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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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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6年2月16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并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以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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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日常工作内容
会计日常工作内容,会计需要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沟通能力,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办事严谨细致,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但是你知道会计日常要做什么吗?以下分享会计日常工作内容。
一、会计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4、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会计职能:
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作为“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会计,具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两项基本职能,还具有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评价经营业绩等拓展职能。
三、会计核算职能:
会计的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核算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会计岗位的工作包括账务处理、财务管理、涉税会计和企业审计等方面。账务处理工作是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分类账与总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工作。
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分析、企业稳定性与风险分析、企业资金流分析、企业成本与费用分析、企业投资管理分析、企业生产与经营资金管理等工作、企业之间并购等财务工作。
涉税会计工作包括企业涉税会计帐务处理、涉税项目风险评估与实施、企业税务风险分析、纳税申报工作、企业涉税行政与司法事务办理等工作。
企业审计工作包括外部企业财务审计、企业内部财务审计。
会计负责公司日常账务核算、子公司合并报表以及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的录入、编制、审核,整理和保管财务会计档案;定期核对财务账目,发现差异,及时按规定处理;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财务、资金、预决算、税审管理制度、流程等;
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费用相关的财务工作;团组操作过程中与财务相关的问题处理;负责公司对外税务、统计及工商局的财务相关工作;做好对市场及销售部门的后期支持工作;做好与公司及各个子公司等其他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会计主要职责范围1
1、核对公司卖场和连锁销售数据;
2、跟踪销售数据差异;
3、及时与销售部沟通相关事宜;
4、执行公司政策制度
会计主要职责范围2
1、你将负责登记、整理收到的供应商发票及公司采购申请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单,审核发票及报销单是否符合公司政策和流程;
2、你将负责处理和反馈供应商和采购申请人的咨询;
3、你需要装订、整理凭证,协助P2P财务支持团队主管的工作;
4、你及你团队的专业性将持续提升部门的竞争力和专业服务度。
会计主要职责范围3
1、 作为辅助成员参与复杂项目的工作
2、 独立完成费用报销专业工作:
- 对日常费用所涉及借款进行清账检查与管理
- 协助总账管理组进行费用月结相关工作
3、 独立完成费用报销组日常事务性:
- 费用报销(差旅、物资、员工领款、客户领款等)账务入账处理
- 审核员工借款、备用金是否符合公司文件规定、单据是否完整
- 审核费用单据、费用报销事项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费用类型及金额是否正确、原始单据是否合法合规
- 负责上级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
会计主要职责范围4
1、建立客户对账SOP,及时更新对账/开票时间等信息资料
2、直营订单审核、直营客户费用请款及结案审核
3、每周2-3次核对出货单验单及回单差异追踪
4、问题客户对账,及时拜访追踪
5、发票开立,领用签收追踪
6、直营客户回款追踪,缴款清帐管理
7、客户系统建户,客户变更,客户资料定期检核
8、逾期账款追踪,预付费用追踪/回冲
9、月底结账,协助工厂发票岗位发票开立等事宜
10、营业部相关报表(周报/月报)的编列
11、主管交办其他事项
会计主要职责范围5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可能被分配到特定项目/任务,或者在某一领域上进行全职工作。 被选中的人员应该愿意执行这样的项目/任务,以便为他们提供一般会计服务领域的工作概况,并了解业务,计算机系统,流程细节和程序。 要求部分候选人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可能不时变化的不同工作要求。 其他关键任务:
日常会计核算、分析工作
报表制作
与运营平台联系以检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库存报告
与交易结算部联系以检查损益表和库存浮动盈亏报告
协助会计经理/CFO进行日常工作和流程/效率改进项目
接待协助审计工作
会计主要职责范围6
1、内外饰财务核算及分析,各主要经营指标波动分析
2、成本管控,通过数据了解异常并推动改善
2、与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交流,关注生产过程,提出工厂改善问题点并推进解决
3、梳理流程,对于不合理流程提出改善意见
4、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5、带领团队,提升能力,达成目标
会计主要职责范围7
1、负责现金、支票等非POS机刷卡保费的处理;负责赔款、费用、手续费的支付及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管理;负责分支机构各种资金日报表的报送;
2、负责银行账户开立、POS机管理,包括安装、销户和数据核对等,财务印鉴协管,银行账户开立、销户的相关资料保管工作;
3、负责现金台账登记、对账;
4、执行公司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全辖的资金预算、资金计划的编制汇总,对三级机构所需资金进行划拨,对各机构的银行账、余额调节表进行跟踪收集归档,对未达账项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保证资金的安全;
5、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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