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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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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可以进行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衍生问题: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处理?一、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全部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通常情况下,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认证抵扣,然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会计分录处理方法如下:货物在购进或储存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非正常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做法是: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待查明原因后,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等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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