日期一般为每年十一月第一个星期六或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由省财政厅及时通知各地。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五级的考试于每年报名结束后至当年11月30日前由各市财政局组织进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条 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4月底,每年具体报名时间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并在网站上公布。报名地点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报名前,各市应当及时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及考试相关要求等信息。 第十一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和“报名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财政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合格,于考前30天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试费用由各市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各市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向财政厅上交考务费。 第十二条 各地应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设置考区、考点。考区以地市为单位设置,考点一般选择在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可按30人、25人设置,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点应具备服务器一台,配备PIII600以上、256M内存、服务器专用硬盘,并至少配备50台PIII300以上、有专门的硬盘分区的工作站。 各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报名人数、考场设置及试卷预定情况报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市应认真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各考区应设考区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各考点设主考、副主考,负责组织领导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考试期间,各地应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并将相关信息于考前一周通知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各地必须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和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资料。 参与培训、出书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考试组织管理实施及评阅试卷工作。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卷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确定合格标准,对各市评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公布全省考试成绩。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评卷工作,按规定标准向省财政厅上报考试成绩,并将考试成绩及时通知考生。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局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试卷发放和评阅的保管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考试考务工作另行制定一系列规定,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珠算五级科目考试考务工作执行珠算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3]47号)同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会〔2005〕1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认真掌握《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搞好服务;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内容,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环境。 二、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在宁部、省属单位,包括在宁的部、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部、省属、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 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五月十日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系统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在宁的部、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在其他各市、县(区)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县派驻省内其他地方、并在当地注册的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本单位正式人员,分别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任关系的人员,由常驻户口或临时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九条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考试报名开始15日前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省财政厅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各省辖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9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9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经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等相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95)20号]、1996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考试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会(96)第12号]、江苏省财政厅2002年10月28日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苏财会[2002]26号)、江苏省财政厅2003年6月10日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考试管理的通知》(苏财会[200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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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苏州仁和会计为您整理: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对来说较容易,只有《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两门科目。在备考时您可以重点注意以下章节的复习: 1、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资产。本章节知识点在近三年考试中所占分数较高,是非常重要的章节。第二章:负债。往年考试在计算分析和不定项选择题中出现过本章节的知识点。第四章:收入。这章也是个重要的章节,应列入重点范围。第七章:财务报告。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章节,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例非常大。第八章:产品成本核算。本章也属于比较重要的章节,容易和第九章结合考察不定项选择题。2、《经济法基础》重点章节参考第一章:总论。本章节考点较多,大部分知识点需要死记硬背,是个比较基础的章节。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二章内容涉及的考点较密集,近几年所占分值约为15分左右,并且复习的难度比较大。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节作为考点最多、复习难度最大的章节,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约为20分左右。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节需要重点关注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学习时需重点关注涉及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2013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注意本章与其他章节结合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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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考生需同时考试通过《会计学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电算化》或者珠算,考生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任选其一)。考试时长:每科目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三科总时长为180分钟;实行连续考试的方式,三科试卷同时发放,可任选科目开始考试;每科目考试时间相对独立,交卷当场即可知道自己成绩,剩余时间其它科目不能续用。2013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的3科必须同时考过方可有效,同时没有任何免考政策。所有人都必须同时考过3科方可取得该证书。2014年4月21日,财政部下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通知),该大纲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俗称会计证、会计上岗证,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由于会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质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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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会计相关专业毕业的学生,只需要考会计电算化(每月都有考的)和财经法规(1年有2次考试机会),初级会计实务免考的上岗证的考试不是很难,如果有点基础的话,完全可以自学,考试费用也就在100左右吧,反正只要不读书就不会贵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省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苏财会〔2006〕19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将2006年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宣传工作 报名前,各市应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免试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及考试相关要求等信息。2006年考试报名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报名定于4月16日至4月30日进行,第二次报名定于7月16日至7月30日进行,其中第二次的报名对象为2006年6-7月毕业的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二、严格执行报名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各市在组织报名时,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尤其是免试资格的审查工作,严格审查考生考试报名表、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要严格审查报名信息卡中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和报考科目等信息。审查无误后,考生和经办人员必须在报名表上签字确认,以明确责任。 三、加强对考生报名信息的核对工作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及时将报名信息卡的信息读入计算机,并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检查核对,发现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错误的,应及时联系考生本人,进行更正,以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的准确完整。 四、考试时间安排 2006年会计从业资格笔试科目考试定于11月5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1月5日上午 9:00——11:3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1月5日下午 14:00——16:30 会计基础 会计电算化科目的考试安排请各市按照《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各市要认真总结以往开展报名工作的经验,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扎实做好报名每个环节的工作,切实维护考生利益,确保2006年考试报名工作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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